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教育行政部门
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门
职责和权限
简介
国家一级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门。一般称教育部。
中央教育行政部门
从各国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总的情况看来,既要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彼此取长补短来组织领导教育事业的趋势已日益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门称教育部,是1949年11月 1日成立的。
它所担负的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教育理论,总结实践经验,制订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行政法规和学制等重要制度,制订教育事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
②制订普通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中等师范教育、特殊教育等)的具体方针、政策等重要规章制度;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基本文件,组织编审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制订普通学校师资管理的原则、办法和师资培训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普通教育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③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的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各类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质量要求和专业目标;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原则,组织制订参考性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规划、组织高等院校教材的编选、审查和出版工作;制订高等院校干部和教师管理的方针、原则、办法及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等;统一指导和组织全国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管理全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领导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⑤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国职工教育农民教育,电视、广播大学和各种形式高等学校的工作,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制订机关、团体办学及民办学校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
⑥制订少数民族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组织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⑦负责与各建交国家政府间进行教育合作和交流,管理教育部门的国际学术交流及援外、外援的有关计划、组织和人员往来的工作等。教育部设有主管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师范教育、计划、科技、外事、基建等工作的司、局,并设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材出版社、电化教育馆等事业单位。除教育部外,中央其他各部、委等业务部门也都设有相应的教育行政机构,主管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事业。
1985年 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撤销教育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1-2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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