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殡葬原是
土葬礼记夏后氏荀子是故讣告、向
遗体告别、开
追悼会、致
悼词、送花圈
挽联、出殡送葬、安葬、安放
骨灰盒等一系列的丧葬事项。
历史演变
在一百多万年之前,我们的祖先就劳动、生息、繁衍在祖国辽阔富饶的土地上,经过漫长的岁月,人们
生活活动的扩大,
原始人群逐渐被一种固定的生活集体所代替,出现了
氏族公社的
社会组织。在公社内部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现象,没有
贫富不均,每个成员地位是平等的。反映在丧葬问题上极为简单,如一个成员去世后,后人不忍见死者遗体腐坏,用
柴草盖上,埋在野外,既不挖坟墓,也没有礼仪。而随着社会进步人们采用了土葬。
中国
原始社会时期,逐渐产生了宗教迷信灵魂不死的观念,过去没有亲人死后埋葬的习惯。自产生了灵魂不死的观念以后,就有了埋葬亲人的习俗。
唐杜氏《
通典》说
太古时代凶礼中规定“;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
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
棺椁”。在
半坡遗址墓碑中,埋葬的死人多是头朝西,表示灵魂寄托西方的意思。这种
宗教信仰,对祖先的崇拜观念,在我国
母系氏族就产生了。到了奴隶社会时期,厚葬之风和迷信活动更加盛行,
奴隶主阶级为利用宗教迷信维持其统治,大力提倡对
凶礼的习俗,甚至把奴隶也作为祭品杀掉,作为
殉葬品埋掉。
商周天子、
诸侯、
大夫、
士及一般
奴隶主死了,在殓、殡祭上从时间、仪式棺椁到殉葬品都有等级区分,而奴隶则只“举而委之”或当殉葬品活活埋掉,如古侯家庄西北冈发现的大墓,墓室面积三百多平方米,深达12米,墓室中埋有执戈的奴隶和狗。棺室雕花饰纹,摆满了珍贵服饰器物。椁项排放着商王的兵器和仪仗执器奴隶、男女
侍从奴隶,还有儿童和供玩的狗猴等动物。象这样的大墓一般要杀生殉、杀祭三四百人,这种奢华、浪费、残酷的杀葬陪葬实在令人发指。
殡葬程序
殡葬殡仪程序:竖灵、
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
奠礼、
火化、
出殡、
安厝、后续关怀。
殡葬方式
殡葬方式从古代演变到现代已经有很多种了,如
土葬,
树葬,
花坛葬,
草坪葬,
天葬,
钻石葬,
太空葬,礁球葬,有机粉葬,
海葬,
烟花葬,画葬等,这些殡葬方式都被称为
绿色殡葬。
殡葬服务
针对部分地区殡葬收费内容庞杂、价格较高的现状,2012年,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将执行政府定价,遗体整容、防腐等延伸服务按
非营利性原则执行政府指导价。
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
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
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
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
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
建设规划和
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
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
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
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
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
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
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
服务人员应当遵守
操作规程和
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
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
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
公共秩序、危害
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
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
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殡葬文化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或许这个答案永远都不圆满,所以我们一直在不断的思考探索,从未停歇的思考和探索也就是我们传承传统殡葬文化的过程。
中国殡葬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旧石器时代晚期。山顶洞人的遗骸周围,撒有含
赤铁矿的红色粉末,并有钻孔的兽齿、
石珠、骨坠等装饰品随葬。这几乎是最早最原始 的土葬。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了阶级,殡葬文化也处处体现的阶级的“三六九等”,在墓地、
葬具和
随葬品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从北京猿人将洞穴上层当作生者的 居室,下层为死者的墓地。到
秦始皇陵的规模及豪华程度,俨然一幅宫城都邑图,将“
事死如事生”的丧葬礼俗发挥到了极致。直到明、清两代的
殡葬礼仪已经形成 一套隆重而繁琐的殡葬礼仪。
整个
土葬时期,实行土葬主要是为了防止死者被野兽吃掉,同时也是为了使死者的得到永恒的安息和葬地。中国人之所热衷土葬,一方面是人们对土地十分依赖和留 恋,此外人们还认为土地埋葬先人的形式是为死者提供了另外一个活动的空间。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开始逐渐推行“火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物质文化的生活不断丰富,人们逐步从满足基本生活要求提升到满足精神需求的层面。殡葬行业也从满足人们基本的处置遗体的需求,逐步上升到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高度。
