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的原始目的是驱逐鬼怪,或迎神。后来以其强烈的喜庆色彩发展为辞旧迎新的
象征符号,成为最能代表新年到来时刻的民俗标志。
历史由来
关于爆
竹的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
南朝梁代
宗懔《
荆楚岁时记》:“正月一日是三元之日也,谓之端月。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当时的爆竹是把竹子放在火里烧,产生爆裂声。目的是驱鬼怪。新年起床第一件事就是爆竹。隋代
杜公瞻注解上述引文时说:“俗人以为爆竹燃草起于庭燎。”就是说,民众认为春节点火习俗和爆竹都是起源于古代的庭燎礼仪,这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庭燎是烧柴,而南方多竹,如果用竹子代替柴,一定会爆响。
根据可靠史料,宋代出现了火药爆竹,即现代的爆竹、炮仗、鞭炮。有了火药爆竹,没有竹子的地区也可以放爆竹了。爆竹于是成为全国性的风俗。后来,爆竹本身的喜庆色彩使得人们对于爆竹的
象征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用喜庆的爆竹迎神。民国时代《
呼兰县志》、《
北镇县志》都记载民众放爆竹的目的是“迎神”。爆竹本身的爆炸,也是极好的“辞旧迎新”的文化
象征符号。即使完全的无神论者也都喜爱放爆竹。它可以使人更加深切地体验到旧与新的差别,使生活更加富于艺术美感。
相关传说
传说一
1.古时在节日或喜庆日,用火烧竹,毕剥发声,以驱除山鬼和
瘟神,谓之“爆竹”。火药发明后以多层纸密卷火药,接以引线,燃之使爆炸发声,亦称为“爆竹”。也叫“爆仗
南朝梁宗懔《
荆楚岁时记》:“正月一日……鸡鸣而起,先於庭前爆竹、燃草,以辟恶鬼。” 唐
刘禹锡《
畲田行》:“照潭出老蛟,爆竹惊山鬼。”清代
沈复《浮生六记·浪游记快》:“游览既毕,宴於
水阁,命从者放爆竹。轰然一响,万山齐应,如闻霹雳声。
2.爆竹的原始目的是驱逐鬼怪、迎神或者送神。后来以其强烈的喜庆色彩发展为辞旧迎新的
象征符号,成为最能代表新年到来时刻的民俗标志。为什么会出现爆竹?隋代
杜公瞻注解上述引文时说:“俗人以为爆竹燃草起于庭燎。”就是说,民众认为春节点火习俗和爆竹都是起源于古代的庭燎礼仪。这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庭燎是烧柴,而南方多竹,如果用竹子代替柴,一定会爆响。宋代袁文《
瓮牖闲评》卷三云:“岁旦燎竹于庭。所谓燎竹者,爆竹也”。袁文的说法证实了杜公瞻的记载。旺火加巨响驱鬼在当时人看来比原来的庭燎效果好得多。于是,放爆竹驱鬼怪的习俗受到人们广泛热爱。
传说二
爆竹(firecrackers)用纸把火药卷起来,两头堵死,点燃
引火线后能爆裂发声的东西,多用于喜庆事。亦称“爆仗”、“炮仗”、“
鞭炮”,为中国特产,其起源很早。根据可靠史料,宋代出现了火药爆竹,即现代的爆竹、炮仗、鞭炮。宋人
施宿《
会稽志》卷十三说:“除夕爆竹相闻,
亦或以硫磺作爆药,声尤震厉,谓之爆仗。”宋代周密《
武林旧事》卷三《
岁除》记载了连续的爆竹——鞭炮:“至于爆竹……内藏药线,一爇连百余不绝。”有了火药爆竹,没有竹子的地区也可以放爆竹了。后来,爆竹本身的喜庆色彩使得人们对于爆竹的象征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用喜庆的爆竹迎神。民国时代《呼兰县志》、《北镇县志》都记载民众放爆竹的目的是“迎神”。爆竹于是成为全国性的风俗。
历史发展
名称
鞭炮说法上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称谓从“爆竹”、“爆竿”、“炮仗”一直到“鞭炮”,在鞭炮烟花之乡的
江西省萍乡市的
上栗及其临近地区,人们仍然将体积大、火药多和爆炸力强的单个鞭炮称为“爆竹”。
渊源鞭炮
自从火药出现,人们将
硝石、硫磺和木炭等填充在
竹筒内燃烧,产生了“爆仗”。到了宋代,中国民间开始普遍用
纸筒和麻茎裹火药编成串做成“编炮”(鞭炮)。关于爆竹的演变过程,《通俗编排优》记载道:“古时爆竹。皆以真竹着火爆之,故唐人诗亦称爆竿。后人卷纸为之。称曰“爆竹”。
爆竹声中一岁除,
千门万户曈曈日。
总把新桃换旧符。
爆竹声响是辞旧迎新的标志、喜庆心情的流露。春节的爆竹声也烘托出过年的喜庆氛围。
春节习俗
每到春节,华灯璀璨,锣鼓齐鸣。鞭炮声此起彼伏,为沸腾的大地奏起了新春之曲。空中流光异彩,百花争艳,为佳节谱下了快乐篇章。
说起爆竹的起源,有个有趣的传说。《
神异经》上说:“西方深山中有人焉,其长尺余,性不畏人,犯之令人寒热,名曰山魈。以竹著火挂熚,而山魈惊惮。”这是爆竹起源最早的记载,说明当初人们是为了驱吓危害人们的山魈。据说山魈最怕
火光和响声,所以每到除夕,人们便用爆竹把山魈吓跑。这样年复一年,便形成了过年放鞭炮、点红烛、敲锣打鼓欢庆新春的年俗。
中国民间有“开门爆竹”一说。即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家家户户开门的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以噼噼啪啪的爆竹声除旧迎新。
爆竹为中国特产,亦称“爆仗”、“炮仗”、“鞭炮”。其起源很早,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我们一般的人都认为放爆竹可以创造一种喜庆气氛,是节日的一种娱乐活动,它可以给人们带来欢愉和吉利。然而,如果我们追溯爆竹的起源,就会了解古代人燃放爆竹的本意及其衍变的历史。
《
荆楚岁时记》载:“正月一日,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
山臊恶鬼。”这段记载说明爆竹在古代是一种驱瘟逐邪的音响工具,这就使得燃放爆竹的习俗从一开始就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其实,这完全是由古人的误解所致。
