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是为了船舶的安全航行,有关部门根据船舶安全法的规定,对船体、机器、设备、附属工具及
通讯设备进行官方检查,和对持有
船级的船舶,进行船级检查。政府的检查分为特别检查、
定期检查、临时检查和移民检查四种; 船级检查分为入级检查,4年一次的定期检查,每年一次的
中间检查和损伤修理等的临时检查。
专业概述
船舶检验:为证明船舶的技术状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确保船舶营运安全和避免损害
海洋环境而进行了检验行为。
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舶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
海洋环境;保证
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
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
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
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
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
船级检验(也称
入级检验)是根据
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
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
法定检验是根据
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
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
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公证检验包括
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
货损检验等。
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选择船级社进行,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
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现属
中国海事局)是
中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船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
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法定检验是政府为保证船舶安全而强制实施的;船级检验是
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
船舶结构、
稳性、锅炉及其他
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
消防设备、
航行设备、
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和
载重线等进行的技术监督性质的检验,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船级检验
世界上主要
船级社有:
英国劳氏船级社LR、
法国船级社BV、
意大利船级社RINA、
美国船级社ABS、
挪威船级社DNV、
德国劳氏船级社GL、日本海事协会NK、
希腊船级社HR、
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
波兰船舶登记局PRS、
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JR、
保加利亚船舶登记局BKR、
中国船级社CCS、
捷克船舶登记局CSLR、韩国船级社KR、
印度尼西亚船级社BKI、
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RN、印度船级社IRS、
克罗地亚船舶登记局CBS等。
船级是评定船舶技术状况的国际通用形式。船级检验由船级社执行。中国船级社(CCS)是国家的船舶技术
检验机构,是中国从事
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是
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10家正式会员之一,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船级社(CCS)主要业务有: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
工业产品的
入级检验、公证鉴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检验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1.入级通则
经申请,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船舶机械(包括电气设备)凡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
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或等效要求者,CCS将授予相应的船级,并载入CCS船舶录。已在CCS入级的船舶,如能遵循CCS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并仍符合入级要求者,经验船师在证书上签署,将继续保持其相应的船级。若
船体船级证书和
轮机船级证书之一失效,则另一证书同时失效。除客船外的
船舶入级证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5年,客船包括
客滚船的
入级证书有效期应不超过4年。临时入级证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5个月。
2.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其船体(包括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授予不同的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
(1)船级符号
①★表示船体(包括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和特殊设备在CCS检验下建造,符合《规范》要求,并保持良好有效的技术状况,适宜于海上航行。
②★表示船体(包括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和特殊设备不在CCS检验下建造,但经CCS检验,认为符合CCS的入级要求,适宜于海上航行。
③CSA5/5表示船体(包括设备)完全符合《规范》的要求,且特别检验间隔期为5年。
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和保养情况,当CCS认为尚可给予船级,但有必要缩短其特别检验间隔期时,即上述船体分数5/5分别由4/5或3/5来代替,分子表示特别检验间隔期分别为4年或3年。
④CSM表示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完全符合《规范》的要求。
⑤★CSM表示船舶的推进机械及重要辅助机械不在CCS检验下进行建造、安装和试验,但经CCS检验、试验认为可以接受。
(2)附加标志
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将根据其具体条件,在船级符号后加注一个或数个附加标志。
除普通
干货船外,其船体(包括设备)
均须加附加标志的英文全称,例如:客船的附加标志为“Passenger Ship”,油船(货油闪点超过60℃)为“Oil Tanker,F.P.>60℃”,加强检验为“ESP”,船体实行循环检验为“CHS(
Continuous Hull Surveys)”,船舶实施
安全管理体系为“
SMS(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轮机附加标志如:加注“AUT—0”表示能由
驾驶室控制站进行遥控运行的推进机械装置,机器处所集中控制站周期性无人值班。加注“MCC”表示能由机器处所集中控制站进行控制运行的推进机械装置。加注“
BRC”表示能由驾驶室控制站进行遥控运行的推进机械装置,机器处所有人值班。加注“IGS”表示装有符合规范规定的
惰性气体系统应用于从事装运散装油类或
散装化学品的船舶。加注“SCM”表示有
螺旋桨轴状况监控的船舶。加注“CMS”表示轮机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
例1:★CSA5/5 Oil Tanker,F.P.≤60℃,Ice Class B3,ESP表示在CCS检验下建造的
无限航区油船,装运闪点低于60℃的货油,具有轻度冰况的
冰区加强,特别检验间隔期为5年,需加强检验。
例2:★CSM AUT—0,IGS表示其轮机(包括电气设备)不在CCS检验下制造,但在本社检验下安装、检验和试验的推进机械和重要辅助机械(包括电气设备),能以周期性
无人机舱运行,装有情性气体系统。
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
已在CCS入级的船舶,为保持已获得的船级,必须按CCS的规定进行下列各种检验:
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坞内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轴和
尾管轴检验、锅炉和热
油加热器检验、循环检验、损坏和修理检验、改装或更换检验。
1.年度检验(Annual Survey)
所有船舶应经受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2.中间检验(Intermediate Survey)
所有船舶应经受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后的第2个或第3个年度检验时进行,该中间检验替代1次年度检验,并于年度检验
到期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3.坞内检验(Docking Survey)
所有船舶应经受坞内检验或上排检验,
除另有规定外,坞内检验5年内应不少于2次,间隔期为2.5年,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但其中一次应在特别检验时进行,以检查
