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
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
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
基本政策、基本
道德观念或法律的
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
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
安全阀”制度。
公共秩序,是一个
弹性条款。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
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
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几乎所有的统一
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
保留条款。中国《
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法律是由
国家制定的重要
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
立法机关依据
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行为规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
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主要法律:《宪法》、《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民法通则》等。
我国《
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
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
国家主权、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
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我国依法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分别给予一定处罚。公共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
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共4种。
维护公共秩序,既要依靠
道德规范,也需要
法律规范的制约。然而最重要的仍是人们正确的
道德观,这能够帮助人们增强遵守法律的概念,从而使维护公共秩序得到真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