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海洋权益这个词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20世纪90年代,中国颁布两部
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
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
定义
什么是海洋权益
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
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
排他性的
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
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这个权利是由
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在
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另外,还拥有对
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
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
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
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二是
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
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
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
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
海洋文化利益,如
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显然,海洋权益这一概念,不仅有着深刻的法理意义,而且还有极强的实践性, 中国政府捍卫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的决心是坚定的。
争端由来
1. 历史原因:
二战形成的
波茨坦-
雅尔塔体系是现今世界
政治关系的基础,也是
东亚大多数国家领土及领海边界的划定依据。中国与周边国家疆界的划定也是以这个体系中的一系列公告作为法律依据的。根据
波茨坦公告中国应当收回自1895年后所有被日本侵占的领土。因此东海的台湾以及
钓鱼岛群岛,南海的西沙、南沙都是属于中国的领土。但是由于二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
资本主义阵营出于封锁,围堵共产主义中国的需要,长期霸占钓鱼岛,后转让给日本,埋下今日的东海争端的伏笔。而后又鼓动东南亚国家敌视中国,促使其侵占中国在南海的岛礁。而日本则希望通过继续占领二战时所掠取的
中国领土-钓鱼岛来突破
雅尔塔体系,摆脱战败国阴影。
2. 周边国家对资源的觊觎:
中国的近海大陆架蕴藏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在
能源短缺必然会被周边国家觊觎。而南海有丰富的渔业资源、
鸟粪石以及石油天然气资源,同时是战略要道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
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周边国家借
国际海洋法规的名义,瓜分中国大陆架以及经济区,甚至公然岛屿也就不足为奇了。
3. 中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是现阶段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白热化的原因。由于中国是传统的大陆国家,因此对海洋并不重视。由于不断的国内
政治斗争,在中国宣布领海后并没有有效的行使主权。因此,南海的诸多岛屿被东南亚国家偷偷占领。而在改革开放后,为了拥有一个和平的
国际环境,中国宣布对领海争端“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没有及时收回被侵占的岛屿,也是产生被动局面的原因之一。
中国海域现状
黄海
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
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韩国2004开始在远离
朝鲜半岛西部海岸
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越过两国等距线50千米。可以看出韩国在与中国争夺
海洋资源咄咄逼人的态势。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
底土时主张大陆架
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
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
大陆架对其不利。
此外,在领海划分上中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
分界线,存在的问题是中国船只一出海就是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一个被动的权宜之计。中朝在
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
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中国不能接受的,在
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0.6,且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法划分显然有失公平。
东海
东海,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
石油资源。韩国和日本都提出以等距离原则为根据提出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划分,而中国坚持
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双方(三方)有极大分歧。按日本的无理要求,日本与中国有16万平方公里、韩国与中国有18万平方公里的
争议地区。这其中以中国与日本的争端最为激烈,日本故意忽视冲绳
海沟单方面宣称与中国是共
大陆架国家,妄图争夺中国大陆架。又因中国在东海的正常开采活动制造事端,进而提出在日中等距线两侧
共同开发的方案,企图使等距线划分事实化。日本指责中国
