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是指以
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
计算机技术和
通信技术为手段,以
电子数据(
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
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
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
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概念
商务印书馆《
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电子货币 英语为:e-money;digital money;e-cash;e-currency;electronic cash;electronic money;electronic wallet。可以在
互联网上或通过其他电子
通信方式进行支付的手段。这种货币没有物理形态,为持有者的
金融信用。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这种支付办法越来越流行。
详细解释
1.概念:是一种表示现金的加密序列数,它可以用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
币值。随着基于纸张的经济向
数字经济的转变,
电子现金将成为主流。
2.特点:
匿名性、节省交易费用、节省传输费用、持有风险小、支付灵活方便、防伪造及防
重复性、不可跟踪性。
3.种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互联网环境使用的且将代表货币价值的
二进制数据保管在微机终端硬盘内的电子现金;一种是将货币价值保存在IC卡内并可脱离
银行支付系统流通的
电子钱包。
4.定义:消费者向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支付传统货币,而发行者把与传统货币的相等价值,以电子形式存储在消费者持有的电子设备中。
特点
(1)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
(3)集金融储蓄、信贷和
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4)电子货币具有使用简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征;
(5)现阶段电子货币的使用通常以银行卡(
磁卡、智能卡)为媒体。
优点
(1)方便
(2)安全
(3)通用
应用
电子商务中,银行是连接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纽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是否能有效地实现
电子支付已成为电子商务成败的关键。以一个简单的
网上交易流程为例,首先买方向卖方发出购物请求;
卖方将买方的
支付指令通过
支付网关送往卖方的
收单行;收单行通过银行卡网络从
发卡行获得
授权许可,并将授权信息再通过支付网关送回卖方;卖方取得授权后,向买方发出购物完成信息。如果支付获取与支付授权不能同时完成,卖方还要通过支付网关向收单行发送支付获取请求,把该笔交易的资金由买方转账到卖方的账户中。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支付系统完成最后的行间结算。
从上述交易流程中不难发现,
网上交易可以分为交易环节和
支付结算环节两大部分,其中支付结算环节又由包括支付网关,发单行和发卡行在内的
金融专业网络完成的。因此,离开了银行,便无法完成网上交易的支付,从而也谈不上真正的电子商务。
属性
(1)纸币一般是由
中央银行或者特定的金融机构垄断发行。中央银行承担其
发行成本,享有其利润。而电子货币的发行机制有所不同,发行机构既有中央银行也有一般金融机构,甚至
非金融机构,且更多的是后者。
(2)纸币是以中央银行和国家信誉为担保的
法定货币,而电子货币大部分是不同的机构开发设计的,带有异性特征的产品。
(3)传统货币在使用时,既不是安全匿名的,也不可能做到完全非匿名,交易双方或多或少可以了解到对方的个人信息。而电子货币要么是非匿名的,要么是匿名的,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4)货币的使用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而电子货币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只要商家愿意接受,消费者可以很容易的获得和使用多国货币。
(5)传统货币的防伪依赖于特定实质,而电子货币的防伪只能采取电子技术和
通信技术及加密或
认证系统来完成和实现。
(6)电子货币
技术标准的制定,电子货币的推广应用,在大部分国家都具有半政府半民间的性质。一般是企业负责技术
安全标准的制定。政府侧重于推广应用。
功能
电子货币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2、储蓄功能:使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
分类
按被接受程度分类:单一用途电子货币、多种用途电子货币
按使用方式和条件分类:在线
认证系统电子货币、在线匿名系统电子货币、
离线认证系统电子货币、 离线匿名系统电子货币
按
结算方式分类:支付方法电子货币、
支付手段电子货币
按电子货币流通
形态分类:开环形电子货币、闭环形电子货币
支付方式类别
储值卡
1、概念:是指某一行业或公司发行的可代替现金用的
IC卡或磁卡。如电话充值卡
神州行等。
信用卡
1、概念:是银行或专门的发行公司发给消费者使用的一种
信用凭证,是一种把支付与信贷两项银行
基本功能融为一体的业务。
2、特点:同时具备信贷与支付两种功能。
电子支票
1、概念:是一种电子货币支付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
计算机通信网络安全移动存款以完成结算。
2、使用过程:无论个人或企业,负有债务的一方,签发支票或其他票据,交给有债权的一方,以结清债务,约定的日期到来时,持票人将该票据原件提交给付款人,即可领取到现金。
电子钱包
概念:
电子钱包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网上购物顾客常用的一种
支付工具,是在小额购物或购买
小商品时常用的新式钱包。
使用电子钱包的顾客通常在
银行里都是有账户的。在使用电子钱包时,将有关的应用软件安装到电子商务服务器上,利用电子钱包
服务系统就可以把自己在电子货币或
电子金融卡上的
数据输入进去。在进行付款时,如果顾客要用
电子信用卡付款,例如用
Visa卡或者Mastercard卡等收付款时,顾客只要单击一下相应项目或相应图标即可完成,人们常将这种
支付方式称为单击式或点击式支付方式。
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