据《神异经》说,古时候,人们途经深山露宿,晚上要点篝火,一为煮食取暖,二为防止野兽侵袭。然而山中有一种动物既不怕人又不怕火,经常趁人不备偷食东西。
人们为了对付这种动物,就想起在火中燃爆竹,用使其远遁的办法。这里所说的动物,名叫“山臊”。古人说其可令人寒热,是使人得
寒热病的鬼魅,吓跑山臊,即驱逐瘟邪,才可得吉利平安。
到了唐初,
瘟疫四起,有个叫
李畋的人,把
硝石装在
竹筒里,点燃后使其发出更大的声响和更浓烈的烟雾,结果驱散了山岚
瘴气,制止了疫病流行。这便是装硝爆竹的最早雏形。
以后火药出现,人们将硝石、硫磺和木炭等填充在竹筒内燃烧,产生了“爆仗”。到了宋代,中国民间开始普遍用纸筒和麻茎裹火药编成串做成“编炮”(即鞭炮)。
随着时间的推移,爆竹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品种花色也日见繁多。湖南
浏阳,湖南
醴陵,广东佛山和东尧,江西的
宜春和
萍乡以及浙江
温州等地是中国著名的“花炮之乡”,其生产的爆竹不仅畅销全国,而且还远销世界其他
国家和地区。
燃放爆竹已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娱乐活动。人们除了辞旧迎新在春节燃放爆竹外,每逢重大节日及喜事庆典,诸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婚嫁、建房、开业等,亦要燃放爆竹以示庆贺。
产品分类
爆竹产品根据其氧化剂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
硝酸盐炮类
以
硝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这是中国历史悠久的传统爆竹产品,通常是以
硝酸钾、硫磺、木炭为原料,亦称
黑药炮。由于所采用的是硝酸钾为氧化剂,相对来说安全性能比
氯酸盐爆竹要做得好,但其
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也相对高一点,另外含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其燃放时声响与闪光效果比未添加金属粉的传统炮更加明显。
高氯酸盐炮类
以
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做成的产品。有些
烟花爆竹企业曾采用
高氯酸钾等高氯酸盐制成爆竹,效果较好。但氯酸盐作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做成的爆竹产品,其安全性能和稳定性能较低,国务院现已明确禁止用氯酸盐制作烟花爆竹品。
其他炮类
以其他非禁用药物作为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市场上较为少见。
爆竹产品根据其燃放形状的不同,可分为十二种:
1.喷花类
2.旋转类
3.升空类
4.吐珠类
6.烟雾类
7.造型玩具类
8.摩擦类
9.小礼花类
10.礼花弹类
其它相关
按响数分
小型:100响、200响、300响、500响、1000响;
大型:2000响、3000响、5000响、10000响、20000响。
选购技巧
建议消费者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公司或店去购买。
选择产品类别
消费者一般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B、C、D级产品,对于A级产品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燃放,或有证燃放。
选购产品标志
应完整、清晰,
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如是否有警示语、燃放方法(如何选择地点、时间、操作方法等)、燃放过程中注意事项等。
除摩擦类和部分线香类外,应无霉变、无损坏、无藕节的安全引线(
结鞭爆竹产品为纸引,但要注意有一定的带引,以防伤及手和眼睛等),颜色一般为绿色的引火线。
其它
选购结鞭爆竹产品一是注意引火线的长度,二是结鞭牢
实度,不松垮等。选购单个爆竹,绝对不要选购白药的俗称氯酸盐炮或高氯酸盐炮。
注意事项
燃放爆竹对于许多人来说,是重大节庆里不可或缺的一项民俗活动,但它在给人们带来欢乐和喜庆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
提示市民,购买爆竹时要选择合法的
销售网点购买,无证摊点销售的爆竹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厂家不详,没有质量保证,而且还存在头数不够、响率低、不稳定等问题,危险性特别大;在燃放时,一定要先认真阅读说明和注意事项,严格按说明书确定的方法燃放,切不可在室内、阳台、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等地方燃放;在观看晚会时,要在指定地点观赏,千万不要进入燃放区域。万一发生紧急情况时要保持冷静,不要惊慌走避,要按照执勤人员的指引迅速有序撤离。
同时,消防部门提醒,爆竹
危险物品,不要一次购买数量过多的爆竹,存放时应尽量选择干燥、通风的位置,不要放在客厅、卧室等有大功率家用电器的房间,也不要放在厨房等易引发
火灾事故的地方。市民万一在观看时受伤,受伤早期—定要迅速降低损伤处温度,用凉水冲洗,以及用冰块冷敷等方法处理,以减轻肿胀,防止损伤加重。冷敷后,要进行局部消毒,如有破损,要赶快到
正规医院就近治疗。对于头、耳、眼、鼻、面部损伤不可掉以轻心,应该到医院接受检查治疗,以免延误治疗。
1、
烟花燃放20至30分钟后,戴上手套用铁夹将烟花空筒和残渣清理掉。
2、小型烟花燃放时观众要远离10米,大型烟花燃放时观众要远离100至200米。
3、烟花点燃后,如果没反应,千万不要再上去查看。
