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是指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
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
具体行政行为。其实法定上的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
行政决定”。行政处理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
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和
执行力,并且,某些裁断性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变更力。此外,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争力,即一旦超过了复议或者诉讼期限,便不可对行政处理行为进行争议。
第三,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理是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
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和
执行力,并且,某些裁断性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变更力。此外,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争力,即一旦超过了复议或者诉讼期限,便不可对行政处理行为进行争议。
根据
行政管理领域划分,行政处理决定可分为公安处理决定、民政处理决定、财政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金融处理决定、
审计处理决定、海关处理决定、环境保护处理决定、
工商管理处理决定、劳动人事处理决定等。
在学术研究中,根据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加以区分。既有权力性行政处理和义务性行政处理之分,又有羁束性行政处理和裁量性行政处理之别;既可以分为要式行政处理和不要式行政处理,还可以分为授益性行政处理和侵益性行政处理,等等。
行政处理的无效是因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
法律效力。
废止则是因为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理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因此行政主体终止其继续发生效力。废止行政处理的效力是自废止之日起,因此不同于行政处理的撤销和无效。
适用法律根据包括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首先是指正确把握
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其次是指正确适用与行政处理相适应的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再次是指全面适用法律规范。
要求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理时,应是为了实现相应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不应该以权谋私,通过
行政职权的行使实现自己的某种私利。
根据
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处理作为法的具体化,必须满足其所适用的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宪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