海洋科学考察船在该海域从事
海洋科学考察活动为侵犯其管辖海域。此外,中国在东海作业的渔船、海洋科学考察船经常遭到
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保厅舰机的无理骚扰、跟踪和监视。
1895年日本趁
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
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
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
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
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
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宣布
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
旧金山和约》,将
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原中国
琉球岛屿)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还冲绳协定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
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中国称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制造事端,企图将
非法占有的钓鱼岛变成其合法领土(
军国主义复活迹象明显)。
南海
南海,是一个半封闭的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
菲律宾群岛(又名
吕宋),南以连接西南
婆罗洲到
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从
马来西亚到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南海的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岛屿大都狭小, 其中最大者为
东沙岛,12平方公里,其他各岛面积要小得多。
西沙最大的
永兴岛为1.85平方公里。南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
渔业资源同时蕴藏着大量的油气资源,因此被周边国家觊觎。中国在南海的
传统海疆线(既地图上的
不连续线),是二次大战结束后,中国于1946年11 月—12月从日本手中接管西沙和南沙群岛时划定的。1947年中国内政部公布了
南海诸岛170多个岛、礁、沙、滩的名称。同年10月内政部还公布了“我国四至地点及其
经纬度、我国与各邻国之境界线之名称与起讫地点”,同年12月内政部方域司绘制的南海诸岛
位置图(1948年2 月出版)、
西沙群岛图、
中沙群岛图、南沙群岛图,在南海诸岛的周围明确标绘了断续
国界线。当时南海的周边国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随着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明显扩大,南沙的周围邻国纷纷觊觎南沙群岛,悍然侵占南海海域。越南已占据了约21个岛礁,
菲律宾占了约8个, 马来西亚占了约3个,
文莱和
印度尼西亚中国南海的岛礁也都提出
领土要求。
东南亚国家为了巩固“既成事实”,进一步扩大它们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千方百计地使南沙问题“国际化”。而某些国家竟然提出用“南极模式”来解决南海问题,甚至要求对南海进行
国际共管。这都是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
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
在寻求解决中国与周边国家
海洋争端的方式时,应该参考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容了众多争端
解决方法,涵盖了现行所能采用的一切手段,鼓励各国按照
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
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
区域办法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11部分第5节,以及附件五调解、附件六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中,可以说是相当复杂而完整,不仅吸收了
国际社会在和平解决争端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而且也发展了传统方法(如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创新(如
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多边义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先尊重各国自由选择解决争端方法的
优先权,将自愿与强制的解决方式结合。
(1)自愿的方式:双方自愿解决争端有以下两种方式
A 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方式:
例如中国与
越南通过谈判
最终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
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面积约12.8万平方公里。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既相邻又相向,历史上从未划分过北部湾。20世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只按各自宣布的
领海宽度进行管辖,湾内资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无事。20世纪70年代初后,随着现代
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
领海、
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按照以1982年签字、1994年生效的《
联合国海洋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
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但是北部湾是个比较狭窄的海湾,最宽处也不超过180海里。根据《
