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学上,共同负责是指组织及部门成员之间团结一致,互相支持,互相协作,为达成预定目标而共同努力。但共同负责有时会因权责不明,而造成多人负责或无人负责的负面效果。比如在一家单位或公司有同一号码的分机电话,一旦执行共同负责制,就会产生一个电话多人接听,或无人接听的局面。
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以党委作为政治核心、行政一把手作为
行政指挥、党政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工作的一种领导体制。
《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党委是高校的领导
核心,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要起政治核心的作用。学院既不是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也不是院长负责制,而是实行的党政共同负责制。党组织与院行政适当划分工作范围,又共同负责学院的领导工作,即使党组织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又使院行政能积极大胆地开展工作,这种体制是落实学校的工作目标、深化学院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搞好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保证。
从宏观上看,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下达的工作目标,而这种目标是很难分清楚哪些是学校党委的,哪些又是学校行政的,实行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有利于保证学校工作目标在学院的落实;从微观上看,是学院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既可分担院长和书记的压力,依靠集体来共同完成任务;又可互相提醒、互相监督,防止失误,有助于领导班子建设。实施党政共同负责制要树立党政“分工合作,职责上分,目标上合;工作上分,思想上合”的指导思想。逐步形成“党政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负责”的良好局面。
高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要义和本质。首先,我国高校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根本要义,是坚持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是要切实把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办学的基本目标落到实处。其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核心是坚持集体领导。系级党政之间地位平等,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党政领导共同保证系级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有效实现。再次,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是在校级“党”“政”领导下的“共同负责”。系级“党”“政”的主要任务,就是共同坚决贯彻和落实校级“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即在系级各项工作中,“系级行政”既要对“校行政”负责,也要对“校党委”负责;“系级党组织”既要对“校党委”负责,也要对“校行政”负责。
第一,高校的校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在系一级尚未建立一个与之相配套、相呼应的运行机制。假如实行“系主任负责制”, 系级党组织对系工作没有一定的领导权,校级党委工作也就很难在系级得以进一步地延伸;假如实行“系党总支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看起来与
学校领导体制相一致,而实际上却会导致校长的行政指挥作用难以发挥。实行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既充分考虑了系级工作的特殊性,也体现出对系级加强了党的领导。因此说,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校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支撑和延伸。
第二,以往由于系级的领导体制未能明确,实际工作中,系党组织和系行政在工作中往往互不协商,一些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说了算;出现失误时,无人承担责任等。实行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有利于提高系级单位的决策水平,又有利于在系级领导班子中形成团结向上、互相监督的机制。
第三,系级党组织只有紧密结合系级工作实际,加强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并通过保证监督、参与决策、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组织,才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