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
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
应用领域计算机系统工程质量,
信息产业部从1999年开始建立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管理制度,制定并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大事记
·1999年11月12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0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4月9日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启动
·2003年7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
·2004年11月12日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五周年
·2009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十周年
·2011年年初,部资质办经研究决定开展资质评定条件修订等有关工作
·2012年5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
细则)出台
2013年12月26 日,关于发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2013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3]20号)
2014年1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6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
2018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强调“根据国务院“
放管服”改革要求,“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
信息化建设和
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
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
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
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
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
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
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
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
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资 质 等 级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
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 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 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 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
组织管理体系。
(五) 具有固定的
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
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
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
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备注:自2007年1月1日起,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四年调整为三年,同时取消每两年一次的年检。因此本文(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发布)第十九条应作废。
第二十条 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换证的单位在
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
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
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一) 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
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
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 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二十七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
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
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公 布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之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之现状和深入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之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部2000年发布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进行修定。经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并广泛征求各方面之意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已经完成。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二○○三年十月十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修定版)
等级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2013年修定版)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
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
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企业现有二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两年。二级资质满两年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一级资质申报材料。企业由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资质,其现有二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6个月后,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一级资质申报材料。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等服务,涵盖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环节。
系统集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系统
集成服务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咨询设计收入、
软件开发收入、集成实施收入、运行维护收入、数据处理收入、运营服务收入等,也包括系统集成项目中销售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的收入。企业应设置
明细科目对系统集成收入
单独核算。
营业收入是指
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和
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区分系统集成收入、其他IT类收入和非IT类收入。其他IT类收入是指与系统集成项目无关的IT类收入。非IT类收入是指与IT行业无关的收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
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数据应以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等
主表和
财务报表附注。如果是合并
财务审计报告,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单独列出申报企业的数据,合并的数据
不作为评审依据。
审计报告的
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的系统集成收入、
固定资产中
电子设备的净值、
无形资产中软件的
账面净值(包括外购软件的账面净值和自主开发软件的账面净值)、
政府补助等有关数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的系统集成收入数据,是指在财务报表或附注的营业收入栏目下须列示或说明系统集成收入的总额。如果企业需要列示系统集成项目中的
商品销售(含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收入,则应在系统集成收入栏目下列示或说明。如果企业的系统集成收入全部来源于咨询设计、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数据处理、运营服务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则可以在营业收入栏目下直接列示上述业务的收入金额。
2、企业近三年度主业均没有出现亏损,年均
净利润率不低于5%或年均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
主业出现亏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
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
营业利润加
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投资收益后出现负值。
(2)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
补贴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3)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企业如因
战略转型、收购兼并等
重大事项对近三年度主业和净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可将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提交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经部资质办认定后可视为符合
利润指标条件。
3、企业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不少于200万元,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包括外购软件的账面净值和自主开发软件的账面净值)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数据以企业申报资质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三) 信誉
1、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涂改、伪造、租用或借用资质证书参与
市场活动,以及
串通投标、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
市场秩序的行为。
2、资质申报的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资质初次申报、升级、换证、监督检查及变更事项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资质证书使用的不良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 业绩
近三年完成的项目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内通过验收的项目。
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项目实施所在地为准,如有一个实施地在境外的项目视为符合此项条件要求。
企业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项目中有第三方验收
测试报告(须具有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或有
监理企业(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单位资质)签署的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少于5个。
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是指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费占合同总额的比例为100%的项目。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包括咨询
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集成实施费、
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运营服务费,不包括软硬件购置费、自制硬件费、
建筑工程费、运费和税金等。
智能建筑或机房项目的土建和装修部分,电信项目的铁塔、
管沟部分,测绘项目的人工采集数据部分等项目
中非计算机信息系统部分的费用占
合同金额的比例如果大于50%,则申报系统集成项目时应在合同金额中将上述部分
费用扣除。
(五) 管理能力
1、
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包括
