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延伸原则是确定大陆架的范围、划界的首要的法律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首次见诸于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中。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认定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在此之前,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主要适用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定义的规定是:“沿海国的
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大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 200 n mile,则扩展到 200 n mile 的距离。”
自然延伸系指沿海国之海岸前端向海的持续延伸。大陆架区域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勘探海床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洋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然就存在。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为行使这种权利,无需经过特别法律程序,也不必履行任何特定法律行为。
陆地领土或领域,或沿海国陆地主权经由处于该国完全主权之下的领海海床向公海和在公海下自然延伸或继续的原则是比邻近概念更为基本的原则。海底区域不能由于或仅仅由于它们位于一沿海国的附近就实际归属于该国。单纯邻近本身不能赋予陆地领土所有权。赋予沿海国大陆架权利的是有关海底区域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因此,如果一特定海底区域不构成一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最自然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它国家的领土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该国,或至少在该海底区域应被视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国家提出竞争性要求时是如此,纵然该区域距离其没有那么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