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
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是指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部门。
部门介绍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国家体制、文化传统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国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讲,各个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分为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两类。
中央教育部门
2.1 中央教育行政部门职能
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一般称为教育部,是国家一级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门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国家体制、文化传统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国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彼此很不相同。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如法国,教育部的权限相当广泛,有领导、检查或监督全国公、私立教育机构,确定学校教育的政策、原则,统一规定教学大纲、教学方法以至考试的内容、时间等权力。教育行政实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如美国,教育部的业务活动范围则受到很大限制,在国会通过的《教育部组织法》里仍强调“关于教育的权限和责任,保留给州和地方学区以及州所规定的其他机关”。英国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称教育和科学部,它和地方──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则既非严格的中央集权制,亦非绝对的地方分权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合作制的类型。
从各国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总的情况看来,既要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彼此取长补短来组织领导教育事业的趋势已日益明显。
2.2 中国教育部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门称教育部,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它所担负的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教育理论,总结实践经验,制订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行政法规和学制等重要制度,制订教育事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
②制订普通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中等师范教育、特殊教育等)的具体方针、政策等重要规章制度;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基本文件,组织编审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制订普通学校师资管理的原则、办法和师资培训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普通教育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③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的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各类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质量要求和专业目标;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原则,组织制订参考性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规划、组织高等院校教材的编选、审查和出版工作;制订高等院校干部和教师管理的方针、原则、办法及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等;统一指导和组织全国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管理全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领导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⑤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国职工教育农民教育,电视、广播大学和各种形式高等学校的工作,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制订机关、团体办学及民办学校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
⑥制订少数民族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组织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⑦负责与各建交国家政府间进行教育合作和交流,管理教育部门的国际学术交流及援外、外援的有关计划、组织和人员往来的工作等。教育部设有主管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师范教育、计划、科技、外事、基建等工作的司、局,并设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材出版社、电化教育馆等事业单位。除教育部外,中央其他各部、委等业务部门也都设有相应的教育行政机构,主管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事业。
地方教育部门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地方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各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的权力大小不尽相同,担负的任务和职能也各异。大体说来,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各级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实际上是中央教育部的代行机构。教育行政实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州或省一级教育行政机构则在举办本地教育事业的所有方面具有独立自主的教育行政权力。教育行政实行中央与地方合作制的国家,如英国,各地区教育行政单位设有议会、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等机关。议会兼有议决和执行权,但实际行政权力委托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行使。法国的教育行政组织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制,为防止过分集权的弊端,发挥教育专家的作用,采取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广泛设立教育咨询机关的办法,除中央设“国民教育最高审议会”之外,大学区设审议会,省设初等教育审议会,责成教育专家对教育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供政府采纳。
3.2 中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为省、市、县三级,它受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中国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任务和职能是:贯彻执行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指示;负责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教育经费、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并对厂矿企业举办的学校进行业务指导。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7 11:33
目录
概述
部门介绍
中央教育部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