GB/T 19001-
ISO9001、
GJB9001、SJ/T 11235、GJB5000,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是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一个。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
覆盖范围应包括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与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相关的所有部门、人员应在体系覆盖的范围内。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覆盖范围的表述应包括软件(或
应用系统)开发和信息系统的集成(或设计咨询、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数据处理、运营服务)等关键词。
如果申报企业的GB/T19001-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在其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内,则须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工作网站上可查询到申报企业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
GB/T 19001-ISO9001、SJ/T 1123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带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标志。GJB9001和GJB5000认证证书应由武器装备
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颁发。
连续有效
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是指企业GB/T 19001-ISO9001、SJ/T 11235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当前处于
有效状态,GJB9000和GJB5000证书在认证机构工作网站上当前处于有效状态,且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一年,如到期换证,新旧证书有效期的间隔时间不超过90天。
2、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
知识体系的要求,通过
项目启动、计划、执行、监督与控制和收尾
过程组保证项目的完成,实现项目整体、范围、时间、成本、质量、人力资源、沟通、风险和采购的管理。
企业应有负责项目管理的部门,有
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有
项目管理评价方法、项目管理
知识库和
项目管理工具。项目管理工具包括企业购置或
自主开发的具有项目
管理功能的工具。
企业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3、企业应配置专门的
客户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有
满意度调查和
投诉处理机制。
企业的客户服务制度、流程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有明确的服务
响应时间,且有记录、可核查。
4、企业应建有内部基础
网络环境,通过管理软件实现内部办公、财务和合同的
信息化管理。
5、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称可以按下表的年限作视同处理。其中技术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系统集成技术
工作经历的年数,财务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
财务管理工作经历的年数。
财务系列职称包括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包括经济师。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项目的所属领域中合同总额列前三位的领域。
项目所属领域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领域
分类目录》(表1)的分类填写。
表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领域分类目录
典型项目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和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典型项目的选定方式是:
(1)按照企业主要业务领域选择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
如企业主要业务领域有三个及以上,则分别选择前三个主要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第一位的项目;
如主要业务领域有两个,则选择第一主要业务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两位的项目和第二主要业务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第一位的项目;
如主要业务领域只有一个,则选择该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三位的项目。
(2)主要业务领域选择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
项目选定后,在其余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选择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不能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重复)。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
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是指企业通过对客户业务流程、业务特点的长期研究和积累,能够较好地把握客户的信息化需求,能够为
客户战略和业务目标的实现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经过登记是指企业持有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不含进口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持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企业持有的1个信息技术
发明专利(不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共同持有的发明专利)可等同替代3个
软件产品登记。企业如果使用信息技术发明专利替代软件产品登记,则企业实际持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最少应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最少应不少于5个。
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包括等同替代的发明专利)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研发投入获得的软件产品或发明专利,其中包括通过兼并或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由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但不包括企业持股或控股公司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以及通过购买或
无偿转让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
3、技术带头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的行业技术背景,或发表过技术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企业对
软件生命周期的过程应有相应的
管理方法,软件开发、测试和
配置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制定相关的制度,购置或开发相应的工具。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
软件测试、
技术支持、运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岗位的人员。财务管理、
行政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商务等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工作网站公布的人员且是企业正式在职的人员人数为准。
企业应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
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
培训计划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二、二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
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是指企业现有三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一年。三级资质满一年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二级资质申报材料。企业由二级资质降为三级资质,其现有三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6个月后,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二级资质申报材料。
2、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等服务,涵盖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环节。
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
系统集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系统集成服务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咨询设计收入、软件开发收入、集成实施收入、运行维护收入、数据处理收入、运营服务收入等,也包括系统集成项目中销售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的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区分系统集成收入、其他IT类收入和非IT类收入。其他IT类收入是指与系统集成项目无关的IT类收入。非IT类收入是指与IT行业无关的收入。
(二) 财务状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数据应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是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单独列出申报企业的数据,合并的数据不作为评审依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包括外购软件的账面净值和自主开发软件的账面净值)、政府补助等有关数据。
2、企业最近两年度主业和净利润均没有出现亏损。最近两年度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两个自然年度。
主业出现亏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出现负值。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补贴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3)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企业如因战略转型、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对最近两年主业和净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可将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提交到部资质办,经部资质办认定后可视为符合利润指标条件。
3、企业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不少于80万元。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包括外购软件的账面净值和自主开发软件的账面净值)不少于80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数据以企业申报资质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三)信誉
1、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涂改、伪造、租用或借用资质证书参与市场活动,以及串通投标、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资质申报的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资质初次申报、升级、换证、监督检查及变更事项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资质证书使用的不良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 业绩
近三年完成的项目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内通过验收的项目。
企业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4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中有第三方验收测试报告(须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或有监理企业(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签署的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少于5个。
