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2004年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是2004年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简介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检验、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关键字: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一、概述
该规范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现场勘查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较好地贯彻了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对我国安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该规范的贯彻实施,对于确保安防工程的质量,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检验、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该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共有8章,36节,384条,501款。其中9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制定《规范》的背景及编制过程
1.立项背景
安全防范工作是公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安全防范行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产业。由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安全需求的全面增长,特别是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时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成为安防业和建筑业的共同需求。和消防安全系统一样,技术防范系统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防范设施。与消防系统工程不同的是,我国消防工作上有消防法,下有一系列配套的消防产品标准和消防工程标准,消防工程的建设一直被纳入工程建设计划管理之中,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由于起步较晚,法规尚不健全,一直未能正式纳入国家工程建设的计划管理之中,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安防事业的发展。TC100成立十多年来,已先后制定了4项关于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行业标准、两项关于安防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和三项安防工程管理行业标准。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标准与工程建设标准分属于两个标准体系,标准的主管部门也不同,而TC100以前制定的上述标准,基本上是按照产品标准的模式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标准的内容、格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未纳入国家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也未得到建设部的批准和认可。因此,在标准实施的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
当前,我国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除生产研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外,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的企业遍及全国各地,特别是智能建筑业的迅速兴起,社区安防工作的迫切需求以及国家重点要害部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风险的加大和防范措施的加强,都需要有一套相应的标准,对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进行规范。因此,制定安防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就成为当务之急。它不仅是公安业务的需要,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急需。
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将对规范国内安防行业相关产业的工程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对于智能化建筑、社区安全防范和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将起到推动作用。安防工程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可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施工和资源浪费。该规范的编制和批准、发布、实施,将对我国安全防范事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确保安防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安全都是极有意义的基础技术工作。
2.立项过程
1999年5月,公安部科技局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出了“关于立项编制安防工程设计规范的函”(公科安[1999]19号),受到建设部的高度重视。
1999年6月24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回函公安部科技局“关于同意组织编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函”(建标标[1999]31号)。
2000年9月4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又致函公安部科技局“关于同意编制《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规范》等4项国家标准的函”(建标标[2000]73号)。
1999年和2000年,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标[1999]308号)和《2000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正[1999]19号),受到建设部的高度重视。
1999年6月24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回函公安部科技局“关于同意组织编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函”(建标标[1999]31号)。2000年9月4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又致函公安部科技局“关于同意编制《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规范》等4项国家标准的函”(建标标[2000]73号)。
1999年和2000年,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标[1999]308号)和《2000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正式批准了该系列标准项目的立项,并先后三次划拨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共17万元。
1999年11月,全国安防标委会(SAC/TC100)向公安部科技局申报了“公安部科研项目论证申请书”,11月18日,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召开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项目论证会。
2000年3月2日,公安部科技局发布了“关于召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的通知”(公科安[2000]04号),并于3月21—22日在北京召开了标准编制工作会议。
2000年6月21日,公安部科技局发布了“关于编制《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的通知”(公科安[2000]13号)。
2000年7月25日,公安部科技局发布了“关于2000年度部级科研立项申请的批复”(公科研[2000]128号),同意立项,并拨款30万元。
2000年8月20日,TC100向公安部科技局上报了《公安部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
2000年10月16日,公安部科技局领导签署了“公安部科研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20000031001)。至此,《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作为公安部部级标准化研究项目,正式列入公安部科研项目计划。
3.项目组织与实施
(1)立项准备
在公安部科技局的领导和支持下,TC100秘书处承担了该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在充分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和对安全防范工程进行调查研究与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安业务管理的需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实际,将该项目拟定为系列标准项目,共分为11个分册。这十一个分册的内容是:
