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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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4-2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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