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是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合同总额的比例为100%的项目。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包括咨询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集成实施费、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运营服务费,不包括软硬件购置费、自制硬件费、建筑工程费、运费和税金等。
智能建筑或机房项目的土建和装修部分,电信项目的铁塔、管沟部分,测绘项目的人工采集数据部分等项目中非计算机信息系统部分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如果大于50%,则申报系统集成项目时应在合同金额中将上述部分费用扣除。
(五) 管理能力
1、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包括GB/T 19001-ISO9001、GJB9001、SJ/T 11235、GJB5000,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是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一个。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覆盖范围应包括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与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相关的所有部门、人员应在体系覆盖的范围内。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覆盖范围的表述应包括软件(或应用系统)开发和信息系统的集成(或设计咨询、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数据处理、运营服务)等关键词。
如果申报企业的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在其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则须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可查询到申报企业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
GB/T 19001-ISO9001、SJ/T 1123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带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标志。GJB9001和GJB5000认证证书应由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颁发。
和eokuo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是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的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是指企业GB/T 19001-ISO9001、SJ/T 11235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当前处于有效状态,GJB9000和GJB5000证书在认证机构工作网站上当前处于有效状态,且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一年,如到期换证,新旧证书有效期的间隔时间不超过90天。
2、企业能够根据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要求,通过项目启动、计划、执行、监督与控制和收尾过程组保证项目的完成,实现
项目范围、时间、成本、质量等管理。
企业应有负责项目管理的部门、有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企业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3、企业应配置专门的客户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有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机制。
企业的客户服务制度、流程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有明确的服务响应时间,且有记录、可核查。
4、企业应建有内部基础网络环境,通过管理软件实现内部办公、财务和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
5、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称可以按下表的年限作视同处理。其中技术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经历的年数,财务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经历的年数。
财务系列职称包括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包括经济师。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项目的所属领域中合同总额列前三位的领域。
项目所属领域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领域分类目录》(表1)的分类填写。
典型项目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和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典型项目的选定方式是:
(1)按照企业主要业务领域选择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
如企业主要业务领域有三个及以上,则分别选择前三个主要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第一位的项目;
如主要业务领域有两个,则选择第一主要业务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两位的项目和第二主要业务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第一位的项目;
如主要业务领域只有一个,则选择该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三位的项目。
(2)主要业务领域选择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选定后,在其余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选择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不能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重复)。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是指企业通过对客户业务流程、业务特点的研究,能够了解客户的信息化需求,为客户业务目标的实现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经过登记是指企业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不含进口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持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企业持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不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共同持有的发明专利)可等同替代3个软件产品登记。企业如果使用信息技术发明专利替代软件产品登记,则企业实际持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最少应不少于5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最少应不少于3个。
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包括等同替代的发明专利)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研发投入获得的软件产品或发明专利,其中包括通过兼并或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由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但不包括企业持股或控股公司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以及通过购买或无偿转让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
3、技术带头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的行业技术背景,或发表过技术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4、企业对软件生命周期的过程应有相应的管理方法,软件开发、测试和配置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制定相关的制度,购置或开发相应的工具。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软件测试、技术支持、运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岗位的人员。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务等与集成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工作网站公布的人员且是企业正式在职的人员人数为准。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涵盖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等主要方面。
企业应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三、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
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是指企业现有四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一年。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企业完成的首个系统集成项目的
合同签订时间须满两年。上述两项时间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三级资质申报材料。
2、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等服务,涵盖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环节。
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
系统集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系统集成服务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咨询设计收入、软件开发收入、集成实施收入、运行维护收入、数据处理收入、运营服务收入等,也包括系统集成项目中销售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的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区分系统集成收入、其他IT类收入和非IT类收入。其他IT类收入是指与系统集成项目无关的IT类收入。非IT类收入是指与IT行业无关的收入。
(二) 财务状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数据应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是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单独列出申报企业的数据,合并的数据不作为评审依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政府补助等有关数据。
2、企业最近年度主业和净利润没有出现亏损。最近年度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一个自然年度。
主业出现亏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出现负值。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补贴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3)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企业如因战略转型、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对最近年度主业和净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可将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提交到部资质办,经部资质办认定后可视为符合利润指标条件。
(三) 信誉
1、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涂改、伪造、租用或借用资质证书参与市场活动,以及串通投标、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资质申报的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资质初次申报、升级、换证、监督检查及变更事项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资质证书使用的不良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项目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内通过验收的项目。
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是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合同总额的比例为100%的项目。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包括咨询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集成实施费、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运营服务费,不包括软硬件购置费、自制硬件费、建筑工程费、运费和税金等。