第一册:安全防范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与安全防范系统防护级别的确定
第二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文物系统博物馆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三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金融系统营业场所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四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空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五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六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智能型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七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八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实施及验收规范
第九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检测规程
第十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评估标准
第十一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一、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二、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四、防爆安检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项目论证
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召开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项目论证会,来自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中国民航总局的安防工程技术专家共14人参加了论证会。到会专家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建筑物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时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成为建筑业和安防业的共同要求。它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防范措施。安防工程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不但可以确保安防工程质量,而且可以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施工,为国家节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基础建设。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随着智能建筑业的兴起,社区安防工作的迫切要求以及重要部门、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加强,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项目的可行性方面,与会专家经过论证认为,鉴于安防标委会成立十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加之该项目编制组聚集了国内安防行业和建筑行业的一大批知名专家和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所以,该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是可行的。但专项标准的制定因各种原因所限,可能需要延长一段时间。
论证会期间,与会专家还就系列标准的名称、内容及编制大纲的拟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初步将该系列标准确定为16项分标准。这些标准是:
(1)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2)文物系统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博物馆、珠宝店、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
(3)金融系统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包括货币、邮票、有价证券印制企业;金融单位营业场所、储蓄所、金库等)。
(4)军工产品储存设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军工产品库、各类重要物资库、危险品储存库)。
(5)空港(车站、码头)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主要是候机厅、安检厅、检票厅、货场等)。
(6)民用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各类居民住宅、住宅小区等)。
(7)公用建筑(智能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厂房、智能大厦等)。
(8)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规范(包括设备安装综合布线等)。
(9)安全防范工程质量检验规范(包括系统、子系统、设备的质量检验等)。(10)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11)入侵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2)视频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13)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14)防爆安检系统设计规范。
(15)实体防护系统设计规范。
(16)安全防范联网系统设计规范。
(3)组织实施
2000年3月21日至22日,公安部科技局在北京召开了“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编制筹备(启动)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国家文物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储备局航天机电集团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安防业、智能建筑业界的优秀企业和公司的工程技术代表共40余人。公安部科技局副局长刘正风、靳秀凤处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焦占栓副司长、卫明副处长、勘察设计司王早生处长、住宅产业化办公室梁小青副主任等出席了开幕式并发表了讲话。
会议期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卫明副处长向起草小组成员介绍了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并解答了有关问题。会议决定成立由公安部、建设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的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起草小组,决定标准编制工作办公室设在TC100秘书处,并迅速启动标准草案的起草工作。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后认为:由于《实体防护系统设计规范》和《安全防范联网报警系统》两项分标准的编制时机尚不成熟,暂缓编制。这样,将原计划的16项分标准缩减为14项,并初步确定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的编写大纲以及14项分标准的编写小组及成员。会议要求各编写组对各章节的编写大纲进行细化,尽快形成标准草案(第一稿)报送TC100秘书处。
在近3年的标准草案起草过程中,编制工作始终在公安部科技局、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坚强领导和具体指导下进行。TC100秘书处和编制组全体成员通力合作,顽强拼搏,形成了一个团结和睦的战斗集体,涌现出许多好人好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施夏海高工在身患重病的情况下,仍以高昂的斗志,旺盛的激情,积极参与标准的编制工作,他不顾身体不适,经常奔波于民航、铁路两大部门,协调起草工作,直到逝世前,仍不忘标准的编制工作。正是由于领导的高度重视、TC100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全体成员的艰苦努力,才使得系列标准的编制任务得以按计划基本完成。
4.标准起草过程
(1)第一次编写工作会议
第一次编写工作会议于2000年10月11~13日在北京召开,公安部科技局靳秀凤处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杨瑾峰处长、TC100主任委员黄家齐、秘书长刘希清和标准起草成员共39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对标准草案(第一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标准的属性问题: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这套标准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的质是基础性技术标准,故其属性应定为强制性标准