水线下船体或设备的具体情况;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
客滚船)坞内检验每年应进行一次。
4.特别检验(Special Survey)
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的特别检验通常每5年进行1次,以保持其船级证书的
有效性。检验后,根据船舶的具体状况确定船体部分的特别检验间隔期可分别为5年、4年或3年。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开始,但不超过12个月。如果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还未完成特别检验。经验船师上船检验并经
船级社批准,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以便完成特别检验。
5.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Screw Shaft and Tube Shaft Survey)
该项检验的间隔期通常为5年。
6.锅炉和热
油加热器检验(Boiler Survey,Survey of Thermal oil Units)
锅炉检验的间隔期通常为2.5年,最大间隔期不应超过3年。如船东申请,锅炉检验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所有锅炉和热油加热器的外部检验,包括
安全装置检验,每年进行1次。
7.循环检验(Continuous Machinery Survey—CMS)
由船舶所有人申请并经CCS同意,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的特别检验,以及除
油船、散货船和
滚装船以外的船体检验可由循环检验代替。循环检验的周期与特别检验的周期相同。该检验将所有特别检验项目在规定的周期内轮流检查。在循环检验周期内,应尽量将特别检验项目按年度
平均分配进行,且每一项目的检查周期,最长不超过循环检验的周期。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照常进行。
8.损坏和修理检验(Damage Survey,Repair Survey)
对涉及船级的各种损坏造成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等部件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应及时通知
船级社进行检验,其检验范围应是
验船师认为能查明损坏程度和原因所必需的范围。
对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作任何修理时,修理工作应在验船师监督下根据适用的《规范》进行。如修理地点无船级社验船师,则应及时与船级社联系。
9.改装或更换检验(Alteration Survey)
对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的结构尺寸或装置进行任何改装或更换时,改装或更换的图纸和资料应提交船级社批准、改装或更换检验应按新船的检验程序处理。
如
船舶改装造成船舶具有新的船级特征或附加标志时,如乘客定额增加、
船舶类型的改变和航区的扩大等,应发给新的船级证书。
暂停船级与取消船级
1.暂停船级
1.1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将导致船级自动暂停:
(1)船舶未在CCS入级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特别检验,且未经CCS同意展期,除非船舶已申请且正在进行检验或修理;
(2)船舶未在CCS入级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
(3)船级条件或遗留项目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消除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4)未经CCS同意进行了影响船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
1.2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经确认CCS可暂停其船级:
(1)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不符合保持船级的规定;
(2)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遭受影响船级的损坏而未及时申请检验。
1.3对于船东或CCS无法控制的原因(仅限于以下情况,例如:船舶损坏、由于港口当局对人员入境或行动的限制导致的本社意外地无法登船、由于非正常的持续的
恶劣天气、罢工、骚乱、战争造成的船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无法卸货,或其他
不可抗力的情况)造成船舶停靠在不具备完成过期检验条件的港口,CCS可允许船舶直接驶往可完成上述检验的港口而不暂停船级。
2.取消船级
2.1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CCS可取消其船级:
(1)根据船东的要求;
(2)船级已暂停达到6个月,船东仍未申请恢复船级的检验,对于非营运的船舶,可同意更长时间的船级暂停而不被取消;
(3)船舶超出船级附加标志中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营运;
(4)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或发生其他情况经确认已无法继续营运,如沉没、
拆船等;
(5)未按时交纳检验费。
2.2如只是因保持附加标志有关的检验项目没有进行,则暂停或取消仅局限于相应的附加标志。
2.3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当其被
船旗国政府取消注册,则其船级自动取消。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
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
设计图纸和
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
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
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
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中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
中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
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
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
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
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
船级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
技术条件。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根据《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
定期检验。在中国
内河航行的船舶,
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
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
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
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度检验,自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国内航行
船舶年度检验的期限、项目、内容和要求,在《营运船舶检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在《船舶起货设备规范》中,对
吊货杆及连接于吊货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机,
绞车及其
附属设备,
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年度检验。上述各种年度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在相应的证书上签证或换发新证书。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各3 个月内进行。
循环检验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
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
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特别检验
验船机构对具有船级的船舶,在
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
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目的是确定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
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各国验船机构颁布的
船舶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特别检验可用
循环检验来代替。特别检验合格后,换发新的船级证书。
临时检验
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当船舶发生
海损、机损,改变
航区,改变用途,更改
船名、
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申请
临时检验。临时检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的或部分的,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