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
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价值传送
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
价值尺度和
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
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
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
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
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
持有者之间
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通货职能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
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
货币职能的
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
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
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
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
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
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
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
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
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法律问题
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论。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在经济学界对货币的概念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将电子货币是否构成一种新型货币的论证任务交给法学家是不现实的。
一般认为,对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一种,应当视具体情况个案处理。对于信用卡、储值卡类的初级电子货币,只能视为查询和转移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者是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并不能真正构成货币的一种。而类似计算机现金的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则是初步具备了
流通货币的特征
但是,要真正成为流通货币的一种,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被广泛地接受为一种
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而不是仅作为一种商品;
(2)必须是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接受给付的一方无须保有
追索权;
(4)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而不需要通过收集、清算、结算来实现其价值;
考察上述的MONDEX卡和
电子现金,首先,它们的价值均是以既有的现金、存款为前提的,是其发行者将既有货币的价值电子化的产物。持有电子货币仅意味着
持有者具有以其持有的电子货币向发行者兑换
等价值现金或存款的权利;其次,根据货币法定的原则,电子货币要真正成为
通货的一种,还需经一国立法的明示认可。所以,电子货币可被认为是以既有货币为基础的二次货币,还不能完全独立地作为通货的一种。
发行主体
当今各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上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具体国情而定。
美国和欧洲在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这一问题上持有不同立场: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认为由非银行机构来发行电子货币应是允许的,因为非银行会由于开发及行销电子货币的高成本而使他们必须开发具有安全性的产品。美国并不认为非银行机构会对银行造成威胁,因为他们认为银行有良好的声誉,所以消费者较倾向于信赖由主要的当地银行所发行的电子货币而不会信赖一家新成立的非银行机构所发行的电子货币。
欧洲货币机构工作小组则认为只有由主管机构所监管的信货机构才可发行电子货币。例如,
欧洲货币基金组织(EMI)于1994年5月
公开发表的
欧共体结算系统业务部提交的《关于预付卡的报告书》中指出:电子钱包发行者收取的资金应视为银行存款,原则上只允许金融机构发行电子钱包。欧盟成员德国在对“
信用制度法”的修正案中规定:所有电子货币的发行均只能由银行开办。
在我国,对于信用卡,我国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用卡的发行者仅限于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之外的其他电子货币种类,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就我国现状以及国情而言,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为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金融机构是比较可行的办法。理由有:第一,有助于政府对电子货币进行监控并根据电子货币研究和实践的发展及时调整其
货币政策,并同时保证了支付
系统的可靠性。第二,由于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在信誉和可最终兑付性上比较可靠,对消费者而言就更容易接受并积极参与,从而推动电子货币的普及与发展。
安全性
因为只有在高科技
基础建设存在的情况下,电子货币才能以有效率和有效的方式在电子商务中被使用。有人认为,如果欲使电子货币成为未来“可流通”的货币,并且能够“使人信赖其安全性”的话,则此安全性技术自应受到
政府管制,否则若无一定的监管标准,电子货币的信用何存?又如何能流通?
