上级拨入资金,是指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企业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等。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
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企业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上级企业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帐;拨入的流动资产,按其实际拨入数入帐。
三、本科目借方核算上级企业从本单位收回的拨入资金,贷方核算上级企业实际拨入的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上级企业拨入资金期末数额。
四、本科目的记录应与上级企业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记录相互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