基本服务
非营利定价
根据殡葬服务需求特点,《意见》将殡葬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和
延伸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基本
服务收费标准实行
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
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
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延伸服务
政府价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
设备租赁等。对延伸服务,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
政府指导价。
考虑到殡仪馆销售的殡葬用品具有较小的选择性,《意见》要求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花圈、
寿衣等殡葬用品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管理。
惠民殡葬
2015年,在
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祀场所,广西将南宁、桂林、
柳州3地定为集体
花坛葬的常设举办地,
北海为海葬点。
公墓定价
价高干预
在规范各类公墓价格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采取严格的政府定价管理,实行低收费政策,满足群众基本需求。
《意见》特别强调,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
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
定期抚恤补助金的
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
监督措施
项目标准公示
《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
社会监督。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抓紧对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各地清理后重新制定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要向社会公布。
《意见》指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典型
案件公开曝光。
发展趋势
千百年来,墓葬是中国人所采取的最为常见的一种骨灰安葬的方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墓葬日益暴露出浪费土地、破坏绿地、污染环境等问题,已无法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要求,改革传统墓葬方式已成为殡葬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010年3月31日,国家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中国社科院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联合举办了2010年《
殡葬绿皮书》发布会,披露2010年我国殡葬改革三大重点是实施
惠民殡葬政策、推行
绿色殡葬和殡葬
服务标准化。
其中,将大力推行绿色安葬方式。在农村火化区,要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治理“装棺
二次葬”。在西方
发达国家已经由传统墓葬向
花葬、
树葬、
草坪葬等
环保葬法转变。要研究制定倡导、鼓励、扶持新葬法的政策,因地制宜推广新葬法。
殡葬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好事。每年的4月份是殡葬宣传月,各级政府都运用多种
宣传方式,引导广大
人民群众转变传统殡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绿色、节地的殡葬新风,
移风易俗,文明办丧、节约
土地资源,保护秀丽山川,共同建设和谐幸福家园。
随着人们
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改革初期提倡的花圈、简单遗体告别等寄托哀思的形式,已不适合群众的“胃口”。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锐减和环境的恶化,引发了殡葬业的一场以解决遗体处理与人类生存环境为核心内容的崭新革命,倡导
低碳祭祀、绿色殡葬成为我国殡葬业的转变方向。所谓绿色殡葬,广义的定义是指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设施设备和先进
管理理念,以促进殡葬安全、
生态安全、
资源安全和提高殡葬综合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殡葬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
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殡葬模式。而狭义的绿色殡葬是指按照
环境保护的理念,即推行殡葬改革,减少资源消耗,减低并控制污染排放。绿色殡葬方式的不断丰富,是人民思想的进步,更是人民对殡葬文化的全新认识,提升了整个社会对殡葬文化的认识高度。
殡葬改革就是要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跨越发展为目标,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和特征,深刻阐明殡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坚持殡葬改革不动摇,促进殡葬事业发展不停步,提高殡葬
