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的专业考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
考试介绍
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自2008年度起,
全科医学、临床医学(
专业代码为026到084)以及
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
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证书考取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
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
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在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
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
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卫生局吊销其相应
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用书
【出版时间】2010年10月
内容简介
为配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
护理学专业(
主管护师)资格考试,帮助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考试要点,提高复习效率,北京大学护理学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根据护理学专业(主管护师)最新考试大纲,共同编写了这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丛书》。本书便是其系列中的一册。
图书目录
第二篇 内科护理学
第八章 理化因素所致疾病病人的护理
第三篇 外科护理学
第五章 复苏
第六章 重症病人的监护
第八章 疼痛病人的护理
第十一章 损伤病人的护理
第二十章 肠疾病病人的护理
第三十章 常见颅脑疾病病人的护理
第三十五章 心脏疾病病人的护理
第三十六章 泌尿、男性生殖系疾病的主要症状和检查
第四十章 泌尿系梗阻病人的护理
第四十一章 泌尿、男生殖系统肿瘤病人的护理
第四十四章 骨科病人的一般护理
第四十五章 骨与关节损伤病人的护理
第四十六章 骨与关节感染病人的护理
第四篇 妇产科护理学
第五章 新生儿保健
第十一章 产后并发症妇女的护理
第十四章 女性生殖系统炎症病人的护理
第十五章 月经失调病人的护理
第十八章 妇科腹部手术病人的护理
第十九章 外阴、阴道手术病人的护理
第二十二章 妇女保健
第二十三章 妇产科常用护理技术
第二十四章 妇产科诊疗及手术病人的护理
第五篇 儿科护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三章 小儿保健
第四章 小儿营养与喂养
第五章 小儿心理、用药护理及护理技术
第六章 新生儿和新生儿疾病患儿的护理
第八章 消化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
第九章 呼吸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
第十章 循环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
第十二章 泌尿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
第一章 社区护理学概论
第四章 社区重点人群保健
第七章 社区常见传染病病人的护理与管理
第八章 社区急重症病人的急救和转诊
第九章 社区康复护理
第十章 社区临终病人护理
第七篇 护理健康教育学
第四章 健康教育的步骤
第八篇 医院感染护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四章 消毒与灭菌
第五章 手、皮肤的清洁和消毒
第六章 医院环境的消毒
第七章 隔离
第九篇 护理管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管理理论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
第八章 冲突与协调
取得资格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
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报名条件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人发[2000]462号 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厅(局)、人事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
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
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
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
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
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
医师资格考试,取得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
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四)已实施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
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
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
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人发[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
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
政策制定、
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
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
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
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
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
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
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
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
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
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
省辖市以上的
中心城市或行政
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
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
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
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
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
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
保密工作。严格遵守
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
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
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
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2009年度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
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
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报考信息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指定《2009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用书》
《2009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丛书是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由《
中国卫生人才》杂志社组织相关权威专家编写,按照最新考试大纲的具体要求,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卫生部规划教材为范例,将考试大纲中的各知识点与学科的系统性紧密结合,在2008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用书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各专业考试的要点并进行案例分析,突出考生在临床工作中所应该具备的技能、
思维方式和对已有知识的
综合应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应试指导性。
本套考试指导用书为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指定的唯一指导用书,共43个分册(每册附赠考试大纲),共覆盖92个专业,同时另有护理、药学、检验等专业出版有配套习题集丛书,将于2008年底由人民卫生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各地考生可到当地考试管理部门咨询指导用书的购买事宜。
报名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试当年1月份。 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2010年1月10日,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7日——2010年1月12日。
2012年卫生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2012年卫生资格现场确认时间是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15日
2013年卫生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2013年卫生资格现场确认时间是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28日
网上报名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
报名方式: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时间: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
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
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9月12、13、19、20、26、27日
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5月16、17、23、24日
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5月17、18、24、25日
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5月21、22、28、29日
2011年度临床医学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等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5月19、20、26、27日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201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2013年5月18、19、25、26日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2013年卫生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考试日期
一、2013年5月18日考试专业
二、2013年5月19日考试专业
三、2013年5月25日考试专业
四、2013年5月26日考试专业
考试科目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三、中级(师)考试专业
考试题型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多选题,题型有A1、A2、B1、A3、
A4和X型题。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示例
B、核碎裂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35岁女性,3周前
感冒伴
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
低热来门诊。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
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
内容物,自觉
口干,
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
弥漫性压痛、
反跳痛和
肌紧张,
肝浊音界存在,
移动性浊音阳性,
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
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胆汁样液体
D、脓性液体
E、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C、补液抗炎
D、紧急手术
E、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
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
牙松动Ⅰ度。
牙龈红肿,有
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C、不良习惯
E、有无服药史
C、松动度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
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E、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2共用备选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损伤性
D、牙源性
E、医源性
(六)X型题
A、及时清除化脓病灶
C、应用血管活性药物
D、吸氧
E、维护心肺脑肾等重要脏器功能
成绩管理
成绩管理、注册制度及资格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滚动管理的说明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自 2003年度起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摘自:国人厅发[ 2004]109号文件)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
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
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通过标准
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的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新疆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50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
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
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2分。
四、
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