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草桥实验中学是位于苏州市境内的学校。
学校介绍
2010年3月23日,苏州市政府讨论通过
市教育局调整直属初中校布局方案。原苏州市草桥实验中学校搬迁至苏州市虎丘实验中学校校址,撤销苏州市虎丘实验中学校建制,校名为:苏州市草桥中学校。
苏州市
草桥中学校的办学历史可以“双百书院,百年草桥”来概括。学校发端于1805年开办的苏州正谊书院,正式创办于1907年。初创时校名为公立苏州第一中学堂。因校门口有桥一座,
桥名为“草桥”,当时师生、民众皆称学校为“草桥中学”。“草桥”校名由一代代校友口口相传,成为苏城名校标致。
从“草桥”走出的闻名海内外的教员与校友,有:
国学大师金松岑、民国闻人
叶楚伧、
语言学家吕叔湘、
教育学家叶圣陶、
历史学家顾颉刚、文字学家
顾廷龙、作家
陆文夫等百余人。有21位校友成为
两院院士。
苏州市草桥中学自创办后,曾数易校名,屡经
校校合并。但虽历经沧桑,其悠久的办学传统依然灿烂,优良教风学风一脉相传。现苏州市草桥中学校的前身苏州市草桥实验中学校,创办于2000年。学校拥有一支优质师资队伍,具有“个性飞扬”鲜明
办学特色,蕴含一流
教育质量。而所撤销的苏州市虎丘实验中学校,新建于2002年,校园环境优美,
教学设施先进。学校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汇聚有优质
教育资源和良好育人的氛围。
新组建的苏州市草桥中学校,既沿袭了孕育百年的悠久办学历史,传承了流芳世纪的优良办学传统;又整合了原苏州市草桥实验中学校与虎丘实验中学校的优秀师资队伍、优质教育资源、先进教学设施,延续了一流教育质量,使“草桥”这一响亮的教育品牌在
平江新城熠熠生辉。
施教区
新村:
苏锦新村/苏锦一村/
苏锦二村/
桔子国/
天筑家园/
北城花园/
新天地家园(北区、南区)/汇翠花园/华恒花园(清金路)/
苏江花园/
美地花园/翠园雅竹/
仲雅苑(北区、南区)/
锦城别墅/
锦月新居/
百合苑(苏锦新村内)/
万达广场/光华新村/铁路7村/
现代美墅(清塘路388号)*/锦
荷苑/和润家园/
苏站别苑/
大观花园/
橘子国花园/天裕人家/橘郡花园/虎阜花园(清塘路333号)/
怡景花园/家悦花园(
石曲街18号)/姑苏尚城(
尚城花园)/金域
平江花园(
姑苏区莲升路1号)/
水岸家园(
总官堂路1160号)/
中梁天御(
平江怡景苑北)
路:创新路/青年路/
苏锦路/
新星路(
虎丘山东北)/金光路/平川路/
平河路(大观路)/平泉路/江日路/
江天路/江星路/江月路/光华路/车站路/金属路/江坤路/
江乾路/江宙路/平泷路
入学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
义务教育政策。
1.免费对象包括:所有公办学校和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的在校学生。
2.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校免费项目包括:
学杂费(含电教费130元/学期·生)、信息技术费(30元/学期·生)、讲义费(15元/学期·生)和作业本费(11元/学期·生)。
3.公办初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
社会实践活动费(120元/学期·生)、代办初一新生校服费。
4. 免费教科书的规定:
免费发放教科书对象:①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学生;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含批准的
外来工子弟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
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①国家、
地方课程规定的教科书;②部分学科随教科书出版的补充习题册;③英语磁带(光盘)。
5.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25号)文件规定,明确外来人口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取消
借读费。由教育部门安排的外来人口子女,不得收取
捐资助学费。
学校领导
校长:范桢
全面主持校行政工作,主管教师发展、人事、
财务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教育硕士,中学语文高级教师。先后获得苏州市区中小学(语文)学科带头人、苏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苏州市教育局“三项规定”执行
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
副校长、党委书记:周晓慧
主持校党委工作,分管教育改革、特色创建、教育科研、督导、工会、退教协工作,协助分管人事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体育硕士,
江苏省体育特级教师,江苏省
正高级教师,
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苏州市体育名师共同体主持人。先后获得江苏省“
五一”劳动奖章、姑苏教育领军人才、苏州市名教师、苏州市中小学(体育)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副校长:徐美敬
分管德育、体卫艺、宣传、
语言文字、团委少先队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教育硕士,江苏省政治特级教师,中学政治高级教师,
民盟盟员。先后获得苏州市名教师、苏州市中小学(政治)学科带头人,苏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副校长:黄海
分管总务后勤、信息、安全工作,协助分管财务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教育硕士,中学信息高级教师。先后获得苏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苏州市“
教育技术”应用能手等荣誉称号。
协助分管督导、宣传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中学数学高级教师。先后获得苏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苏州市
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校风校训
校训:正谊 明道
学风:明理 明智 至善 至真
质量一流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学校注重内涵发展、品牌铸造,已形成一支师德高尚、教学精湛、理念先进、治学严谨、爱岗敬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师资群体。他们中有的获全国优秀园丁奖、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市优秀班主任、市
教坛新秀等称号,有的是市名教师、市学科带头人。学校的发展取决于教师的发展,学校成立了以大学教授、教育专家、草桥名师组成的“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师发展中心”和“教师督导中心”,通过专家引领和名师示范、
课题研究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促进
教师专业化发展。目前,已获硕士学位或硕士在读的教师31名,占在职教师20%,获得省市各类荣誉称号和表彰的教师936人次。
学校注重营造“学校是学生的乐园,学生是学校的主人”的育人氛围,创设有益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个性与特点的成长环境。我校实施全部小班化双语教学,让学生得到更多关注和更大发展空间,教育
教学质量一直位居市区中学前茅,学校每年都向
苏州市第一中学、
苏州中学等
四星级高中输送大批优秀学生,成为市民心目中亮丽的
优质教育品牌。
辛勤的耕耘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办学以来,学校凭借先进的办学理念和一流的教学质量,先后被评为“全国中小学
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青少年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
现代教育技术试验学校”、“
素质教育实验基地”、“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特色学校”、“苏州市
双语实验学校”、“十佳
书香校园”、“平安学校”等称号。
特色鲜明
