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
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国内形势
在完善市场经济和开放型经济条件下,我国反垄断工作遇到的形势非常复杂,任务十分艰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竞争政策的重要性将稳步提高,最终成为国家的基础性经济政策。未来的反垄断,伴随着实践经验和案件问题的积累,将会逐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 提升执法专业性,扩大执法透明度,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正当,注重保障涉案企业的抗辩、申诉及其他合法权利,使我国市场经济朝着健康、可持续方向前进。为了从整体上保持推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市场竞争的公正程序,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垄断。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听任其发展,最终将会扭曲市场机制,扼杀经济活力,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充分的经济自由,但又不是完全的自由,需要政府的有限干预,就是“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共同发挥作用。
相应对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创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然会有各种形态的资本,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特别强调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这一重要判断是立足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理论
深刻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
现代市场经济高效运行,需要有序竞争、公平竞争,方可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非常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须处理好市场竞争资本垄断的关系,以及如何推动资本等要素自由流动、有效竞争、高效配置。特别是要防止资本出现无序扩张、无效流动,出现资本垄断和市场垄断并存,危害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导致经济效率损失。
从市场竞争与垄断的关系来看,市场垄断会限制市场竞争,进而导致市场效率损失,因此必须防范各种阻碍市场自由进入、制约创新发展动力和影响经济效率提升的垄断行为。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为此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严格限制垄断,保护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此外,也需要对资源型垄断、自然垄断等进行合理规制,防止因为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为产生独占行为。
从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来看,市场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之间往往具有十分密切的相互关系。客观上来说,资本具有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垄断的结果则是形成超额垄断利润,这就容易诱致资本不断扩张,甚至无序扩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到一定阶段,就会出现金融垄断甚至寡头垄断问题,进而渗透到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领域,形成具有统治地位的政治和经济力量。因此要看到,资本的本性就是追逐超额利润,如果不加以约束就会导致无序扩张,形成垄断资本,对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生活等造成危害。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双重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能够确保各类生产要素包括资本、技术、劳动等公平竞争,合理有序流动,既要体现经济效率,也要体现社会效益。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具有的体制和制度优势,要求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同时,更要发挥政府作用,从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促进技术进步等高度,防止资本等要素无序扩张,防止出现资本垄断与市场垄断问题。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资本野蛮生长甚至无序扩张,看似是一个简单的生产要素无序流动和低效配置问题,实质则涉及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生态环境、经济秩序规则、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因此,需要从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制度创新、提高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高度,全面系统地思考和认识如何更有效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反垄断法,规范资本市场运行秩序。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加快完善反垄断立法,进一步规范新的环境和条件下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运行秩序。传统的反垄断立法,主要围绕促进竞争、防止垄断而进行法制建设和规则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深入研究新技术、新模式、新规则对资本市场有序运行提出的新要求,坚决防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甚至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占有优势,出现不正当竞争,出现新型技术垄断、数据垄断、要素垄断、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等。因此,要根据技术变革趋势、互联网发展趋势、平台经济发展趋势、科技进步趋势以及资本流动趋势等,及时有效修改和完善反垄断法,为资本市场有序运行和自由流动提供前瞻性、引领性的规则规范。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更要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要立足金融稳定发展,侧重资本市场风险累积带来的传递效应,特别是要预防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强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包括对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监管,控制资本过度炒作市场概念;资本市场需要细化和分类监管政策,对各种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补齐短板,画好底线和红线;既要让资本能够自由流动,又要让资本流动有明确的负面清单;要加大对资本市场风险的预判和研判,形成前瞻性、引导性的监管政策,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
竞争已在全球各地被视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是市场经济之神。反垄断和维护竞争因而成了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各国经济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长期以来,垄断者只要被确认,便逃不过被绳之以法的命运。然而,以信息技术革命为特征的新经济的出现,出乎意料地向判断“谁是垄断者”这个问题提出了挑战。
