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是强制
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
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
罚款要求违法者缴纳的钱款应当是其
合法收入,而对
违法所得的收入则应适用没收这种处罚。罚款是制裁手段而不是
执行措施,因而与
执行罚相区别。罚款的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人,告诫其以后不再重犯,而
执行罚的目的在于迫使行为人履行义务,使
不履行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
给付义务,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罚款是适用最广泛的处罚形式,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
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
违法行为,或者适用于通过剥夺违法者财产来补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取消和调整了33项罚款。
2021年3月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提出,为防止滥设滥用“
电子警察”, 建议清理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
电子眼原本是规范行车秩序的手段,“
以罚代管”,把罚款当目的,密集设立电子眼,且限速差别大,既令司机惶恐,也可能因为急刹车增加安全隐患。这些“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偏离了保障道路畅通的执法宗旨,反而变成阻碍行车效率的“帮凶”,给道路和民众“
添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