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
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为了
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
教育制度;包括:(1)学龄前教育;(2)
全日制各级各类
学校教育;(3)
职工教育;(4)特种教育;(5)
电视广播、
函授教育等。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
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
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受教育权是一项
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
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
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所以,无论是
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
社会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但又由每个个人构成。虽然在实践中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总是被矛盾和冲突所困扰,但却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责任和义务的双向互动关系。个人成长的特殊性,造成了这种双向责任、义务的排序性。社会首先要对个人尽责,使个人获得必要能力,才有权要求个人对社会尽责。这一关系决定了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个人的这种权利也就是社会的义务。社会至少应该向每个未成年人提供最低限度的
正规教育,让他们掌握将来履行各种基本职责、参与
社会生活所需的必要
文化知识,并且在知识和智力上为将来正常生活和进一步受教育打下基础。
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而且,随着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关注的重心也在逐渐上移,起初是义务教育阶段的
初等教育和
中等教育,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高等教育权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在经济
不发达的时代,拥有初中等水平的知识即可
适应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如今拥有高层次的知识不仅成为发展的前提,而且正日渐成为生存的前提。这种
社会需求激发起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渴望,催生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在一些
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普及化)趋势。如果说,在这种
精英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高等教育被视为一种特权,还没有产生将其平等化的意识,因此不存在高等教育权之争,那么,当高等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时代,大学不再是神秘的象牙塔,接受高等教育成了大众改善
生存状态的一种有效方式时,人们必然会对高等教育权利投以更多的关注。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
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
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
物质帮助受侵害:如:
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
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
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齐玉苓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
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
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
录取通知书,
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
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
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
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
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
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
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
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