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行政主体的强制性行为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
分类
西方国家有的学者把行政命令分为四种,即执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认为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职权。
行政命令从形式上可以理解为,凡在带有“命令”或“令”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命令。如授权令、公告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这种行政命令并不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置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它可以成为后者的形式。例如,行政检查中可以有检查命令,行政执行中有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并不限于行政处理行为以内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行政命令,如准行政行为行政授权表现为授权令。
理解
从实质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只存在于行政处理行为之中,与行政检查、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并且相互衔接。
特征
①行政命令由有权发布命令的行政主体作出;
②行政命令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处理行为,表现为要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④行政命令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为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
⑤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它的制裁;
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命令还有一个特征,即相对人不服行政命令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途径解决。这和行政决定不同,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应区别抽象行政命令与具体行政命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0 15:47
目录
概述
分类
理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