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资质
为企业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完整的解决方案
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依据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总则
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的精神,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工信部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部门作为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省市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系统特点
系统集成的本质就是最优化的综合统筹设计,一个大型的综合计算机网络系统,系统集成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操作系统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的集成,以及不同厂家产品选型,搭配的集成,系统集成所要达到的目标-整体性能最优,即所有部件和成分合在一起后不但能工作,而且全系统是低成本的、高效率的、性能匀称的、可扩充性和可维护的系统。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特一级、一、二、三、四级。
特一级: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1年7月份开始启动系统集成特一级资质的认证和评审工作,旨在推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做大做强,维护国家党政、军队、金融、电信、交通、能源等重要领域安全可靠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保障。11月6日消息,工信部正式公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名单,由浪潮、中软、东软和太极四家企业获得。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资质认证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3.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合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4.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5.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申请特一级资质所需要的条件
1、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亿元;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以下称一级资质),且取得一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3年;
3、固定资产电子设备的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4、近三年系统集成年收入均不少于5亿元;
5、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米;
6、申报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
7、近三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质检、审计、海关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符合基本条件并申报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将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试行)》(见附件)进行评审和择优认定。特一级资质从2012年开始每两年评定一次,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四、企业在获得特一级资质期间如不再满足基本条件,其特一级资质证书将予以取消。
五、一级资质企业获得特一级资质后,其拥有的一级资质仍然有效,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参与一级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和到期换证等工作。
六、特一级资质申报和审批程序与一级资质基本一致。
(一)申报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机构根据评定条件和指标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特一级)评审报告》(以下称《评审报告》)。
(二)通过评审机构评审的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报表(特一级)》(以下称《申报表》)及相关附件;
2、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通过初审的企业出具推荐函
(四)通过地方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评审报告》、地方主管部门推荐函。
(五)部资质办组织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通过审批的企业颁发证书。
申请三级资质所需要的条件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
(三) 技术和管理能力
1、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四)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时间安排
(一)系统集成资质评审
1、申请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请登录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以下简称《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评审机构依据有关工作规范,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工作。对系统集成资质企业提交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复核的项目,需对其最终用户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等,最终形成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
3、正常情况下,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系统集成资质审核。
(二)一、二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初审和审批
1、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在系统集成资质评审完成后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2、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部资质办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部资质办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结合有关企业的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进行一致性复核。
4、部资质办组织系统集成资质专家评审,审查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的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意见,作出系统集成资质结论。
(三)三、四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和备案
1、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
2、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参照一、二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审批程序对三、四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报部资质办备案。
(四)部资质办向通过系统集成资质审批的企业换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取消认证
2014年1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
工信部对取消认证做出如下解读:关于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信部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水平、能力和信誉等,主要由市场评判。取消后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活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标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认证新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2014年2月26日,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容如下:
停止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1停止实施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停止实施三级、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0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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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总则
系统特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