(2)决定将草案第一稿设置的14个分标准整合为5项标准,即1项总规范和4个专项规范。
总规范名称定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专项规范名称分别为《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防爆安检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总规范和专项规范配套使用,编写时可相互引用。
(3)对编写人员进行了调整,组成11个编写小组,分别负责总规范各章和专项规范的起草工作。
(4)确定了系列标准的编制计划进度。
(2)第二次编写工作会议
第二次编写工作会议于2001年3月27—29日在上海召开。公安部科技局靳秀凤处长、李明甫副处长、TC100刘希清秘书长和标准起草成员共42人出席了会议。上海现代设计集团总工程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组长温伯银教授作为嘉宾应邀出席会议,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与会代表对《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4项标准草案(第二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在保持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对各章节条文提出了具体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对各起草小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协调。
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由于条件尚不成熟,暂缓制订。
(3)第三次编写工作会议
第三次编写工作会议于2001年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30余名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安部科技局司同军局长、靳秀凤处长、李明甫副处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杨瑾峰处长、TC100黄家齐主任、刘希清秘书长出席了会议。
杨瑾峰处长代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充分肯定了编制组前期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就标准草案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他要求注意标准在体例、内容上的协调,强调总规范在整体上的完整性、统一性和综合性,要求处理好共性各章节与个性各章节的关系,把握好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与会人员根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指示精神,用了三天的时间,结合4项标准草案(第三稿),对系列标准的总体架构、系列标准中总规范与专项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各规范内部相关章节技术内容的衔接与呼应以及标准的体例、格式等进行了大会讨论和分组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方案。
(4)第四次编写工作会议
第四次编写工作会议于2002年7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公安部科技局刘烁副局长、靳秀凤处长、李彤副处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吴路阳工程师、TC100刘希清秘书长和30多名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了会议。会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吴路阳工程师传达了杨瑾峰处长对系列标准草案(第四稿)的修改意见,强调“总规范应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国家标准,而不是标准汇编”,希望编制组认真协调各章内容,避免内容的重复和矛盾,并处理好总规范与专项规范之间的关系。与会人员经过三天认真、细致的工作,对系列标准草案(第四稿)的内容逐章逐节进行了讨论。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要求,本次会议对总规范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对其章节重新进行了整合,要求各编写小组尽快按新的标准体例完成对文本的修改。
(5)第五次编写工作会议(统稿会)
统稿会议于2002年8月9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TC100刘希清秘书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吴路阳工程师和各编写小组的主要起草人参加了会议。经过三天认真细致的工作,与会人员对标准草案(第五稿)逐章逐节进行了讨论,并当场修改形成了标准草案(第六稿),会议紧张而有成效。
(6)征求意见稿的形成
统稿会议结束后,TC100秘书处又对草案第六稿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对总规范和专项规范统筹考虑,对总规范各章节的条款再次整合,重复的条文进行了删节,要求一致的条文相互引用,使得标准文稿结构更趋合理,条理更趋清晰,表述更趋准确。经公安部科技局初审后,于2002年11月正式确定为征求意见稿(第七稿)。
(7)送审稿的形成
为使系列标准的技术内容符合我国国情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建设部第24号令《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科技局于2003年1月6日在北京召开了相关部门的预审会,征求对草案第七稿的意见;会后公安部科技局又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文物局、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各单位于2003年2月先后返回意见。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就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5.3节提出了重大的修改意见,为此,TC100秘书处施巨岭副秘书长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史奇中高工、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鲍世隆高工、时毓馨研究员等一起在上海进行了近20次的现场考察和会议座谈,广泛征求了银行系统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5.3节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形成了标准草案第八稿(送审稿)。
(8)报批稿的形成
2003年3月23日至25日,公安部科技局在厦门召开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送审稿)审查会。公安部科技局王俭局长、福建省公安厅王小洪副厅长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设置了领导小组、专家代表小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小组、标准编制人员代表小组。来自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储备局等管理部门的代表以及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公安大学、全国安防标委会的专家代表和标准编制组的代表共61人参加了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根据建设部第24号令《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会议听取了标准编制组的送审报告,并就标准的技术内容、章节设置、编写格式以及标准中涉及的重要技术问题,向编制组成员进行了质询,编制组成员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答辩和解释。
审查会议在专家代表小组组长陈龙研究员、副组长杨志蓬高工的主持下进行,所有参会人员共同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逐章逐节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气氛热烈,畅所欲言,充分发扬了学术民主,对标准送审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一致通过《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送审稿,并认为该规范的章节设置、内容、结构合理,是我国安全防范领域第一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该规范总结了我国安全防范工程建设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该规范的实施,对保证安防工程质量,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专家组一致认为,该规范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会后,编制组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汇总形成了“标准审查会意见汇总表”,并对《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统编,形成了标准报批稿