一个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和它的高定价一直被认为是判断其垄断地位的直接经济依据。一个或少数几个公司占有市场的份额越高,这个市场的垄断性就越高,竞争性就越低;一个公司越是能高定价,越表明它是一家垄断企业。这些关系写进了基本经济学教科书,成了人们判断“谁是垄断者”的基本标准。
反垄断并不反对规模经济
微软公司垄断案而言,美国政府打算分解该公司的原因不是微软公司太大了,而是因为其滥用这种太大了的地位,通过不正当方式维持其太大了的经济地位。换言之,规模太大不是政府反对或者分解微软公司的原因,而是微软公司滥用其垄断地位实施捆绑销售等行为的结果。其实,绝大多数反垄断法都不禁止垄断地位,即由于技术先进、管理效率高以及产品质量好等原因产生的规模扩大。由于自然垄断、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垄断,都是受法律保护或者鼓励的垄断。法律不能也不应该惩罚竞争中的优胜者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规定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对于垄断地位本身不作任何干预,仅仅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且,即使发生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也只是禁止和制裁其行为本身,而不分拆垄断企业,甚至在不正当获取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时下欧盟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二是不禁止垄断地位本身,而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垄断地位以及以不正当方式维持垄断地位的情形,可以采取分解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其滥用垄断地位的基础。美国几乎是惟一采取这种立法态度的国家。
也有个别国家对垄断地位本身是禁止的,即不管垄断地位是否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维持的,其垄断地位本身就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对象,也即只要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者较大经济规模,不管是否实施妨碍竞争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日本及东欧个别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但是,日本禁止垄断状态的规定几乎没有付诸实施。
无论采取哪一种立法态度的国家,其反垄断法都没有成为发展规模经济的障碍,而通过反垄断法所维持的生机勃勃的竞争机制倒是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
政府政策
反垄断政策是最早的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分为促进竞争并抑制垄断的政策和规范竞争的政策两类。
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工作举措,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工作,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适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制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市场结构
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
(1)降低买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企业行为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地说,其措施包括: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
美国规制
2013年9月26日,美国司法部网站在其显要位置公布,包括三菱电机在内的九家日本企业和两名高管已承认价格操纵指控,并同意支付总计超过7.40亿美元的罚款。
美国司法部部长埃里克霍尔德表示,本次国际价格操纵阴谋涉及价值超过50亿美元的汽车零件,超过2500万辆汽车受到了这次违法行为的影响。
近年来美国若干垄断性大企业并购
惠而浦公司兼并美泰克公司案
美国惠而浦公司(Whirlpool)是美国白色家电业的垄断巨头,其市场占有量在北美居第一。美泰克(Maytag)是美国白色家电行业的名牌企业。2004年,在一家评级机构将其信贷评级调降至“垃圾”级后不久,该公司宣布重组。2004年5月和6月,美国RipplewoodHoldings牵头的一个私人资本财团及中国海尔美国贸易公司相继提出收购计划。开始时,美国惠而浦公司按兵不动,是因为该公司市场规模巨大,它对美泰克的收购过不了反垄断审查这一关。之后不久,惠而浦公司加入了竞购美泰克的争夺。通过长达6个月的反垄断调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官员宣布,批准美国最大家电企业惠而浦公司以17亿美元并购第三大家电企业美泰克公司。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调查显示,并购后,惠而浦在美国白色家电市场将占有70%的市场份额,在北美市场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形成毫无疑问的垄断局面。美国联邦政府反垄断部门为什么会批准这项并购?
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
微软公司于1975年成立,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商。微软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被推上反垄断法庭。2006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因微软未执行该委员会2004年的反垄断裁决,对微软处以2.8亿欧元(3.57亿美元)罚款。近年来,微软公司一直诉讼不断,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公司将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2000年6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微软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判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违法。面对微软的在全球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巨大垄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为何否决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而仅仅判决微软的市场行为违法?
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案
波音公司在世界大型民用客机领域居于垄断地位。麦道公司是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公司,也曾经是世界最大的军用飞机制造商。1996年12月,波音公司宣布收购麦道公司,收购价格为133亿美元。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之后,新波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500亿美元,净负债为10亿美元,员工总数20万人。当时预计1997年新波音公司的总收入将达到48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军用飞机制造企业。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美国反垄断法律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以后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1800,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立案调查。照此规定计算,两家公司市场份额平方和为3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兼并最终还是获得了政府的批准。美国反垄断当局为何无视波音公司占美国市场几乎100%、占全球民用飞机市场65%以上的巨大垄断而批准此项并购呢?
