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氯酸钾,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为KClO4,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性粉末,能溶于水,不溶于乙醚、乙醇,性质较氯酸钾稳定,在熔点时会分解为氯化钾与氧气。可用作发烟剂、引火剂、氧化剂和化学分析试剂。
理化性质
熔点:525℃(分解)
密度:2.52g/cm3
外观:无色或白色晶性粉末
溶解性:溶于水,不溶于乙醇、乙醚
计算化学数据
疏水参数计算参考值(XlogP):无
氢键供体数量:0
氢键受体数量:4
可旋转化学键数量:0
互变异构体数量:0
拓扑分子极性表面积:74.3
重原子数量:6
表面电荷:0
复杂度:118
同位素原子数量:0
确定原子立构中心数量:0
不确定原子立构中心数量:0
确定化学键立构中心数量:0
不确定化学键立构中心数量:0
共价键单元数量:2
主要用途
1、用做炸药。用于照相、烟火。
2、医药工业用作解热和利尿等药剂。
3、用作分析试剂、氧化剂、固体火箭燃料。
贮存方法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包装密封。应与还原剂、活性金属粉末、酸类、醇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操作注意事项
泄漏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毒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勿使泄漏物与有机物、还原剂、易燃物接触。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大量泄漏:用塑料布、帆布覆盖,减少飞散,然后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建议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聚乙烯防毒服。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他: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灭火方法:灭火剂:雾状水、砂土。
出口管制
2021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告明确,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氯酸钾出口。有关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氯酸钾出口。有关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二、出口经营者应当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商务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的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的年限等,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