4、点烟花时,要用香支点燃,不要用明火点燃。
5、不能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烟花爆竹;不能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
6、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燃放,需由成年人陪同。
7、大家不要在绿地、加油站、仓库等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发生危险,造成重大损失。
8、不要在阳台上堆放杂物,因为它们容易被烟花爆竹的“飞火”引燃。
9、燃放烟花爆竹产品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严禁酒后燃放。
10、郊区放爆竹限在距林地150米外。
11、将烟花储存在密封的箱子里,最好锁上,放在一个干燥的、小孩和宠物够不到的地方。
12、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
交通枢纽;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站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
防火区;重要
军事设施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要适度
年关将近,
年味渐浓。不由得又想起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燃放烟花爆竹。
大家都知道,
四大发明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而其中之一就是火药。老祖先的这一重大发明本来主要是供生产和战争使用的,只是过年时偶尔使用一下,“爆竹声中一岁除”。
在如今的和谐社会里,生产有了电力,战争不常遇到。但是,火药的硝烟、爆炸的声响却有增无减,那就是烟花爆竹造成的。现如今,无论是婚丧嫁娶还是节日喜庆都要燃放烟花
炮竹,我理解中国人的这个传统和情结。但是,放鞭炮的思维和方式实在令人烦恼、讨厌甚至害怕。无论是清晨还是夜晚,往往在睡梦中猛被炸醒。有时候走在大街小巷,被路边开业的爆竹炸得胆战心惊。放鞭炮之风盛行,比早,比多,比长……一句话就是比富、
比强、比狠的攀比情绪愈演愈烈。
愚以为,如此无度地任意地燃放烟花炮竹实在是一种浪费,一种污染,一种摧残,一种愚昧。狼烟四起,噪音冲天,鸡犬不宁……这对于我们生存的环境有百害而无一利。我认为政府要着力在宣传上制度上法律上引导和改变人们燃放烟花炮竹的思维和方式,在尊重
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使人们科学有序适度地燃放烟花炮竹。比如,在制造鞭炮烟花的技术上加以改进,以尽可能地减少污染;在燃放鞭炮的数量上要予以限制,以避免浪费。在既能表达心境、营造气氛,又能
保护环境、尊重他人的前提下燃放烟花炮竹。而对那些破坏环境扰民害民的行为应当给予道德谴责,乃至法律制裁。
行文至此,意犹未尽,特仿古人《
陋室铭》撰写《 爆竹铭》一则――
光如闪电,声似雷鸣。逢年过节,结婚死人,仗它摆阔,靠它助兴。不分昼和夜,无论晨与昏,猛地一阵响,惊心动魄魂。一年四季里,时常闻――某人眼炸瞎,某处火灾生。既伤身破财,又污染环境。众叹云:“恶习害人!”。
区别烟花
鞭炮,只要一点燃就噼里啪啦的一个接一个的乱响。
烟花,只要一点燃先是长空一声然后在最后一霎那绽放出绚丽的烟花。
鞭炮(Firecrackers)、烟花(Fireworks)主要成分为
硝化纤维,已经加入
稳定剂,是传统
黑火药3倍的效率。高效、无烟。
烟花含有各种不同的
化学药品,在燃烧时可以给
火焰染色。
铜燃烧时,火焰会变成绿色;
将硝酸锶和硝酸钠按一定比例混合,燃烧时火焰是桔红色。
只要把这些药品按不同的比例和次序放在烟花里,烟花在燃烧时,便能发出五彩缤纷的光。
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
硫磺、
木炭粉、
硝酸钾,有的还含有
氯酸钾。制作闪光雷、电光炮、烟花炮、彩色焰火时,还要加入
镁粉、铁粉、铝粉、锑粉及
无机盐。当烟花爆竹点燃后,木炭粉、硫磺粉、
金属粉末等在氧化剂的作用下,迅速燃烧,产生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
二氧化硫、
一氧化氮、
二氧化氮等气体及
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同时产生大量光和热而引起鞭炮爆炸。
纸屑、烟尘及
有害气体伴随着响声及火光,四处飞扬,使燃放现场硝烟弥漫,
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等严重污染空气。这些气体对人的
呼吸道及眼睛都有
刺激作用。
安全质量
概要
1、GBl0631-2004是GB10631-89的第一次修改,GB10631-89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1989年10月实施,曾为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使用、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GB10631-2004于2004年10月25日批准发布,将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是一个
强制性标准。
2、GB10631-2004是烟花爆竹行业的
产品标准。基于烟花爆竹产品十几大类五千多个品种,标准进行了分级和分类,考虑到产品的复杂性、
技术要求同样复杂等原因,本标准为烟花爆竹产品的总标准,而把重要的产品类别如礼花弹、
组合烟花作分标准,且将进一步完善