美国联邦政府反垄断规制的新趋势
上述若干垄断性大企业并购引发的疑问,要从美国反垄断规制的新趋势中寻求答案。近年来,美国司法部门在垄断界定、市场份额、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技术创新的评价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
更加重视从经济全球化背景评估反垄断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要根据国际市场结构评估、判断垄断。当年美国司法部在审查惠而浦公司并购美泰克时,不但对美国国内的白色家电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过调查评估,而且对全球家电市场的竞争情况也进行了调查评估。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认为美国家电市场已不仅限于国内,而是全球化的市场。两家公司合并后,新公司仍面临着韩国LG、日本松下、中国海尔等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在评估了国际市场、国内市场的集中程度后,认为惠而浦公司和美泰克两家公司在全球家电市场的占有率加起来也不能主导市场,认为惠而浦和美泰克的合并将促进公司生产更高质量的产品,提高企业效率,使美国企业在全球家电行业竞争中更有力量。所以,美国反垄断局批准了惠而浦公司并购美泰克。
更加重视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评估反垄断
维护国家利益就要维护本国大企业利益,因为大型跨国代表了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在波音兼并麦道案例中,美国政府在后台对兼并活动的支持和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波音是美国最大的飞机制造商,兼并麦道最终战略目标是形成航空航天行业的全球性“巨无霸”,与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竞争。1970年,为了挽救欧洲的航空制造工业,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四国政府用各自的航空制造企业组成空中客车公司,在政府固定补贴、免税优惠、研发补贴等政策支持下,开发大型民用飞机。1994年,空中客车的订货首次超过波音公司,占市场份额的48%(波音为46%),这使波音公司受到了极大的竞争压力甚至恐慌。为了形成对空客的更大竞争优势,波音公司提出并实施了兼并麦道公司的计划。
波音公司兼并麦道,最终体现的是美国政府的意图。体现美国政府意愿最有效的工具,就是政府采购。1996年11月,五角大楼把设计2l世纪战斗机的合同交给了从来没有独立研制过战斗机的波音公司,而没有给具有强大的战斗机设计生产能力的麦道,这明确地表示了美国政府希望麦道公司必须归顺于波音公司的政府意愿。之后不到一个月,波音公司就宣布收购麦道公司。合并后的波音公司在民用飞机市场上明显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它独占全球飞机市场65%以上的份额。因此,单从市场结构看,合并后的波音属于超级垄断企业,明显违反了《反托拉斯法》,也遭到了欧盟的强烈反对,但美国政府还是支持合并。为了完成兼并,波音公司对欧盟做出了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后,欧盟同意波音兼并麦道。1997年8月,新的波音公司开始正式运行。
更加重视从提高经济效率角度创新反垄断规制
垄断优势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高效率的证明,反垄断规制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已往,美国政府更重视从市场结构、市场份额方面来规制反垄断。司法部门越来越重视从经济效率角度来处理反垄断问题,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了保持美国经济在全球的领先地位,美国司法部门越来越把提高本国企业经济效率作为反托拉斯法追求的目的。这种政策取向的理论基础是芝加哥学派。芝加哥学派有关垄断理论认为,垄断企业是竞争中的优胜者,垄断地位是“效率性的证明”,是高市场绩效的结果,但垄断利润的获得并不是长期稳定的现象,因为垄断企业如果滥用权力,获得超额利润,必然诱发新的企业进入,新厂商的进入自然会使原厂商的垄断地位消失。企业规模大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绩效好,政府就不必管制。经济的活力就是追求经济效率,高效率自然会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更加重视在反垄断规制中促进技术创新
阻碍技术创新是垄断的毒瘤,必须遏制妨碍创新的“坏垄断”市场行为。微软案虽然到还在上诉,但是美国司法部门在判决该案时表现出的重视“技术创新”取向具有划时代意义。微软公司基本上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美国司法部在微软诉讼案件中,认为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是通过“不正当行为”来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
反对垄断对技术创新的障碍,是美国保持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一个秘诀。美国1999年的《总统经济报告》专门辟出一章,讨论政府管制和创新的关系,强调新技术的创新对美国经济的长期增长至关重要,能否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前几年,美国司法部否决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的兼并,理由就是这两大军火公司的合并将阻碍美国关键性防务技术领域的创新。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重点逐步从维护价格竞争转向促进创新,促使大企业的市场行为推动技术创新,以增强美国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法律法规
1.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工作举措,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工作,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适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制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1年11月18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南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原料药领域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12月6日报道,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为增强反垄断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及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即《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制度。
规制反思
对我国加大对垄断企业改革和规制的思考
坚持市场全球化下的垄断规制原则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暂的情况,并不会对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造成破坏。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只要市场的进入是开放的,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就应当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来理解,而不应仅仅从一个国家国内市场的状况来理解。换句话说,在开放的国内市场中,特定市场(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等)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应当由市场本身去解决,规制法律要做的是消除市场的进入障碍,而不是通过拆分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方式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