公约》规定,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所以必须通过划界给予解决。也就是说,整个北部湾均为中越权益主张的重叠区。
实际情况也说明,随着
专属经济区制度在各国逐渐推广,由于没有一条明确的北部湾
分界线,双方渔民的传统
捕鱼权受到冲击。随着
捕鱼技术的进步,在北部湾,中越双方的渔业纠纷也日趋增多,这不仅使渔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影响到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两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尽快解决划界问题,并建立新的渔业合作机制。
1974年8月15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举行第一轮谈判。北部湾划界谈判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前后历经27年,三个阶段,1974年,1977-1978年,1992-2002年。在前
两个阶段的谈判中,因为双方立场相差甚远,都是无果而终。1991年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后,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尽早解决包括北部湾在内的边界问题,成立了包括外交、国防、渔业、测绘、地方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政府边界谈判代表团,启动北部湾第三次划界谈判。从1992年到2000年,双方共举行了7轮政府级谈判、3次政府代表团团长会晤、18轮联合工作组会谈,平均每年举行6轮各种谈判和会谈。 双方在2004年6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双方划界后对于北部湾
渔业资源保护,
矿产资源合作开发都有积极的作用,减少了两国因为
资源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并且为和平解决南沙问题以及南海经济区划定问题提供了范例。
B 双方自愿的调解
I.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一方的
缔约国,可邀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
调解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
II. 如争端他方接受邀请,而且争端各方已就适用的调解程序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
III. 如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请,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达成协议,调解应视为终止。
IV.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争端提交调解后,调解仅可按照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
[附件五第一节相关规定]
(2)强制的方式:
在自愿选择的解决方法无法奏效时,争端当事方有义务接受公约提供的四种管辖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法院;仲裁;特别仲裁4种。这四种强制程序处于平行并列,横向竞争的地位,缔约国可按照各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差异选择适用 。为了避免由于缔约国无选择或选择不一致时而导致管辖落空,在出现此种情形时,根据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则适时发挥“剩余备用”作用,从而保证争端获得最终有拘束的解决。
A由国际海洋法庭仲裁;
从
国际海洋法庭成立至今,已成功处理了13个案件,涉及船舶、渔业、
海洋能源、
海洋环境等许多方面。虽然《公约》赋予了国际海洋法庭对海洋权益争端的
管辖权,但是,相对于国际法院、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等解决海洋争议的传统国际
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庭的实际成效并不明显。截至2004年12月刚结束的
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诉
几内亚比绍(Juno Trader)案,诉诸到法庭解决的13个案件中,除上述涉及申请采取“
临时措施”或“迅速释放”船员和船只外,仅有2个案件涉及到对公约“实质问题”的解决。这是因为法庭并不当然地取得所有国际海洋法争端的管辖权,而是依据
缔约国一方的选择或是协商同意方能取得管辖权。国际海洋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
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在涉及
海洋划界或领土争端等重要海洋争端方面,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海洋法庭这一新兴国际司法机构尚有
不信任感。随着公约缔约国的进一步扩大,国际海洋法庭实践的增多,国际海洋法庭的地位必然会有所提升,正如在“2004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10周年”的
专题讲座上,国际海洋法庭扬克夫大法官所言:“其实,当两个国家在海洋问题上产生了争端并且相持不下的时候,提交给国际海洋法庭来解决,或许这还是比较便捷的一个途径。”
B由国际法院仲裁:
在《公约》生效前国际法院是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最主要的国际机构,国际法院曾先后几次划定
大陆架。
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
联邦德国为一方,以
丹麦和
荷兰为另一方,就它们之间在北海的
大陆架划界国际法院认为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1)以协议划界,按照
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
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相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3)在协商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应包括:①有关各方海岸的一般结构,以及任何特别的或显著的
海岸性质:②已知的或容易确定的大陆架区域的自然地质结构和
