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职工自愿结合的
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展简史
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西方的
工业革命,当时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为生的农业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工厂雇主打工,但工资低廉且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对付强有力的雇主,从而诱发
工潮的产生,进而催生工会组织。1900年美国
琼斯夫人所领导的工会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工会在很多国家,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属于非法组织,当局对成立非法组织工会处以酷刑,甚至有的处以死刑,尽管如此,还是存在各种工会,并逐步获得
政治权利,从而导致工会组织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国劳工法或工会法的诞生。
随着20世纪后期
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各已发展国家的工会势力都有所衰减。在美国,1950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加入工会,而2003年时仅剩13%;一些高
移动性的产业(如制造业)在面临工会运动时,往往以迁厂作为要胁。
此外,美国工人组成工会须向全国劳动关系局连署,并在监督下进行选举;但在连署后至投票前这段时间,资方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对付尚无谈判权的劳工。
成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中国顺利跨入新世纪,中国政治、经济和
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
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遵照
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
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
主力军作用,推动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
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
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
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
企业经营机制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
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政的权利,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更丰富、更充实的内容,使得以《
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运动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
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组织原则上,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
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
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运动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
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
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主要内容
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
立法规划。
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
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十个多月。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
企业工会的组建、
企业职工和
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
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活动准则
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
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职能
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
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
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
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
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
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
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
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组建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针对一些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
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建立工会组织的程序是:
1、向上一级工会以
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
请示报告。在报告中应说明以下几项内容:(1)本基层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成立时间、性质、
职工人数、
注册资本、
流动资本、
生产经营项目、党政领导人的配备等);(2)群众对于组建工作的意愿;召开由本单位各种层次的职工群众参加的讲座组建工会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说明组建工会是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3)党政领导对本单位组建工会的意见。组建工会应征求党政领导的意见,党政领导应依法给予支持。
2、成立建会筹备组
上一级工会对《建立工会请示报告》批复后,应立即成立建会筹备组(3-5人),具体负责筹备期间的工作,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暂时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筹备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
3、发展会员
发展会员时,要注意广泛宣传工会组织的性质、作用、任务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使新会员对工会组织有个初步认识。
会员发展后,可根据基层单位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工会小组。
5、召开
会员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和
经费审查委员会。
在各项筹备工作准备就绪后,筹备组要积极准备召开基层委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首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6、履行报批手续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要向上一级工会和主管部门协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会正、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正副主任候选人名单;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对整个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要及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复,若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时,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7、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产生后,应根据女职工数多少及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以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干部设置
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
国家干部,基本是专职的。随着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
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
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新《工会法》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基层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
劳动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因此,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
劳动合同期限满。任职期间除个人
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平等协商
1994年,中国颁布实施了
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
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
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
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
休息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
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
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经费
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
全民所有制和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
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
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
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
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
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
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
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
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
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
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职责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
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
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
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
中国工会章程》 ,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
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
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
组织制度和
民主制度,
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
管理制度和
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
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
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
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
(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问题
1930年代诞生的
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
UAW)是美国最大工会,不仅人多势壮,而且有政治和经济势力,UAW拥有9亿美元的罢工基金,能够承担得起一场持续两个多月的罢工,一旦集体罢工,整个工厂将陷入瘫痪。例如1998年所发生的
通用汽车工人罢工,仅旗下两个零部件厂罢工54天就带来22亿美金的损失。
2007年9月24日,通用汽车旗下7.3万员工发动全国性罢工,结果通用汽车不得不签署昂贵的
劳资协议,包括建立医保
信托基金、
保证在美国投资等。因此美国汽车工人每个小时值55美元(含
福利制度),比在
美国南部设厂的日本汽车企业高出25美元,生产著同样车型的中国工人则仅为每小时1.5美元。巨额的
福利待遇,例如全额支付的
医疗费用、
法律咨询、对子女的照顾、
退休金、假期、教育补贴以及
失业保障金等加剧了
美国汽车工业的衰退。《
纽约时报》记者米什莱恩‧梅纳德在《
底特律的没落》一书称“无形中使每辆车的成本增加了1200美元”。 2008年底
美国国会参议院否决了总额为140亿美元的
汽车业救援方案。原因在于共和党人坚持要求三大汽车公司在2009年就将员工工资降低,而汽车工会却计划在2011年才下调工资。
早期的美国工会,只是一些地方行业工会,带有强烈的
封建领地性质。随着时代的迁移,工会开始进行全国性的串连,美国最大的工会联盟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联合会(AFL-CIO)合并时有1600万个会员。美国纪者罗伯特.费奇(Robert Fitch)出版的《出卖团结:腐败如何毁害了劳工运动,削弱了美国的前程》一书中,批评了美国工会存在的问题,书中指斥工会体制本身有三大症状:腐败、分裂、孱弱,“美国的两万多相对独立的地方工会,如同
封建领主一样。工会大多有自己的垄断地盘,在自己的地盘里有与资方的独家谈判权,向在地盘里的工人们征收会费。
工会领导掌控了‘工会就业’机会的分配,得到就业机会的工人与工会领导形成庇护关系,工人视领导为恩人,忠诚于这些领导。这些工会更像半独立的封建领地,而不像是为
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斗争的劳工组织。”。美国工会存在着大量的黑帮渗透,
芝加哥的黑帮掌控了“劳联”。
1957年美国顶级黑帮人物在
纽约州碰头,56人中有22人是工会领导。
中国情况
会徽
中国工会会徽为圆形,红色底,选用“中”、“工”两字组成金色主体图案。佩戴徽章的规格为:直径20毫米,金色“中”、“工”图案的线条宽度为1.4毫米,其他部分尺寸按所附图形规格为准。
历史背景
京汉铁路总工会
相关法规
国际组织
世界劳工联合会:世界劳联成立于1921年,总部设在
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反对旨在把人当成一个
工具使用的任何经济制度,全世界人民都有权公平享用全部
土地资源和一切人们
生产活动的成果,反对任何新老殖民制度,反对任何
帝国主义或一国人民剥削另一国人民,一个集团或阶级剥削另一个集团或阶级的剥削形式等。该组织下设运输工人、农业和食品工人、产业工人等9个国际
产业工会联合会,并设有
亚洲劳工
兄弟会、
拉美工人中央工会和
非洲工人民主工会组织等
地区性组织,在102个
国家和地区拥有约2000万名会员。
世界工会联合会:世界工联于1945年10月在巴黎正式成立。中、苏、英、法、美以及亚、非、拉的一些工会组织都参加了它的创建活动。总部设在
捷克首都
布拉格。1994年,世界工联确定的宗旨是:致力于争取工人的解放,反对一切形式的剥削,争取获得并保障全体劳动者的生活和劳动条件;争取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反对
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统治和扩张主义,铲除
种族主义及其各种表现,争取建立新的和公正的
国际经济秩序等。其主要组织机构包括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会、
书记处等。截至1997年4月,该组织共拥有127个国家和地区的1.35亿名会员。
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自由工联于1949年12月在
英国伦敦成立,是一个右翼国际性工会组织,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宗旨是维护和发展一个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由自由、民主的工会组成的强有力的国际组织。截至2000年2月,该组织在145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15个会员组织,会员人数达1.25亿。
美国的工会组织:美国有两大全国性的工会组织,分别是劳联产联(全称为
美国劳工联合会与产业工会联合会)和变则赢(Change to Win),在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和政府谈判方面,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英国劳工联合会议:TUC(Trade Union Congress)是英国全国性的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