同时,要积极参与全球市场的反垄断规制。在中国经济逐步融入国际大市场的,国外垄断势力通过全球市场很容易实施严重影响中国利益的行为。我们需要更积极地加强国际市场的反垄断双边、多边合作。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建设要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市场垄断作出积极的回应,全球性市场结构问题应当主要通过国际反垄断统一规范去解决。如果国际市场发生高度的经济集中,就应当消除这种集中,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同时,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按照合理效果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对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出规定,以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反垄断的国际合作,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做为“国家队”,提供给国内就业机会,增加国民福利,增强国家综合实力。
坚持在企业重组兼并中推动技术创新原则
要把促进技术创新作为评价垄断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标准。微软反垄断诉讼中虽然逃脱了拆分的命运,却要面对反垄断的处罚。主要原因是妨碍“技术创新”,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竞争和技术创新。在美国司法部与微软的初步和解协议中,并没有限制微软集成软件,而是限制微软妨碍竞争的非法行为,要求微软给电脑制造商更大的灵活性,放弃排他性合同,禁止微软对采用竞争软件的制造商实行报复行为。这样做,会加大国内竞争和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产业竞争力。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要全面认识大型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统计资料显示,全球民用研发费的80%、技术创新的70%、技术转移的60%都是在世界500强大型垄断企业进行的。这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垄断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只有实力强大的企业才能拥有最先进的技术,一旦控制先进技术市场占有率就迅猛上升。
坚持投资人主导原则
我国要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出资人主导的体制与机制。在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方面,国有企业出资人要保持对资产的高度敏感,发挥更大作用。要加快完善“投资人主导”机制与体制,充分发挥出资人在企业重组兼并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市场法则,推进优势企业之间合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国内案例
2014年8月,因中石化拒绝销售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云南盈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民企将中石化告上法庭,希望中石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其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据悉,这是云南省首例反垄断案,也是中国石油系统的首例反垄断案。
12家汽配日企被罚12.35亿
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对日本住友等8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亿余元,对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约4亿元,合计罚款12.35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部门迄今为止开出的最大罚单。国家发改委认定,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
6张上亿罚单
2014年9月9日,国家发改委对吉林三家水泥企业开出1.14亿元的反垄断罚单。近期中国反垄断不断扩围,频率也呈增强态势。据中新网财经频道统计,去年初以来,我国开出了6张上亿元的反垄断罚单,罚金总计将近30亿元。专家分析,中国反垄断进入新常态,不分行业、企业性质,只要存在垄断行为就纳入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也不存在外界所说的“选择性”;加大反垄断力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环境,未来反垄断执法会更加频繁、更大规模。
高通60.88亿罚单
全球最大的手机芯片厂商之一美国高通公司2015年2月10日宣布,将向中国官方支付60.88亿元人民币的(约合9.75亿美元)反垄断罚款,了结为期14个月的反垄断调查。
中国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10日确认了上述消息。2014年,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曾在30天左右的时间里,密集披露日本汽车零部件、浙江保险行业、水泥企业等多个反垄断案件,开出罚单累计金额达17.7亿元人民币。而此番对高通的这一单罚款,就已经超过2014年全年罚款之和,创出历史新高。高通方面称,将不会挑战发改委这一决定。
高通公司同时表示将执行一项整改计划,修改在中国的某些商业惯例,全面满足国家发改委的要求。
五十万罚单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82亿元罚单
4月10日遭受市场监管总局182.28亿元反垄断处罚一事,阿里巴巴召开电话会议,讨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据悉,阿里巴巴遭受的处罚金额以其2019年销售额的4%计。
京东诉阿里巴巴“二选一”案一审胜诉
2023年12月29日,京东集团发布关于京东诉阿里巴巴“二选一”案一审胜诉的声明。此次判决不仅是京东反抗“二选一”垄断行为的一次公正裁决,更是以法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标志性时刻,也将是中国反垄断法治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国外案例
英特尔公司12亿美元反垄断罚款
2009年,欧盟委员会英特尔处以12亿美元的罚款,理由是英特尔通过向戴尔惠普联想等公司提供回扣,阻止他们向其竞争对手AMD购买芯片。这笔罚款约占英特尔公司2008年376亿美元销售额的4%。
2022年1月,英特尔赢得了针对欧盟12亿美元反垄断罚款的上诉,欧盟委员会向英特尔返还了12亿美元罚款。
当地时间2022年6月20日,路透社报道称,英特尔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6.24亿美元的利息索赔。
2022年6月21日消息,5个月前英特尔说服欧盟第二高等法院撤销了 10.6 亿欧元反垄断罚款,英特尔更进一步,它向欧盟索要 5.93 亿欧元(6.24 亿美元)利息赔偿。
2024年6月18日,苹果公司将了结欧盟对其移动支付系统展开的一项长期反垄断调查,从而避免遭受巨额罚款。为此,苹果做出了一系列让步,允许竞争对手更多地使用其非接触式支付技术系统。
年度字词
2022年1月4日消息,《中国名牌》评出2021年度品牌十大热词,反垄断一词入选。
最高检报告
2024年3月8日消息,最高检报告强调,2024年,检察机关将依法服务高质量发展这个新时代的硬道理。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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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形势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