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公益性公墓不许对外经营、对外销售。
背景介绍
受中国“入土为安”“有碑可祭”等传统观念影响,中国公众对墓地始终保持需求状态。但各地墓地价格持续攀升,甚至出现墓地价格超房价等现象,令许多百姓“望墓兴叹”,从而也激发了社会对于加大公益性墓地建设力度的呼吁。
北京首个城市性公益性公墓长青园骨灰林建成于2009年,位于东五环外、朝阳区
黑庄户。公益性墓地现处于发展阶段,以后各地都将大力发展
公益性公墓地。
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并首度明确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
筹建
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四)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管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管理方法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的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
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遗体
土葬。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墓地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墓地应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财务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
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地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检查,由市级民政部门制定年度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林业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公益性墓地内超面积建墓或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公益性墓地炒卖墓穴用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
责令改正。
意义
推进公益性墓地建设可有效解决百姓‘入土为安’的需要,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由于公益性墓地的福利本质,其价格比盈利性公墓要便宜很多,可有效缓解老百姓眼下面临的丧葬费用过高问题。此外,加大公益性墓地建设力度能够对盈利性墓地形成价格压力,在平抑墓地物价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制约因素
由于公益性墓地本质是福利性设施,不以盈利为目的,多由地方政府出资或使用者集资建设,因此受地方经济条件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