服务水平不放松。一是建设服务殡葬。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创新
服务方式,实施服务
品牌战略,增加社会认同感和
满意度。二是建设绿色殡葬。绿色殡葬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引伸出来的,
绿色环保低碳模式是殡葬业未来的
发展趋势,要逐步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摒弃殡葬陈规陋习,彻底消灭“
白色消费”。三是建设文化殡葬。宣传中国百姓的
传统美德,继承和发展殡葬文化,用
网上祭奠、家庭追思等形式更好地发挥
渗透力,逐步上升到满足群众的心理寄托和精神需求的高度。四是建设创新殡葬。加大研发力度,加强火化焚烧、遗体防腐、
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殡葬技术创新,在推进现代殡葬进程中充分发挥各种创新的支撑作用。五是建设和谐殡葬。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
公平正义,加大政府
公共财政保障力度,实现殡葬改革由
行政命令到政策奖补的转变,达到殡葬服务均等化。
暴利现象
近年来,
墓园价格不断攀升,很多地区都出现每平方米数万元的墓地,墓价远远超过房价,甚至赶超别墅价格,很多人一提到殡葬就想到“
暴利”。普通老百姓千元的收入与数万元的殡葬费相比,“死不起”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网上有传言,“活不起,死不起!生无安居之所,死无葬身之地!”也并非无道理。殡葬费用如此增长将引起严重的社会危机,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因素。基本殡葬
公共服务作为中国
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政府保障民众基本的殡葬权益的重要方式,分析中国殡葬市场混乱原因是加强殡葬监管针对性的重要前提。
1“.暴利现象”为人深诟。
殡葬
服务市场的规制分为三个级别。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政府定价,选择性殡葬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殡葬用品实行市场定价。基本殡葬服务关乎到基本
民生保障问题,市场开放程度相对较低,政府对殡葬服务实行严格的
行政许可准入机制,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色彩。通过
实地调查西安市
三兆殡仪馆、
咸阳市殡仪馆,发现其基本殡葬服务环节的
经营成果都为亏损状况,而亏损的多寡则与殡仪馆的接纳量成
负相关。规模相对较大的西安三兆殡仪馆年接纳量为3500~4000具左右,比咸阳市殡仪馆能获得更好的
规模经济效益。在此环节上,三兆殡仪馆的亏损比咸阳市殡仪馆较小。
而媒体揭露殡葬行业的“暴利”根源为:选择性
殡葬服务、殡葬用品、墓地经营。一个成本不到一百的骨灰盒流转到殡仪馆价格就升至上千成万,骨灰盒并不是高精尖产品,其价格何能这样高?选择性殡葬服务定价出现失控,整容服务费用有高达上千元,甚至还出现强制性绑定销售的现象。墓地炒作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一平方墓地价格可高达上万,堪比房价。这不禁令人发问,殡葬事业的公益性何在?
在“
天津市丧俗如何适应城市文明建设与社会
管理发展”座谈会上,针对民间殡葬商业组织(即所谓的“大了”)利用增加封建迷信环节谋取利益的问题进行了商讨,应由民政部门出面办“大了”,既能降低“白事”的费用,让市民真正享受到实惠,还能对“大了”进行有力的监管。
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水平不高,直接影响到殡葬服务的质量。殡仪馆的服务水平不仅取决于设备的先进与否,更取决于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殡葬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不仅要满足死者物理上的需求,更要满足生者的精神需求。这就要求
殡葬服务人员投入恰当的感情,同情理解丧属的心情。但目前中国的殡葬从业人员基于
社会文化对死的禁忌等因素,未能较好地认识自己从事的行业价值,对
工作满意度低,而在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工作满意度之间影响到服务质量。媒体常常报道的殡葬从业人员出现
情绪管理不当,
二次伤害丧属客户的心理,引起广大的反响。
作业流程标准化程度不高。作业流程标准化有利于组织、控制以及监管的实行,为殡葬从业人员工作提供一个标准。民政部近年已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殡葬行业
服务标准的制定,但尚未落实到殡仪馆。标准化不高给监管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以什么指标为准,这是迫切要确定的。
3.市场混乱,监管缺失。
殡葬市场无序混乱,而丧属权益受侵害时,有七成以上的被访者表示不知应向何部门投诉。这无疑反映了政府对殡葬市场的监管上的漏洞,到底此类纠纷归谁管?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还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中国现对殡葬市场的“政监”监管模式,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怎能保证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管呢?多数地区的殡葬监管执法上政事不分,职责不清、协调不足。
整治乱象
2024年10月22日,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喻红秋,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陆治原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集中查处一批腐败案件,严厉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持之以恒纠歪风树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