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选举事宜以及国家的立法、行政大权由
奴隶主阶级中少数显赫贵族代表组成的元老院所掌握。元老院决定国家的内外政策。
贵族君主制是
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是在中央王权较为软弱、地方割据势力较为强大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以欧洲中世纪初期的法国、德国和俄国域内的一些
大公国最为典型。国家元首称国王或大公,是最高封建主,以下分为
公爵、
侯爵、
伯爵、
子爵、
男爵和骑士等各级封建主,上下级间是领主与附庸的关系,根据契约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但每一级封建主只对直接依附者行使契约内规定的权利,对附庸的附庸无直接管辖权。国家名义上保持统一,全体封建主形式上都臣属于国王,实际上各封建主凭借武力割据一方,各自为政,分割了国王的权力,王位继承也必须在形式上得到贵族会议和公民会议的全体认可。它实际上是由国王和贵族会议共掌权力。
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诸城邦各种政体的比较研究时指出,凡少数人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的政体,称为“贵族政体”。
贵族制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存在于
奴隶制国家的
贵族共和制;另一种是存在于
封建制国家的
贵族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最典型的国家是公元前5~公元1世纪的
罗马共和国。国家最高官员是执政官,由
公民大会从贵族中选出2人,任期1年;其他高级官员大部分也是选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