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Short Term Loan 或 Short Term Loans)是指企业根据
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
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等。
种类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
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
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中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
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款额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
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
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
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
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
票据贴现借款:持有
银行承兑汇票或
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票据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票据的
票面金额扣除
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
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
分期收款销售引起
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
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
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
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核算
短期借款的核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取得借款的核算(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借入款项时,应签订
借款合同,注明借款金额、
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等);第二,
借款利息的核算;第三,归还借款的核算。短期借款一般期限不长,通常在取得借款日,按取得的金额入账。短期借款
利息支出,是企业理账活动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耗费,应作为一项
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利息支付的方式不同,其
会计核算也不完全一样。若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月计收,或还本付息一次进行,但利息数额不大时,
利息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短期借款的利息
按季(或半年)计收,或还本付息一次进行,但利息数额较大时,则可采用预提的方式按月预提、确认和费用。
具体的核算过程:
短期借款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
贷:短期借款
(二)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三)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短期银行借款
企业短期
银行借款的种类很多,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生产周转借款;(2)
流动资金借款;(3)结算借款;(4)卖方信贷;(5)临时借款;(6)票据贴现借款。这些借款方式下的
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借入时、利息提取及支付、偿还本金三个环节的处理。 企业所发生的短期
借款业务,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取得的借款本金,
借方登记借款本金的偿还,期末贷方余额表示期末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列示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
流动负债项下。该科目应按照债权人和短期借款的种类设置
明细科目,进行
明细分类核算。对短期借款利息,应设置“财务费用”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利息费用的发生,贷方登记期末
结转至“
本年利润”科目的金额。
短期银行借款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弥补企业
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属于企业流动负债,因此,其利息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如果企业的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短期银行借款的利息数额不大时,根据会计上的
重要性原则,可以于实际支付时,或者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如果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季支付的,或者是在借款到期时连本金一起归还,并且利息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盈亏,应按照
预提的方法,按月预提,计入损益。
财务处理
1、取得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处理(1)直接支付借款利息(2)预提短期借款利息(3)归还短期借款。
例题:
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80万元,期限9个月,
年利率4.5%,该借款的利息按季支付,本金到期归还。有关处理如下:
(1)1月1日借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00 000
贷:短期借款 800 000
(2)1月末预提当月利息800 000*4.5%/12=3 000(元)
借:财务费用 3 000
贷:应付利息 3 000
2月末预提当月利息的处理相同。
(3)3月末支付本季度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3 000
应付利息 6 000
贷:银行存款 9 000
第二季、第三季度的债务处理同上。
(4)10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
利息结算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
按照
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
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
所得税的计算。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
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通用利息
短期借款的通用利息(2011.4.6):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5.85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6.31
一至三年(含三年) 6.40
三至五年(含五年) 6.65
五年以上 6.80
三、贴现
商业房贷1-5年(含5年)利率7折 4.03%
商业房贷1-5年(含5年)基准利率 5.76%
公积金贷款1-5年(含5年)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