自然资源;③合理的比例程度的因素,这种比例是划界按公平原则应给予沿海国大陆架区域的范围按照海岸线一般
方向测量其海岸的长度,并考虑到在同一区域内相邻国家间任何其他大陆架划界的有效的、实际的和未来的目的。
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
大陆架案中为了阐明自然延伸的概念,考察了
挪威海槽(Norwegian Trough)。该
海槽位于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边缘,从
斯卡格拉克海峡(Strait of Skagerrak)尽头起到北纬62°止,深235—650米,长约430海里,宽度从南部的30海里到北面的70海里。国际法院指出:“被该海槽同
挪威海岸隔开的北海大陆架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认为是邻接该国,或是其自然延伸”。
在这个判决中,国际法院明确的否定了将等距离原则作为划分大陆架的
基本原则,并且确定了“公平原则”,同时也考虑到“比例性”问题与“大陆架
自然延伸原则”。
在1993年的
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中,
格陵兰岛与
扬马延岛之间的相关海岸线长度存在明显差异,格陵兰岛海岸线长504.3-524公里,扬马延岛长54.8-57.8公里,它们之间的比例大约为9:1。法院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适用等距离方法,在相关海岸线长度和由它们产生的海洋面积之间,将会导致不合比例,以致于在划界时必须考虑当事国相关海岸线长度之间的差别。为此,应该把中间线向扬马延岛方向推移,以使丹麦得到更大的海域。
而在1982年的
突尼斯-
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 双方当事国都强调自然延伸概念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作用。国际法院虽然没有否认自然延伸与大陆架划界的
相关性,但判决对自然延伸的处理,减少了自然延伸在大陆架划界过程中的重要性。见阿塔德:《国际法中的专属经济区》,1987年,第235页;坦加:《国际海洋边界的法律确定》,1990年,第188页。国际法院注意到北海
大陆架案判决并没有认为公平的划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
同义词。虽然自然延伸的确定,可能在公平的划界时起重要作用。但法院强调,对实现
公平原则和确定自然延伸的考虑,不应放在同等地位。作为大陆架
法律权利基础的
自然延伸原则,并不必然提供适用于划界的标准。见《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判决书》,第124、44和48、118、133、133、107、105段。
在1984年的美国-
加拿大缅因湾案、1985年的
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和1992年的圣皮埃尔—密克隆案中,一方面,涉及划界的
大陆架在地质结构上是单一构造的同一大陆架;另一方面这三个案例都涉及用同一条
线划分大陆架和
专属经济区(或
渔区),因此,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虽然审查了地质因素,但最后认为与该案的划界无关。但是这并代表国际法院不承认地质因素,地质因素在国际法院的裁判过程中也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由于国际法院的裁判(判例)有
法律效力的(即便仅就特定争端的当事方而言),并且由于这些裁判是对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因此,各国和国际组织必须加以考虑。这些裁判是国际行为的准则。此外,受托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的机关,例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新条约时,常常援引国际法院的裁判。最典型例子就是海洋法。在国际法的这个广泛而重要的领域,国际法院的裁判明显影响了
联合国为统一和编纂海洋法而举行的会议。因此,在借鉴别国的争端解决机制时应当对其给予重视。
C 由按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进行仲裁;
(本文所指附件,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
2、其他解决方式
如韩国与日本之间的独(竹)岛争端,韩国就抢先对
独岛进行有效占领,在日后与日本的争端中占据主动。
1953年5月,日本趁
朝鲜战争仍在酣战之际,曾派兵一 度占领了该岛,并在岛上建立了领土标志碑。当韩国方面得此消息后,居住在
郁陵岛上的韩国居 民立即组成“独岛义勇守备队”。1953年7月12日,在23岁的
洪淳七的领导下,韩国义勇守备队开赴独岛,将 日本军人赶走。至此,独岛完全在韩国的
实际控制之下。在现今
行政区划中,韩国将其归为
庆尚北道郁陵郡郁
陵邑独岛里1-37番地管辖。1956年
李承晚政府派出海上警察守备队,洪淳七结束了神圣的“守土护国大 业”。为此,韩国政府向洪淳七颁发了勋章,以表彰他独自守卫独岛长达3年8个月之久的爱国行为。自1957 年开始韩国在独岛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据
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侦察得知,独岛东岛上韩方设有1无人灯塔、2个了望
哨所、3间房子以及各种天线和石碑等设施。 1981年底,
韩国海军人员还在岛上修建了守岛工事。由此对日本政府提出与韩国就该岛纷争进行对话的要求,韩国官方以“独岛自古以来是韩国领土,这个问题不能作为两国纷争进行对话”。的理由加以拒绝。
B使用经济、政治、军事威慑压制,取得控制
福克兰群岛(Falkland Islands,为英国所使用的称呼)或
马尔维纳斯群岛(
西班牙语:Islas Malvinas,是声称拥有其主权的
阿根廷所使用之称呼)。是一位于南大西洋的群岛,由346个岛礁组成,总面积15800平方公里,其中长年有人居住的有15个岛屿,首府为斯坦利港。
根据现有文字记载,英国人
约翰·戴维斯在1592年最早发现该岛,最早
登陆者则为英国船长约翰·斯特朗。1810年阿根廷爆发起义,成立了
拉普拉塔联合省临时政府,于1816年宣布独立,并声明继承西班牙对福克兰群岛的主权。1820年11月,阿根廷人在岛上升旗并宣布行使从西班牙继承来的主权。1829年英国致函阿
外交部长,声明福克兰群岛为英国领土。1833年1月2日,英舰“史诗女神”号(HMS Clio)开进东岛,于次日升起英国国旗,宣布奉命行使主权,阿根廷总督何塞·玛丽亚·皮内多中校及其50名士兵被迫撤回
布宜诺斯艾利斯。英国夺回
福克兰后一个多世纪,历届阿根廷政府虽未加以承认,但是也未再对该岛提出主权要求,直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胡安·多明戈·庇隆将军上台,才用“
民族主义”这一武器,将对
经济状况不满的民众团结在自己周围,大量宣传“收复马尔维纳斯”的问题。 1982年,英阿因为福克兰群岛归属问题爆发了
