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政治,又称雅典式民主,是在公元前508年于
希腊城邦雅典(包括雅典的中心城邦及其周边的阿提卡地区)发展出的一套民主体系。雅典也因此成为最早的民主政体之一。虽然其他的
希腊城邦也设立了各式各样的民主体制,其中大多数也借鉴了雅典的模式,但它们没有一个能如同雅典的民主体制一般有力、稳定且具备良好的明文规定。雅典民主可以被看作是一次对直接
民主制度的实验——因为选民并非选举
民意代表而是直接参加对立法和行政议案的投票。
制度沿革
它的形成是在
原始社会解体,
奴隶制度形成过程中,
氏族贵族与平民斗争和奴隶制经济发展的产物。早在公元前7世纪末,雅典氏族贵族与平民的矛盾已发展到十分尖锐的程度。
贵族制与
君主制不同,贵族制是一种
集体领导的制度,实行
平等协商,
少数服从多数的
法治原则。
公元前594年由双方共同选出的仲裁人
梭伦实行改革,废除债务奴役制(即以城邦公民人身抵押的所有债务),以财产多寡为标准重新划分城邦公民的等级,提高
公民大会的权力且设立
四百人会议和
陪审法庭作为最高行政和司法机关,调整公民集体内不同阶层间的
利益关系,奠定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
庇西特拉图(约公元前7世纪末---公元前527年)及其后裔的僭主统治(公元前560年---公元前510年,中有两次间断)客观上打击了氏族贵族,改善了作为公民主体的小农的经济地位,促进雅典经济、文化的发展。公元前508年的
克利斯提尼改革,以地域组织取代血缘组织作为国家的行政单位,以
五百人会议取代
四百人会议且权限有所扩大,创设五十人团处理日常
行政事务,创立十将军委员会,这次改革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彻底扫除
氏族制度的障碍,标志着雅典民主政治的最终确立。
克里斯提尼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确立
陶片放逐法。
在
波希战争中的胜利,大大促进雅典
奴隶占有制经济的发展,引起雅典公民内部不同阶层力量对比的变化,导致公元前462年(或公元前441年)的
厄菲阿尔特和公元前443年
伯里克利的改革。这些改革剥夺由御任的执政官组成的
贵族会议的权力,将其权力分别交给
公民大会、
民众法庭和
五百人议事会,从而使民主政治的发展上一个新台阶。军事殖民制度、各种
社会公益捐献和对公民发放津贴以及大兴土木,使占公民多数的小生产者享有得到一定保障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在
伯里克利当政期间(公元前443年---公元前429年)雅典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都达到极盛,成为左右希腊世界局势的霸国和主要的文化中心。
伯里克利当政期间的雅典民主政治特点:
1、各级官职(除十将军外)以抽签方式向国民开放;
2、
五百人会议由民众
陪审团掌权,贵族会议丧失一切
政治权利;
3、为担任公职或城邦活动的公民发放工资或补贴。(以前贵族执政无工资,平民很难在有收入的情况下担任公职。
4、扩大
陪审法庭的规模及权限,使之成为最高司法和
监察机关。
制度特点
公民大会,
五百人议事会和
民众法庭是民主政治特征的充分体现。
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且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所有合法公民均有
参与权、
知情权、发言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大会最重要的程序是就某项议案展开辩论。雄辩的演说有赖于丰厚的学养,激烈的辩论促进了对知识的崇尚与演述说的发展。
五百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并主持大会,在公民大会休息期间,议事会是大会最高权力的代表,负责
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决议。
民众法庭是日常司法机关,高级
公职人员的
任职资格,也是民众法庭终审。
雅典人民主权的特征也体现在众多规模不大的行政和军事机关上。
雅典政治特征
雅典民主政治被
恩格斯称为”最纯粹、最典型的
国家形态”。通过对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4世纪
古希腊社会历史的考察,不难发现雅典民主政治虽然粗朴,但它已具有如下鲜明的特征。
直接民主制
在雅典,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其权力通过公民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是
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召开3次~4次,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平等享有立法权、
选举权、
监督权。公民大会上,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决议一旦形成,不能随意更改。这种简朴的参政方式鲜明地表现了雅典民主政治的
直接性。
主权在民
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伯里克里著名的《丧礼演说词》宣称:“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城邦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这是对“
主权在民”的十分明确的表述。
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的决策仅是“主权在民”的集中表现。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
权力机关,主要职权是选举政府官员。决定宣战媾和、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等等,包揽了邦内一切政事。“一切政事”的决策不以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由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群体的意志所左右,这表明城邦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公民手中。“主权在民”不但体现在公民的
决策权,而且体现公民的管理权。凡雅典公民都可以通过
民主选举成为城邦的公职者,如执政官、将军、议员、
陪审员等,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公职的取得有赖于
公民权利的赋予,而非君王之类权势者的任命和恩赐。
崇尚法治
雅典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国家政治,其产生、发展、繁荣的过程中无不充满法的精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运行的基本
政治原则。“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情形在雅典是不存在的。伯里克里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官员必须依法行事,一旦触犯法律,便要受到惩处。位高权重的伯里克里在首席将军任上就曾被控渎职而受到
法庭审判,并被处以罚金。雅典公民视宪法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的格式均以‘会议与民众决定’的字样开头”,以显示其威严和庄重。每位公民被授予
公民权或公职者就职的时候,都要宣誓“保护法律,忠于法律”。这反映了法律在雅典公民心中神圣的地位。法律是不可随意更改的,若新法有害于民主,有害于城邦,任何公民可依“不法申述权”对新法提案人进行控告。控告成立的话,提案人要受到罚金处分,甚至有生命之虞。
陪审法庭还有一项权力,对违宪新法可宣布将其撤消,所以雅典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不存在“朝令夕改”的
任意性。
权限交叉制约
雅典
国家权力的运行中存在着民主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以
国家机构权限的交叉为特色。雅典权力制约机制自
梭伦改革始,为使各阶层在城邦中协调地生活,
梭伦以“仲裁者”的姿态力主对立的双方以一定权力范围为“界限”,实行权力相互制约,以图达到“权力和谐”。为此梭伦开始赋予公民大会以立法权,
陪审法庭以
司法权,
五百人会议以
行政权,并使之互相制约。
雅典民主意义
在古代
君主专制盛行的情况下,雅典民主为人类提供一种集体管理的新形式,创造出法制基础上的差额
选举制、
任期制、
议会制、
比例代表制等民主的运作方式。雅典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广大公民直接参与,原则上公民都有权利决定和管理国家大事,通过选举担任各级政府官职。这种先进的古代
政治制度,为公民创造广泛的参政机会,激发公民的自由,开拓精神,推动雅典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性。
具体来说:
1. 民主有利于正确决策
2. 民主有利于修正错误
3.民主有利于监督政府为公服务,减少以权谋私的可能
4.民主有利于促进文化广泛深入发展
5.为人类提供了一种集体管理的新形式,创造出法制基础上的差额选举、任期制、议会制、
比例代表制等
民治运作方式
雅典民主局限
1.就其民主的范围而言,雅典公民权利是建立在广大奴隶专制的基础之上,众多妇女和
外邦人也被排除在民主殿堂之外
2.带有操作层面的幼稚,程序的合理并不意味着结果的合理。
4.它是城邦公民内部的民主,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真正享有权利。而妇孺、外邦人、奴隶被排除在外。它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促成雅典政治、经济、文化日臻繁盛的同时,又残忍地窒息、限制社会另一部分成员的自身
发展能力。它既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又是社会不公的暴力机器,这是其最大的历史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