办学有特色、学生有特长。学校传承百年一中优秀教育传统,积极开发各类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
高素质人才出发,积极开发
校本课程,在
双语教育、心理教育、艺术教育、信息科技特色教育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每年有成批学生在国内外和省、市级各类
学科竞赛、创新发明比赛和文体活动中获奖,形成了全面素质提高与特色特长并举的鲜明办学特色。
学校全部实行双语
小班教学。常年聘请
外籍教师,英语教师大部分经历过英国、美国、
加拿大等国家教学培训。
学校继续深化课程改革,发展学生特长。学校构建的独具特色的
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
学习发展空间。学校开设了“
书法篆刻”“国画木刻”“刺绣”“昆曲初步”“舞蹈”“剪纸”“摄影的后期制作”“弈天棋友”“
中国结” “
网页设计”“电子小报制作”“太极拳”“
3D建模与打印”“美式口语”等27门实践课程。
3D打印比赛中曾有同学获奖。同时,学校还积极开发各类教育资源,聘请了昆曲、桃花坞木刻、
苏州刺绣、书法篆刻(
苏州国画院)等方面的专家长期执教,为开阔学生视野、发展学生特长,为学生的和谐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学校教育日益国际化。我校师生参与国际交流活动频繁,学校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日本、
新加坡等国家的多所学校缔结为友好学校,每年都与国际友好学校开展师生互访交流活动。
环境优美
学校位于
干将路乐桥之畔,校园环境幽雅,草木青葱,既有名人故居、湖石半亭,又有现代化教学场馆设施,人文氛围浓厚,是学生探知求学的乐园、放飞梦想的天地。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底蕴深厚、质量一流、特色鲜明的
教育实践使得草桥实验中学教育根深叶茂,人才辈出。苏州市草桥实验中学将继续秉承
苏州一中优秀
教育传统,与时俱进,勇于实践,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园林风格、书院风范、名校风采”的特色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学习型示范性初中名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苏州市草桥中学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市草桥中学校是江苏省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为初中三年。校址苏州市
江星路555号。
第三条 学校实行
校长负责制,实施校长负责、
党委监督保证和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以提高
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不断坚持教育改革,努力发挥作为苏州市初中名校的办学优势。
第五条 学校弘扬“双百书院、世纪草桥”优秀传统,秉承“敬业乐群
敦品励学”校训,弘扬“和谐励志求实创新”校风、“身教言教乐教善教”教风和“明理明智至善至真”学风,努力培养基础扎实、素质全面、身心和谐、习惯良好的现代人。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学校授权
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学校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本章程是苏州市草桥中学校自约章程,适用于本校的教育
教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
法人代表。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对涉及学生权益的
重大事项,须听取学生、家长、其它
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决定、指令。完成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制订学校工作纲要和发展规划。实施学年、学期教育
教学计划。
定期检查、总结学校各项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校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领导并实施学校的德育工作,配合党组织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维护教职工、在校学生的
合法权益。致力提高
教师素质,对教职工进行培养、培训和定期对教师的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提高教职工
福利待遇。
致力弘扬学校校风、教风和学风。
为学生、教职工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对学校治安、安全和
民事活动承担责任。
保证不使学校资产流失,并使之逐年增值。
决策权:
有对学校工作制订计划、决定实施的权力。有制订并实施
校规、校纪的权力。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取得上级部门批准情况下,决定与
社会企业、个人合作创办新的办学机构的权力。
管理权:有对学校全面工作进行指挥管理的权力:有对学校教师、职工、学生进行管理,颁发在校学生情况的证书的权力;有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权力;有对学校经费进行管理的权力。
人事权:有招收学生或其他
受教育者的
决定权。有聘用或不聘用教职工、干部的决定权。
奖惩权:有对在校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有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财经权:在取得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后,有使用学校经费进行校园建设,购置重要设施设备的决定权。
有设立校长基金的决定权。
有依法接受社会、企业、个人捐资的权力。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为学校的教育改革
保驾护航。在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外,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助校长抓好
师资队伍建设。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
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
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
参与决策。在实施改革方案、举措的过程中,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作用,推进学校的
民主建设。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行使其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以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教代会监督与校务公开制相结合。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四)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参与民主推荐学校
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四条 学校以“
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主要内容,进行所有权与办学权相分离的办学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根据相关要求产生,受校长委托分管
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
德育处、教学处、教科处、体卫处、
总务处、
信息处、工会、团委、教师发展中心等。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工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均由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校党政任命、苏州市