在标准报批稿上报、审查期间,根据建设部国家标准专家审查组的意见,编制组又对报批稿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全面梳理和修改;特别是针对强制性条文的设置问题又组织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召开多次小型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最后确定了9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建设部审查通过了《规范》报批稿后,又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了会签。2004年10月9日,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该《规范》。
(二)标准的属性、级别及其在安防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1.关于标准的属性与级别
鉴于安全防范工程特殊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要求,编制组认为该标准的属性和级别应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一意见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上得到领导小组及专家小组的确认。根据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在征求了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编制组提出了9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并得到建设部批准。(详见:建设部公告第27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2.本系列标准在TC100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全国安防标委会1999年起草的TC100标准体系表,公安部科技局于2002年正式批准(见公科质[2002]95号文)。根据TC100标准体系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属于安全防范工程专业的基础性通用标准,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总规范,其下层还有《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系列专项规范,它们都是安全防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规范》主要内容的确定及章节设置
1.关于标准的名称
安全防范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安全防范技术、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工程也是近20年来开始面向社会、步入民用的一个新的技术领域。对于传统的安防而言,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物防设施,是安全防范的基础手段之一。各种电子信息产品网络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如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通常是以建筑物为载体的,但它在本质上又有别于传统的土木建筑(结构)工程,属于电子系统工程的范畴,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该标准的名称,是一个较难的问题。
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曾使用过: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等多种名称。编制组经过多次讨论认为,由于该规范的实际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相关内容,已超出了工程设计的范围,故不能叫“设计规范”,应定义为“技术规范”,与之相关的几个专项规范的重点应放在“设计”上,故定为“设计规范”较为合适。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上,将该规范名称确定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2.关于总规范与专项规范的关系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总规范与专项规范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领导密切关注的问题,也是编制组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过多次讨论,在第三次编写工作会议上这个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总规范是母规范,在整体上应具有完整性、统一性、综合性,应包括目前安全防范领域常用的各子系统和各种风险级别的防护对象;在技术上应把握系统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内容上应包括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共性要求,对于各种高风险对象的个性化要求,在满足共性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其个性。专项规范是对总规范的补充。由于总规范已包涵了工程施工、检验、验收等通用要求,因此各专项规范的重点应放在相应子系统的工程设计上,并尽可能写深、写细,便于操作。
3.关于总规范的章节设置
总规范的章节设置是个很困难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根据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问题。这个问题经过多次讨论,直到第四次编写工作会议时才得到较好解决。总规范应是一个完整、独立的国家标准,不能搞成“标准汇编”,各章节应相互协调,前后照应,避免重复和矛盾。根据这一要求,经过认真研究,总规范的内容最后确定为八章,将高风险对象集中作为一章(共设6节),普通风险对象作为一章(共设2节)。
4.关于“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的原则
“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方针。本规范虽然是技术规范,但在整个规范中都始终强调了物防、人防的重要性,贯彻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方针。基于这一方针,在技术系统的设计中,必须坚持“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的原则,才能真正发挥技防系统的作用,这是20多年来安防管理工作经验的结晶。
5.关于高风险对象的安防工程设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由于使用目的的不同,面临的安全风险各异,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同的部位或区域,由于使用目的、所处位置不同,其安全风险也不同,而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确定,只能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或部门的相关法令、法规、规章进行界定。总规范中所确定的“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原则以及第4章的具体内容,遵循了这一原则。总规范中对应各级防护级别所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都是在实践应用中逐步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并具有可操作性。需要指出的是,总规范中所列举的高风险对象,范围是比较窄的。至于其他高风险对象的确定,应依据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6.关于普通风险对象的安防工程设计
通用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小区的安防工程,近几年来发展迅速。国家建设部、科技部、公安部都分别进行过示范工程的试点。总规范吸取了这些示范工程中的有益经验,把其作为总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样做一方面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措施。
7.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内容的确定
在工程建设界,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项内容一般很少集中在一个标准(规范)中,本规范之所以将其集中在一起(分列为各章)主要是考虑到安防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和使用者的方便。相关技术内容是根据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广电部制定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有些条款参考了IEC国际标准(如部分术语),有些章节是根据安防工程的实践(如现场勘查、系统检验、工程验收等)经验提出的。这些内容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是成熟的。
8.关于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中的有关问题
总规范的第3章设置了13节。其中关于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可靠性设计、集成设计等内容在一般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是比较少见的。这些内容的确定,意在综合电子系统(设备)的设计要求,突出安防系统工程的特点,有些提法具有一定前瞻性。
