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事”(Maritime Affair)泛指一切有关涉海事务,如航海、造船、验船、海上法规、
海损事故调查处理、港口建设及运营、
航道疏浚测量与航标设置、
海洋开发利用与防污染、海洋教育与培训、
海洋气象观测及预报等均可包含在广义的海事概念之内。狭义的“海事”特指
海损事故(Maritime Accidents),表现为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与海相关、与船舶相联系,与
海上运输相结合的海损事故。
定义
maritime affairs,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海事,仅指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时所发生的事故。
世界海事日
英文为:World Maritime Day
世界海事日的日期为每年9月最后一周的某一天,具体时间由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确定。
“世界海事日”最早出现在1978年。1978年3月17日正值《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生效二十周年。1977年11月的国际海事组织第十届大会通过决议,决定今后每年3月17日为“世界海事日”,则1978年3月17日成为第一个世界海事日。1979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一届大会对此决议作出修改,考虑9月的气候较适宜海事活动,因此今后的世界海事日改在9月最后一周的某一天。“
世界海事日”旨在加强各国对
海洋事务的重视,宣传海运安全、
海洋环境保护等。每年的世界海事日,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会在该组织总部发表演讲,各国也应在该日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2005年7月11日,是中国伟大航海家
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日。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将每年的7月11日确立为中国“
航海日”,作为国家的重要节日固定下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中国的实施日期。
“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全国性的法定活动日,既是所有涉及航海、海洋、渔业、
船舶工业、航海科研教育等有关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和海军官兵的共同节日,也是宣传普及航海及海洋知识,增强海防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的全
民族文化活动。
中国航海日活动已经举办了六届,第六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在福建泉州举行。
第一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北京
第二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上海
第六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福建泉州
海事大学
国内外把开设航运类、海洋工程类专业的专门院校,或者以此类专业为主导的高等院校,被称为“
海事大学”——Maritime University。在中国大陆,“海事大学”均由“
海运学院”更名而来:如
大连海事大学是由大连海运学院1994年更名,
上海海事大学是由上海海运学院于2004年更名。中国大陆名为“海事大学”的院校仅有两所,主要是以工科专业为主,兼顾涉海类的理学及社会
人文科学学科。英文为 maritime university。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MU)
1960年,
大连海运学院被确定为
全国重点大学;1963年周总理亲自批示大连海运学院航海类
专业学生实行半军管;1983年,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
国际海事组织(
IMO)在学校设立了
亚太地区国际
海事培训中心;1985年设立
世界海事大学大连
分校;1994年,经
国家教委批准,学校更名为
大连海事大学,江泽民同志亲笔为学校题写了校名;1997年,被国家批准进行“
211工程”重点建设;1998年,学校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港务监督局和
挪威船级社(
DNV)的认证,成为中国第一所获得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DNV三个认证规则证书的大学;2004年,学校顺利通过了教育部专家组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的评估检查,并获得优秀;2006年,原交通部、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就支持加快
大连海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达成了共建协议;2017年9月,学校进入国家“
双一流”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10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交通运输部
联合发文,确定共建大连海事大学。通过不断地建设和发展,学校在
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等方面已居于世界同类院校的前列。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SMU)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技术、
经济与管理为特色的具有
工学、管理学、经济学、
法学和文学等
学科门类的
多科性大学。中国高等航海教育发轫于上海,1909年晚清
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
南洋公学)船政科开创了中国高等航海教育的先河。1912年成立吴淞商船学校,1928年更名为
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9年交通部在沪组建上海海运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海事大学。1959年交通部在沪组建上海海运学院。从2000年开始,学校实行由上海市和交通部共建,以上海市管理为主的体制。2004年教育部批准上海海运学院更名为上海海事大学。为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国家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高校布局
结构调整规划,上海海事大学主体搬迁
临港新城。2004年11月19日,新校建设破土动工,并于2008年10月建成。校园占地面积133万余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绿化率52%,水域面积8万平方米。新校区及其完善的功能
配套设施将成为学校更好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中国和世界海运事业发展服务的一个新的平台。
2009年,中国高等航海教育和上海海事大学迎来她们的百年华诞,历经百年的中国高等航海教育发轫于上海。根植于这片沃土的上海海事大学,继往开来,源远流长。同年9月23日,
吴淞商船专科学校200余名校友齐聚
上海海事大学新校区,隆重纪念中国高等航海教育之源——吴淞商船专科学校建校100周年。会后举行了中国高等航海教育之源——吴淞商船专科学校建校100周年纪念碑揭幕仪式。该纪念碑象征着中国航海教育之源——吴淞商船专科学校的百年历程。
海事法院
英文为Maritime Court。中国有十个
海事法院。级别上为
中级人民法院建构,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
北海海事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
云南省的
澜沧江至
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
海商案件。其与
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
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
涠洲岛、
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
船舶碰撞、
共同海损、
海难救助、
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
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大连海事法院
大连
海事法院(南自
辽宁省与
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
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
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
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
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
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
共同海损、
海难救助、
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海事法院(
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口海事法院(
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
西沙、
中沙、南沙、
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该法院在三亚、
洋浦设立
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该法院在
温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海事法院(南自
山东省与
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
岚山、
石臼所、青岛、
威海、
烟台、蓬莱、
龙口、
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该法院在
连云港市设立
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
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
连接点在北京的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该法院在
秦皇岛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武汉海事法院(自四川省
宜宾市
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
共同海损、
海难救助、
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海事法院(南自
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
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
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
福州设立
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系统
英文为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简称MSA
中国海事局是在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
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检验局(
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
海事局为交通部
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
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
航海保障管理和
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
安全生产等
管理职能。
海事
行政系统分为中央直属的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两类,因此“
上海海事局”和“
上海市海事局”不是一个机关,前者属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而后者是上海市的行政机关,级别、编制、执法范围均不相同。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有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
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
技术规范、标准。
(二)
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
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
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
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
交通违法案件;
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
行业管理以及
船舶适航和船舶
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
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
中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
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
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
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
禁航区、航道(路)、
交通管制区、港外
锚地和安全
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
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
沉船沉物打捞和
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
航行警告系统中国
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中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
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
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
航海图书资料;
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
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
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
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
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
船舶港务费、
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中国海事职务等级标识
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共设六等十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首席总监、总监、副总监、监督长、监督官、监督员六等,副总监及以下标识设一级、二级、三级共十三个级别,其中监督员设一、二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