教育工会批准。团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若干人,少先队设大队辅导员一人,均由团员或
少先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校党政任命、苏州市教育局团委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
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非决策性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
校长室的重大决策做好顾问参谋、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生实施全日制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
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按照学生
身心发展特点和
教育规律实施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学校坚定不移实施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注重把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的
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适龄、合格学生,进行
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
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障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在教育团结学生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
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制定素质教育评估细则,全面评估
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学校,建立与社区、家长的广泛联系,发挥学校、社区、家长的育人合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教育教学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产、经费
管理制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学校校产、经费、设施、设备、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和
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
上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对校产管理、经费使用的审查和监督,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
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多退少不补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管理育人”原则,发挥总务、
后勤工作和学校环境的重要育人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校园长远发展规划,注重校园
环境建设和保护,强化校园文化氛围,努力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保证校园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安静。
第三十四条 加强师生饮食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制订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校园、师生安全。
第五章 教师、职工
第三十五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
尊重人才,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教师必须忠诚
教育事业,遵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和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工应当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
教师资格证制度和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代表学校与教师、职员、工人签订
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聘教师、职员、工人应认真履行聘约,执行并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和各项
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报酬和休假。学校致力改善教职工的
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教代会通过的
绩效工资制待遇,校长负责对绩效工资制进行解释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教师进行教育科研。
第四十三条 教师、职员、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
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创造发明、学校建设、
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工人由学校给予特殊奖励,并可按程序上报,提请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师、职员、工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记过等处分。对不称职的教师、职员、工人,学校依法依规定不聘、解聘。对
严重违法违规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四十五条 教师、职员、工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对所受处分不服的,认为是来自学校责任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
退职待遇。学校成立离退休教职工
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维护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必须遵守《
中学生守则》、《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尊重学生的
受教育权,依法保障适龄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
劳动教育以及
社会生活教育和
青春期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尊重教育规律,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对有特殊天赋、特长的学生,
学校保护和发展其禀赋和潜能,并为其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组织校内学术
文化团体的权利。学校支持、保障学生为繁荣校园文化而组织的学术文化
团体活动。
第五十二条
特困生、残疾学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受到关心、爱护、帮助、教育,不得歧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的
人格尊严必须受到尊重。学校或个人不得披露学生的
个人隐私,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州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苏州市草桥中学校。
地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