但是,这里的问题是,
政府监管的尺度应如何把握?就如同在
电子签名技术上有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化之争一样,政府的过分管制就会对技术的发展造成妨碍,这对于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是致命的,但是如果不加以管制,电子货币的信用就难以树立。因此把握政府管制的尺度是非常重要的。
流通性
如果对电子货币加密,其实就等于记名一样,如果欲不记名,则连密码都不能加。问题是如果使用不记名的电子货币,则一些犯罪活动,如洗钱、
贩毒、
恐怖活动、买卖军火等将大肆猖獗,而执法机构将无法在网络中查出这些电子货币的来源或去处,在此情况下,则又形成无法保护使用者的局面。毫无疑向,电子货币无国界并可在
瞬间转移的特性将造成治安上的死角。法律应当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作出一个平衡的规定。
权益保护
在电子货币的交易中,有关结算信息会被大量积累储存到结算
服务提供者处。不同的电子
货币种类和结算类型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所差异,所涉个人信息的隐私程度和范围也有所不同。客户对结算服务提供者处大量积累个人信息未必能理解,由而产生不安全感。所以,结算提供者应对其存储和积累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隐私程度公开向客户作必要的说明,并保证该信息的积累和使用仅为保证交易之安全的目的。
国际机构努力
各
国际信用卡组织始终致力投资于未来创新,致力于确保电子商务支付链中所有参与方的安全。其中,
Visa国际组织的最新创新成果包括Visa
全球转账服务、非接触式支付、
网上支付、基于
移动设备的
手机支付和服务。
同时,
VISA国际组织与其它各方紧密合作,以确保人们对每一笔Visa支付的信任。为实现这一目标,Visa实施了多层次的安全保障和防范措施。这些不同层次的
安全措施将有助于及早发现并制止欺诈交易,或在欺诈行为发生时尽可能将影响程度和范围缩至最小。
· 保障支付环境的安全,以保护交易数据
· 通过技术和最佳实施案例,有效监测、识别和防止欺诈
· 控制欺诈造成的影响,帮助发卡机构和
收单机构挽回或最大程度降低欺诈造成的损失
· 通过商户和
消费者教育,维护他们对Visa支付的信任
· 通过促进全行业的参与和责任机制的建立,营造一个在
支付安全上互相合作的
产业环境应对策略
中国已由
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
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
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
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
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中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
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
自动交换。中国
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
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
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
利息开支500万元。
金融卡的发行,使得
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
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
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
网上银行业务作为
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
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
调查报告,
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
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
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
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
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
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
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
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
商业银行进行
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
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
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
结算账户”。
例如
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
购买者之间产生了
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
资金清算与
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
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
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传统银行的
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
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
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
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
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
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
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
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
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中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
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随着中国已经加入
世贸组织,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
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
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
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
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
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中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
发卡、流通、
服务体系,最终减少
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
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
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
资源共享、
通存通兑,可以实现
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中国
网络环境相对
欧美而言比较差,且中国的
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
智能IC卡。
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
银行IC卡300多万张。中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中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
人口管理以及
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
2002年中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
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
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
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
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中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中国商业银行
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
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中国四大
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
合作开发步伐,将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
降低成本,提高
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
个人消费信贷、
教育投资信贷、投资
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
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
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
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
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
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
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
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
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
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
增值服务方面转移,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
借助互联网,
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
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
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
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
网上证券交易、
网上保险、
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
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
高附加值的金融
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
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
信息资本,
银行业与
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
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
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
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
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
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入,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入、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入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
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
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
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
VISA、
Mastercard、
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
信用卡支付系统。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
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
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
但事实上,由于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
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
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
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
例如电脑
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
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
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