福克兰群岛战争,阿根廷战败,英国保住了对福克兰群岛的管辖权。
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
1982年12月1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的代表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可以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为了切实行使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拥有颁布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建立相应制度的权利。如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5月26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在中国
管辖海域之外,在世界大洋上仍然拥有权利和利益。主要享有国际海洋法上的各项
公海自由,包括
航行自由、建造
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等。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
共同财产,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共同对其资源享有权利。还拥有
国际合作的权利,如通过有关领域的合作进行海洋技术开发与转让,实施
海洋保护,促进中国的海洋事业发展。
当然,在中国充分享有海洋权益和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包括在中国管辖的海域内外,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
合法权利和自由。在
公海上,各国对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和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
海上救助以及合作制止海盗等,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海洋划界面临的考验
在西
太平洋的海洋国家中,可能激化的岛屿争端起码有四起:
俄罗斯与日本的
北方四岛之争;韩国与日本的
独岛之争;中国与日本的
钓鱼岛之争;中国与几个
东南亚国家的
南沙群岛之争。
在这四起重大的岛屿归属
国际争端中,日本占了三个,中国占了两个。而且,中国的划界
谈判对手也包括日本在内。中国的邻国日本,在海洋权益方面,乘中国忙于经济建设之际,频频出招,使得
中日关系危机四伏。海洋划界形势对于中国来说是严峻的。
中国是一个海岛众多的国家,在中国辽阔的海域里,分布了6500多个岛屿,群岛列岛50多个,岛屿面积8万平方公里。最大的
台湾岛,面积约3.6万平方公里,小的仅数十平方米面积。岛屿不分大小,距离祖国大陆不分远近,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然而,中国一些岛屿被别国侵占的情况是令人担忧的。
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拥有无可争议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但却被日本实际控制。
钓鱼岛成为中国和日本海上岛礁争端的焦点。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人们发现钓鱼岛附近海域海底是一个相当规模的储油
构造带。由此日本对这一海域的控制更加严密。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
南海诸岛上。近几十年,南海发现储量可观的
油气资源,周边一些国家不顾历史事实,不顾
国际公约的原则,侵占南海诸岛达几十个。
海上边界是
国家边界的组成部分,是
国家主权或管辖权延伸到海洋的最外疆界。国家间的海域划界,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
政治问题。国家间海?域划界的主要矛盾,多集中在
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的划界上。因为它体现出在各海洋重新界定国家“版图”的政治趋势。这是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
国际政治的特点。
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中国面临着在黄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与周边8个国家划定海上疆界的问题。
渤海是中国的
内海,整个海域在中国大陆架上,完全属于中国,不存在海上划界问题。
虽然中国与周边各国的海域划界尚未完全提到日程上,但是,随着各海洋国家对海洋空间及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深入,对其依赖的程度也会越来越高,国家间各自主张的海域重叠问题,将会愈加尖锐。中国与日本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协商最早始于1996年,然而,两国间在东海上的较量却有升级的趋势。2005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相
中川昭一宣布,批准通过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开采的申请。而那条“中间线”是日本单方面划定的,中国政府从未承认过。日本企图一是直接变
钓鱼岛为日本“合法领土”;二是尽量向中国海域扩张,获取更大的海域空间。在东海,中日两国间的巨大分歧,使东海划界的前景难以预料。
在中国先后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后,有关部门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法律精神和中国的主张,粗算一下,中国管辖海域的面积大约是300万平方公里,而有争议的部分达到120万平方公里,甚至比这个数字还要大。因此,做好海上划界工作,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任重而道远。
基本介绍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从手段和方法上来说,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需要多种的手段和方法。从总体上,应该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 要有坚定的国家决心。海上权益涉及到国家的主权和
核心利益。