(四)与相关标准的比较和协调关系
1.与国外标准的对比
与SAC/TC100对口的IEC/TC79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安防产品标准和若干个系统标准(共约20余项),但尚不完备,尤其缺乏工程建设的标准。英国国家标准(BS)和美国UL标准中有若干系统设计和设备安装方面的标准(主要针对银行、商业系统),但均不涉及工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本规范吸收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相关内容,但在总体上比上述标准内容更全面、更系统、更适合我国国情。
2.与现行国家标准的对比与协调
国内工程建设界尚未发布过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标准,编制组查阅了968个我国现行建筑标准、规范、规程(涉及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施工、建筑机械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公共安全有关的标准约40余个,但大都涉及消防系统工程,较少涉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内容,仅有2000年发布的GB/T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第7章和2003年发布的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8、13章对安防系统的设计和验收分别提出了相关要求;1992年发布的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防盗报警”、“民用闭路电视”提出了相关要求。国内信息产业广播电视行业发布过一些与安全技术防范相关的技术标准,如: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199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等,但由于使用环境的不同和预防、打击犯罪的特殊需求,这些标准并不能满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特殊要求。实际上,GB/T50314—2000、GB50339—2003两项标准,和本规范一样,都是在1999年(或以后)立项并启动的,只是由于本规范的内容庞杂,编制周期过长,因而批准发布在后。本规范的许多起草人都参加了上述两项国标的起草或审查工作。因此,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注意了与上述国家标准的衔接与协调,它们的主要内容并不矛盾,但强调的重点不同。对于安全防范工程而言,本规范的内容更系统、更全面、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之,技术系统涉及安全技术防范各相关子系统,技术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全部质量要求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是目前国内外安防技术界和工程建设界均未制定的技术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颁布,的确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
3.与安全防范行业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对比与协调
(1)安全防范行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现行标准介绍
TC100成立十多年来,先后制定了四项关于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行业标准、两项关于安防工程设计的国家标准、四项关于安防工程建设的基础标准和五项安全防范子系统的专项标准。这些标准是:
GA26—199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8—1992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0—2004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2002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269—2001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72—1994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2)正在制定中的标准有:
GB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社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GA联网型楼寓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相关标准的使用与协调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产品(系统)标准与工程建设标准分属不同的标准体系,标准的主管部门不同,标准的格式、内容、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等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因此,这些标准在使用中的衔接、配合、协调相当重要。执行本规范时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确定,应执行GA26、GA27、GA28、GA38等相关标准。根据国务院第421号令的要求,TC100还将根据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陆续制定其他高风险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一系列标准,以保证国务院令的贯彻实施。
(2)就标准的具体分工和定位而言,凡是系统标准(系统的技术要求)是从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户需求的角度提出要“做什么”的问题,而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规范、工程技术规范)应解决“如何做”或“怎样做”的问题。因此,在执行本规范及其下属专项规范的过程中,可同时参照执行相关的GA标准(如GA308、GA/T367、GA/T368、GA/T394等)。
(3)GB/T16571、GB/T16676两项国家标准,可与本规范配套执行。TC100已决定,将根据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户的需求,按系统标准(技术要求)的模式,对这两项标准进行修订,实现“做什么”和“如何做”的良好协调。
(4)工程施工与检验的问题,本规范已规定的比较详细,目前不打算再定新的标准。关于工程监理的问题,因情况较为复杂,是否制定专门的“安防工程监理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
(5)关于工程竣工验收问题,本规范的第8章和GB50339标准的第8章都是以GA308为基础编制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GB50339是将安全防范系统定位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从智能建筑的角度,对建筑智能化系统中安防系统的功能验收提出了验收要求。本规范不仅对系统功能,而且对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性能的验收提出了要求,内容更加全面、系统。从安防工程验收的全面要求(固定目标与移动目标)来讲,GA308更基础、更全面,因此,GA308仍可继续执行
(五)《规范》的主要特点及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该规范是以国内安防行业为主体制订的第一部较完备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它是国内安防技术界、智能建筑界和相关部门的众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共同努力的结晶,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团结协作的产物。该规范遵循“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宗旨,对安防工程建设中的现场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贯彻了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体现了质量是“做”出来的,不是“检”出来的质量管理理念