黑药爆竹、升空类、喷花类、吐珠类等产品标准构成产品
标准体系。
标准解决的问题
1、标准的涵盖范围
GB10631-89把产品分为烟花和爆竹两大类。
烟花又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
线香类、地面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小
礼花弹类、其他类;爆竹又分为
氯酸盐炮、
高氯酸盐炮和其它炮类。GB10631-2004把产品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中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
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十四类,爆竹分为
黑火药炮和其它,新的GB10631-2004在旋转类与升空类之间增加了旋转升空类,增加了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摩擦类、组合烟花,为了避免歧义,而合并了地面礼花类和小礼花弹,并且旋转类、升空类和旋转升空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组合烟花类之间考虑了衔接和协调配套,基本上形成了体系,涵盖了现所有的产品,尤其解决了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摩擦类、组合烟花
产品质量与安全依据可查的问题。
解决了药量的问题
老的标准十类产品均作了药量控制,但随着烟花爆竹行业的发展、新材料的使用、工艺的改善,药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原标准地面礼花、小礼花弹、
喷花类限药量25g、35g、75g,在很多产品中不能适用,新标准采用分级分类控制药量,对专业燃放的A级产品未控制药量,适应新的发展。
GBl0631-89
吐珠类6-10 (s)
小礼花弹类8-12(s)
其他3-6 (s)
GB1063l-2004
D级2-6 (s)
A级未作规定,在分标准中另作规定组合烟花、礼花弹
电点火的除外。
解决了一些歧义的问题
①增加和修改了一些术语和定义;
③合并了地面礼花类和小礼花弹类为小礼花类,解决了分不清地面礼花类和小礼花弹类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产品分级分类
新的标准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
这里有二层意思,一般来说药量越大越危险,但不同的产品类别其危险不一样,如同药量的小礼花类和烟雾类产品的危险性绝对不一样,另外,同药量单发与组合的危险性也不一样,所以分级考虑了药量和产品的类别。
产品的类别仍然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
运动形式分为14类,请看标准定义。
2、关于分级与药量的关系请看标准表1,产品分级与药量。
3、关于技术要求
小标准的技术要求为通用技术要求,其他的分标准应与之相吻合。其质量安全要求有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及燃放性能六个方面,还有运输和储存两个相关要求。
4、关于氯酸盐的使用问题
老标准规定,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包括烟雾类(老标准未涉及摩擦类),新标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氯酸盐的安全性能及烟花爆竹行业的实际情况,允许烟雾类、摩擦类使用氯酸盐,但必须定点定量,其它一律不准使用氯酸盐,这里就包括广泛使用氯酸盐的爆竹不能使用氯酸盐。
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均为
有毒物质,老标准禁止使用,新标准考虑到其他物质及替代物仍有毒,烟花爆竹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上的一些情况,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产品使用,如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物和六氯代苯。那么,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类、升空类、礼花类、架子烟花类、旋转升空类等允许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6、关于产品和包装的标志
这涉及到招纸和包装箱的印刷问题,生产企业尤其应注意这个方面的问题。包装箱上应印刷:
产品名称(如恭喜发财),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
生产日期(
年月日)或
批号、箱含量(12/2)、
净重(XXKg)、体积(A×B×C,长宽高)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
执行标准代号为GB10631-2004。招纸上应印刷:产品名称(如恭喜发财)、产品级别(A、B、C、D 级按表1规定划分)、产品类别(14类中的1类,如A级礼花弹类)、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g/发或g/个)、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另外,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且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