对这个问题,必须用一种坚定的方法来表达国家的决心。而这种决心,要用一个合适的方法宣示出去,向世人表明中国围绕着这一部分海域的海上权益、海上主权所具备的决心。在海上权益的纷争中, 一些国家也利用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决心。任何一个需要维护自己国家海洋权益的国家,用某种方式正确的,准确的,公开宣示自己的国家决心应该是一个基础性工作,也是维护国家海上权益的基础的方法和手段。
当然,仅仅去宣示一个国家的决心,对于维护国家海上权益是远远不够的。接下来还要有具体的手段和举措。这些手段和举措实施起来,就需要一个雄厚的经济技术基础。
第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需要有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基础。
海洋权益,包括海上岛屿的归属、领海、海上
专属经济区、国际海上通道的
通行权、国际
公海的使用权等一系列问题。要想较好的维护自己国家的海洋权益,显然需要有一个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基础。
从历史上看,一些
发达国家在获取海洋权益的过程当中,技术占了一个主导的作用。比如很多国家所拥有的一些海外的领地、岛屿等一些主权内容,就是在大航海时期,通过远洋航行最先发现来获得的。这在当时实际就意味着在
航海技术上的领先,否则就不可能首先到达首先发现新大陆。更何况这种主权的获得,和这一部分岛屿、海域的领有和开发是分不开的。而这种
经济开发、建设,包括居民的居住,都是建立在一个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基础上。如果没有必要的经济和技术基础,那么对这种海洋权益的宣示就会是一个很空泛的事情。
第三,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还需要在所拥有的海域上进行
有效管理。
海洋如此广泛,它的管理和陆地上的管理不一样,其难度更大。对所拥有海域进行有效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宣示主权,同时让更多国家和人承认主权。举个例子,在中国的领海
专属经济区范围内,中国应该保障在这个海域为
世界各国提供一种
公共服务。例如海域内
天气预报,海情海况通报和海事救助等。这种有效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就体现了中国对这部分海域所领有的
国际责任。只有这种权利和责任相互联系,能够更好的为国际社会提供服务和保障,那么中国的这种权利才能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认可。
第四,当今围绕海上权益纷争,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普遍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还要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那么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因为历史问题造成的相对复杂的海上权益纷争,就需要有一个灵活的
外交手段。
具体来说,在运用这种外交手段当中,就是要对更多的人、更多的
国家承认中国对这种主权的宣示。同时形成一种共赢的态势,而不是一种单一的,
排他性的单独领有状态。
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国家在一些有争议的海域上,就体现了灵活的外交手段。比如在南海问题上,中国很早就提出了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这就体现了一种灵活的外交手段。通过大家共同开发,使争议各方都能获得现实经济利益。这样就有助于更好的能够在多赢的基础上解决海上纷争。
第五,除了上述几点外,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最根本的,最后的一道保险就是海上力量。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海上力量,要想有效的维护,就必须拥有一支制海型的海上力量。从历史上来看,
海权的定义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保障己方自由运用所拥有海域。第二,保障不使敌方自由运用中国海域。因此衍生出两种制海理论,一种是控制型,一种是破坏型。前者中国在历史上看到很多,比如当年英美老牌海上大国,他们的海上概念就是完备的。
当然也有一些发展中的大国或者后起的海上强国,他们在海上力量的建设中是一种非制海型的海上力量。比如
一战、二战中的德国,德国的
潜艇战使中国至今印象深刻。实际上这种海上力量就是一种非制海型的,单纯破坏型的海上力量。它可以排除对手自由运用海洋的权益,却不能保障己方能够自由有效的运用海域。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不少国家的海上力量仍然是这种非制海型、破坏型的海上力量。要想真正有效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立一支制海型的完备海上力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要有能力形成24小时保障,随时保障己方能够自由的运用所拥有海域。这种对海域的
控制能力,有时候并不表现在沿海海域。沿海海域的力量建设和使用可以依靠大陆和岛屿。而一旦远离本土的时候,中国就需要在辽阔的大洋上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控制力量。
建立这种制海型的海上力量,是一个十分复杂,投入巨大的事情,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和技术基础。要想真正维护自身的海上权益,特别对于海上权益遍布全球的大国来说,就必须要建立制海型海上力量。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单一的手段,都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海上权益纷争。只有充分的利用各种手段,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形成各种手段综合使用的态势,同时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里,能够确实保障中国对这一海域的
有效控制和使用,同时保障国际社会在国际法的范畴内合理运用这一海域,这样中国对这一海域的海上权益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国家的海上权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参考资料
什么是海洋权益.搜狐.2009\u5e7405\u670811\u65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