该规范的配套性、兼容性互补性较强,因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规范的章节设置、内容结构较为合理,编写格式符合国家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要求。总规范和几个专项规范既是各自独立、完整的标准,彼此间又互相衔接,相互照应,便于使用。总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安防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各个质量环节,对于参与安防工程建设的各方的质量责任都有明确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总规范提出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遵循的七项基本原则、安全防范三种基本手段和三个基本要素(探测、反应、延迟),以及安全性设计、可靠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环境适应性设计、系统集成设计等观点具有创新性,既总结了我国安防工程实践的经验,又吸收了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的新要求,能较好地适应科技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安防标准化与时俱进的精神。《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规范国内安防行业管理和安防工程市场监督将起到积极的技术支持作用,对于公共建筑、社区安全防范和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9·11恐怖事件之后,安全防范工作已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社会治安的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已成为全面奔小康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社会意义非常重大。安防工程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可以避免由于重复设计、重复施工造成的资源浪费。确保安防工程的质量,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认真贯彻、实施这些标准,有利于从业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企业的市场信誉度和经济效益,从而为社会、企业、用户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规范》贯彻实施中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
1.关于“实体防护系统”的问题
在总规范的起草大纲中,曾将“实体防护系统”列入编制内容之一。考虑到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就是一个实体防护系统,从大安全的角度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墙体的材料、厚度、承重、受力以及结构抗震等要求,也是“安全防范”的要求,但这些内容基本上是建筑(结构)设计的内容,不宜列入本规范;至于门、窗、各种通道口的设计、材质的选用等直接涉及出入口的安全,具体使用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防护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实体防护系统”暂未列入本规范的内容。今后是否单独制定标准(规范)或在《规范》修订时予以补充,需要进行研究。
2.关于“安防工程效益评估”的问题
该问题曾列入总规范,并在草案第二稿中写了一章,但在讨论中,大家感到安全防范工程有效性的评价问题,应包括技防、物防、人防的有机结合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单从技术角度对安防工程的效益进行评估,很不全面。且“评估”问题应是一个较长时期的综合统计结果,难以在规定的相对短的时间内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估。所以在第二次编写工作会议中决定将这章取消。目前,TC100已向公安部科技局申请设立“安全防范系统评估”科研项目,并已得到公安部科技局的批准。该科研项目计划2005年年底完成。将来,TC100将在该科研项目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此类标准,以便从根本上对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进行科学、合理、全面的评价。
3.关于其他高风险对象的安防工程设计问题
本规范仅对文博、银行、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国家重要物资存储等部门高风险对象的安防工程设计提出了要求。实际上,还有许多高风险的对象(如核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军械库等)未能纳入。我们认为:高风险类的防护对象也具有共性,一个规范不可能包罗万象,相关对象可以借鉴或参考。按照国务院第421号令的有关规定,TC100将与有关部门协商,陆续制定其它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标准。
4.关于大型体育场馆的安防工程设计问题
关于体育场馆、大型集会的安防工程设计规范,国家体育总局已在国家标准委立项,国家标准委要求TC100积极参与。TC100已委派专家参加了有关标准的起草工作。今后TC100将与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
5.关于“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该规范作为系列标准的一个专项规范,已列入建设部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由于防爆安检系统工程的技术要求、系统构成、使用管理模式相差很大,相关技术发展很快,加之该系统既可建在建筑物内长期使用,也可以移动方式临时使用等特点,该专项规范的起草工作难度较大,还需进一步调研、论证。TC100将抓紧这项工作,争取尽快启动该专项规范的起草工作,并力争尽快完成。
6.关于几个专项规范的问题
总规范和专项规范的起草工作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除《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外的其它三个专项规范,均已形成送审稿,即将召开审查验收会。因为总规范是母规范,是系列标准的基础,只有它的框架定下来了,专项规范才便于进一步完善。目前,总规范已批准发布,TC100将尽快完成专项规范。因此,各相关方应密切关注专项规范的批准发布时间,并在总规范的实施过程中,配套执行专项规范。
本章是编制《规范》的指导思想和编写原则,共有6条,无强制性条款。
三、 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解释说明】
【条文】1.0.1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 安全防范工程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公民安全需求的迅速增长,迫切需要有一套规范和指导我国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作为指导工程建设和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维护的基本依据。
本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通用规范,与之配套并同步制定的四项专项规范是《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在进行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时,应一并执行通用规范和专项规范。
【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条文说明】1.0.2 由于安全防范系统使用场所、防范对象、实际需求、投资规模等的不同,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很难做出统一的规定。本规范在总结我国安全防范行业20多年技术实践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将设计要求粗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一般社会公众所了解的通用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的设计要求;二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金融、文博、重要物资等)的高风险类建筑的设计要求。这样做既体现了公安工作社会性,又体现了公安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便于本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条文】1.0.3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条文】1.0.4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条文说明】1.0.3、1.0.4 安全防范工作,是公安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防范行业有着与其它行业不同的某些特殊性,必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与相关工程同步实施,而工程验收应独立进行。
【条文】1.0.5 各类安全防范工程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条文说明】1.0.5 安全防范工程除实体防护工程外,主要是电子系统工程。由于现代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很快,日新月异,而安防系统建成后需要有相对稳定的使用期。因此,系统的设计必须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以便系统的改造和更新。
【条文】1.0.6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1.0.6 安全防范技术是一门多学科、多门类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本规范旨在为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基本依据。工程建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本规范实施的基础。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不仅要执行本规范,还要执行其它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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