智能建筑或机房项目的土建和装修部分,电信项目的铁塔、管沟部分,测绘项目的人工采集数据部分等项目中非计算机信息系统部分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如果大于50%,则申报系统集成项目时应在合同金额中将上述部分费用扣除。
(五) 管理能力
1、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包括GB/T 19001-ISO9001、GJB9001、SJ/T 11235、GJB5000,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是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一个。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覆盖范围应包括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与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相关的所有部门、人员应在体系覆盖的范围内。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覆盖范围的表述应包括软件(或应用系统)开发和信息系统的集成(或设计咨询、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数据处理、运营服务)等关键词。
如果申报企业的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在其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则须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可查询到申报企业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
GB/T 19001-ISO9001、SJ/T 1123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带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标志。GJB9001和GJB5000认证证书应由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颁发。
企业GB/T 19001-ISO9001、SJ/T 11235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当前应处于有效状态,GJB9000和GJB5000证书在认证机构工作网站上应当前处于有效状态。
2、企业应配置专门的客户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有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机制。
企业客户服务制度、流程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有明确的服务响应时间,且有记录、可核查。
3、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称可以按下表的年限作视同处理。其中技术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经历的年数,财务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经历的年数。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包括项目经理资质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财务系列职称包括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包括经济师。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项目的所属领域中合同总额列前三位的领域。
项目所属领域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领域分类目录》(表1)的分类填写。
2、经过登记是指企业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不含进口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持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企业持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不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共同持有的发明专利)可等同替代3个软件产品登记。企业如果使用信息技术发明专利替代软件产品登记,则企业实际持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最少应不少于2个。
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包括等同替代的发明专利)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研发投入获得的软件产品或发明专利,其中包括通过兼并或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由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但不包括企业持股或控股公司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以及通过购买或无偿转让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
3、企业的软件开发、测试和配置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制定相关的制度。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软件测试、技术支持、运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岗位的人员。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务等与集成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工作网站公布的人员且是企业正式在职的人员人数为准。
3、企业应有
人力资源培训、考核
管理制度,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
企业人力资源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四、四级资质
1、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股权关系明确。
2、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涂改、伪造、租用或借用资质证书参与市场活动,以及串通投标、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资质申报的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资质初次申报、升级、换证、监督检查及变更事项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资质证书使用的不良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4、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包括GB/T 19001-ISO9001、GJB9001、SJ/T 11235、GJB5000,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是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一个。
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与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相关的所有部门、人员应在体系覆盖的范围内。
企业应制定并发布了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5、企业应有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有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机制。
6、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称可以按下表的年限作视同处理。其中技术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经历的年数,财务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经历的年数。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包括项目经理资质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财务系列职称包括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包括经济师。
7、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软件测试、技术支持、运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岗位的人员。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务等与集成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8、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工作网站公布的人员且是企业正式在职的人员人数为准。
9、企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与考核应有记录、可核查。
电子联合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3月份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
资质认定等
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表明,该资质认定在取消行政审批后,认定工作相移交给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据了解,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正在筹建中,主要领导将由工信部专家领导担任。
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为了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必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一种认证,以评定企业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
综合能力。
企业只有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才能向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什么益处 ?
1. 有利于
系统集成企业展示自身实力,有利于
信息系统项目主建单位对项目
承建单位的选择,降低前期
沟通成本。
计算机信息
系统集成资质的管理比以往的资质更加规范和市场化,系统集成企业要获得资质证书必须要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实企业各方面的综合能力达到规定的等级水平,也就是说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
含金量”更高,更具说服力,系统集成企业自身实力更易于在市场上展示。系统集成企业获得《资质证书》,改进自身的市场形象,提高在社会的知名度,增加顾客的
信任感,从而减少系统集成企业为了向社会和
建设单位展示和证实自身能力而进行宣传、广告、现场参观、示范等环节,降低一些不必要的沟通成本。
随着系统集成市场的逐渐规范,建设单位对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严格,国家政府部门对涉及
政府投资或涉及安全的项目,也会规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这些系统集成项目包括:
-各类政务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信息安全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施单位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很多系统集成项目的招标中都会要求
投标者要具备一定等级的资质证书,所以,系统集成企业获得《资质证书》,等于取得进入系统集成市场的钥匙,反过来也是对没有获得《资质证书》的
竞争者形成了一道进入的门槛。
3.有利于系统集成企业按照等级标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技术和
管理能力。
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要求企业的
项目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平,要求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企业通过培养项目经理可以提高自身项目管理的能力。
4.有利于系统集成企业享受国务院
18号文的优惠政策。
政府部门在制订政策时,会考虑对系统集成资质的要求,如《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三)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
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
证明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并有
网络安全集成的成功范例。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比较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四、企业如何确定自己的申请级别?
申报企业请仔细阅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6号)(以下简称《等级评定条件》),根据评定条件对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申请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