色度清晰;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7、关于爆竹的定义和范围
爆竹的定义为: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
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这里强调了主体,与以声响效果的组合烟花有区别,组合烟花为
内筒等上升爆响。爆竹类有B级和C级,分为黑火药和其他,最大药量8g/个,涵盖了北方一带的
二踢脚或(高升炮),但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如黑药炮药量≤8/个,其他≤2g/个。
烟花爆竹产品是有使用期限的产品,所以必须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按照一般
化工材料的性能,把烟花爆竹产品的保质期定为三年,含
铁砂产品(因为铁砂容易氧化)保质期为一年,较为合理。
9、关于固引剂的使用
现今烟花爆竹行业常用的固引剂为
氧化镁和
氯化镁的混合物,凝固后不易敞开,所以标准在使用固引剂中作了如下规定,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这是从安全角度考虑。
10、关于燃放性能
新的标准把燃放性能更加明确地单列出来,是有所加重它的重要,对各类产品的燃放性能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请看标准5.6。
11、关于安全性能
新的标准着重安全,对
烟火药及产品的安全性能作了如下规定,烟火药的安全性能项目包括:
跌落试验、殉爆试验、
热安定性、
吸湿性、水分、
PH值、
低温试验、摩擦
感度、
撞击感度、
火焰感度等。对烟火药的PH值、水份、吸湿率、热安定性、低温实验、跌落实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SN0545-1996中规定)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12、关于计数类产品
烟花爆竹计数类产品有吐珠类、爆竹类等产品,为了防止欺诈行为,规范,市场,要求招纸上标明真实数量,
计量误差应≤±5%。
烟花爆竹是
易燃易爆品,当有不合格产品时,应妥善处理,标准中考虑从严原则,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定了“对存在有重安全缺陷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安全管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
爆炸事故发生,保障
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
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
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法制教育和岗位
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
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选址符合
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
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
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十)有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
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
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
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
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
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
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
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
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
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
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
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
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
发证机关核销。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
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
危险等级,实行
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
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