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书,又称学位证,是为了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
科学研究机构。
分类
我国学位分为三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其中,学士学位里还包括
第二学士学位,统称学士学位。
获得学位意味着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
学术水平达到规定的学术称号要求, 经在高等学校或
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成绩达到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授与并得到国家社会承认的专业
知识学习资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
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与以往国家颁发的学位证书相比,北大学位证书按照现行规定不再使用国徽图案,改为
北京大学标识;证书正文中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学位改为“经
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学位。北京大学
自主设计的学位证书2016年1月5日正式亮相。新学位证书融合了北大和中国传统
文化元素,在设计中文正本学位证书时,还同步设计了英文副本。
发证机构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将由各
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但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将结束“全国学位证书一个样”的历史。
发证原则
学位中心按照公正、诚信、准确、自愿”的原则开展以上三项认证工作。申请人只需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认证材料,并交纳相应费用,即可获得学位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证书持有人的
自然信息”、“证书颁发机构的
合法性”及“证书内容是否属实”等信息。认证报告由特制的加密防伪纸张打印,加盖学位中心认证专用印章,并可在网上进行在线验证。
学位证是在所有成绩的及格的基础上,有更高的要求。我国大部分学校都会要求学分
绩点达到2.0(通常即
加权平均分为70分)以上才能被授予学士学位,否则只能拿到
毕业证。有些学校有特别要求,比如若出现考试作弊的行为,毕业时只能拿到毕业证,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我国大学的学位证书已不与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挂钩。若干年前很多学校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否则毕业时拿不到学位证书,但该限制已经在陆续废除。
相关法规
一、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
学士学位证书由
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会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二、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
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
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三、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1.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能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2.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或钢笔,
正楷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
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红色单位印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者,不再有效。
4.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5.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领取空白学士学位证书后,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对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的年限,授予学位的
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
五、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对发给他们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外,同时给英文或
法文译文副本。
六、关于学士学位证书订购工作。
学士
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到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订购。
主要区别
从
学习收获来看,学历代表着学习的经历,学位代表着学习水平和层次。学历仅仅证明了一个人学习的时间和过程,但学位却是对这个人所学知识达到一定水平的认可。因此,学位的价值要超过学历。
从市场认可度上看,对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来说,
双证比单证有
竞争优势。但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则差别不大,关键是
个人能力与专业背景。
格式
学位证书分博士学位证书、
硕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专业学位证书四类,其中,
学士学位证书按授予学位对象不同,分别印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专业学位证书按授予学位级别不同分为
博士专业学位证书、
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和学士专业学位证书三种,在学位证书版心底沿上方印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
(一)博士学位证书:
A4纸周边印有花边,
底纹衬托防伪
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博士学位证书”字样;
版心为粉红色,同时印有授予博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
(二)硕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
硕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
浅蓝色,同时印有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
(三)学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
学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浅绿色,同时印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
在版心底沿上方,按授予学位对象不同,分别印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
(四)
专业学位证书:其版心印有授予专业学位的有关内容,版心底沿上方印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其他与上述相应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格式相同。
内容
(一)、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内容说明:
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证书样式中注明的位置编号,学位证书内容逐项说明如下:
1.学位获得者姓名的全称。
2.学位获得者的性别。
3. 用
阿拉伯数字填写的学位获得者的出生日期(与本人
身份证记载一致)。
4. 依次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全称和学科、
专业名称(只设
一级学科的填一级学科名称;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填一级学科名称,是否同时填写学科、专业名称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5.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按国家法定门类)。
6.学位获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
7.学位授予单位全称。
8. “校(院、所)长”两字。左右两端分别与下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评”、“会”两字对齐。
9. 校(院、所)长签字。
10.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如为代理,应在签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所)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时可在9、10两位置居中签一个名字。
11.证书编号。
12. 用汉字填写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二)、学士学位证书的内容说明:
按照学士学位证书样式中注明的位置编号,学士学位证书内容逐项说明如下:
1.学位获得者姓名的全称。
2.学位获得者的性别。
3.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学位获得者的出生日期(与本人
身份证记载一致)。
4.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证书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此项依次填写学位获得者的就读学校和所学专业的全称。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此项依次填写:就读学校、学习形式(脱产、业余、
夜大、函授、电大、
网络教育)、所学专业的全称。
非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并获得学士学位者,此项为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全称、专业。
5.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按国家法定门类)。
6.学位获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
7.学位授予单位全称。
8. “校(院)长”两字。左右两端分别与下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评”、“会”两字对齐。
9. 校(院)长签字。
10.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如为代理,应在签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时可在9、10两位置居中签一个名字。
11.证书编号。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
12. 用汉字填写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13.学位获得者国籍的全称。此项仅限“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三)、专业学位证书的内容说明:
按照专业学位证书样式中注明的位置编号,专业学位证书内容逐项说明如下:
1.学位获得者姓名的全称。
2.学位获得者的性别。
3.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学位获得者的出生日期(与本人
身份证记载一致)。
4.学位授予单位全称。
5.专业学位名称(按国家规定名称)。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此项还须填写工程领域名称,例如,在机械工程领域获得工程硕士学位者,应填“机械工程
领域工程”。
6.专业学位名称(按国家规定名称)。
7.学位获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
8.学位授予单位全称。
9. “校(院、所)长”两字。左右两端分别与下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评”、“会”两字对齐。
10. 校(院、所)长签字。
11.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如为代理,应在签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所)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时可在10、11两位置居中签一个名字。
12.证书编号。
13. 用汉字填写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三、各级各类学位证书颁发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