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规定,德国是
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
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
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
政府首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
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
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
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制度基础
《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
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
共和制、
民主制、
联邦制、法治国家和
福利国家。
政党制度
法律地位
《基本法》认识到,在
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
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
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
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
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
法律地位、
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
行为准则。
主要政党
社会民主党(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简称社民党(
SPD)。主要政党。社民党是德国最大政党之一,前身是1863年成立的
全德工人联合会和1869年成立的
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最初为纯粹的
工人阶级政党,后逐步发展成代表职工利益的
全民党。社民党主张通过维护职工利益实现
政治稳定和
社会公正,从而推动
经济发展。
联盟党,由
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与其仅活跃于
巴伐利亚州的姊妹党基督教社会联盟(
基社盟)组成。该党成立于1950年,党员以
企业主、
农场主、职员和知识分子为主。联盟党是
西方国家传统意义上的保守政党,经济上倾向于维护企业主的利益,主张通过鼓励企业主不断扩大投资来推动经济发展。联盟党自成立以来已数次执政。
联盟90/绿党(Bündnis 90/Die Grünen),简称
绿党(Die Grünen)。1993年5月由德东部联盟90/绿党和德西部绿党合并组成。绿党成立于1980年。1993年,绿党与东德
民权运动团体联盟90(Buendnis 90)合并,组成联盟90/绿党,合并后仍简称绿党。
保护环境、反对修建
核电站和反战是该党的基本政治主张。绿党曾于1998年至2005年与社民党联合执政。
自由民主党(Freie Demokratische Partei),简称自民党(FDP)。自由民主党成立于1949年,党员多为企业主、高薪阶层和高级知识分子。自民党旗帜鲜明地主张
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应该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其
政治纲领的核心目标是通过改善
投资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自民党历史上曾分别与联盟党和社民党联合执政。
左翼党-民社党(Demokratische Linke-PDS),简称左翼党(Die Linke)。由前身为
民主社会主义党的左派党和从社民党左翼力量分裂出来的劳动与
社会公平党于2005年7月合并而成。左翼党主张通过包括对大企业增税在内的多种手段重新分配
社会财富,停止私有化政策和采取
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一个新兴政党,左翼党没有在联邦执政的经验,一直是反对党。但自组建以来,左翼党的支持率稳步上升,
活动范围也从传统的东部向西部扩展。
德国的共产党(Deutsche Kommunistische Partei),1968年成立,前身为1956年被禁止的
德国共产党。
共和党(Die Republikaner),1983年成立。自称是“社会、爱国主义政党”,政治上右倾激进,主要争取工农选民,反对外来移民。1992年和1996年进入
巴符州议会。
德国的选择,2013年4月14日成立。该政党以抛弃
欧元为核心目标,主张有序地解散
欧元区。领导人为汉堡经济学家贝恩德·卢克。
多党制度
德国实行的是
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但是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选举制度
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
三级选举制,即
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
联邦议会选举。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
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
选举程序和
选举机构等实施
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选举原则
《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
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选举程序
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
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划分选区。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
人口数划分。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
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
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七)、
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德国于
二战后开始采用
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
多数代表制和
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议会制度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
立法机关,议会采用
两院制,由联邦
参议院和联邦议院组成。根据
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
权力机关。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
选举权(组建政府)、
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
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
(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得涉足属于专有
立法权限的范围。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节。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
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
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每次德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建联邦政府。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
质询权、
倒阁权、
调查权、
弹劾权。
行政制度
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
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权和
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由
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
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国家元首
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阁(政府),不负
行政责任。
政府首脑
德国的首脑是总理,总理拥有组阁权,挑选各部部长和政府主要官员,提出对联邦总统有
约束力的任免名单;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项联邦议院负责;决定联邦政府的建制;战时直接取代
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挥联邦军队;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召集联邦议院全体议会,提请联邦总统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
大选等大权。
决策形式
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
决策机构,会议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参加,总理(缺席时由副总理)主持。内阁会议实行集体决议,集体负责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部长出席时才能作出决议。依基本法规定,在由联邦总理制定的政治方针范围内,联邦各部部长可独立地负责领导各自主管的部门。联邦各部部长之间出现意见分歧,不是由联邦总理一人说的算,而是要由联邦政府裁决。这就是联邦政府决策的三原则:总理原则、部门原则和集体原则。
司法制度
法律概况
德国是
大陆法系国家,全部法律都以成文法或
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完备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
单行法规,涉及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从而形成十分完备的
司法体系。
德国联邦法包括1900多项法律和3000多项法规,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公法、私法和
社会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
行政法、
财政法、刑法和
诉讼法。
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
商法两大部分。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
社会保险为中心的
社会福利和
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
劳动法和
经济法。
司法机关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
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
专门法院(
劳动法院、
行政法院、
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则由各个法院各自独立的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往往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因认识不一样而导致
量刑不同。为防止这种情况产生,协调彼此工作,保证判决的统一性,于是由5种法院的联邦法院共同组成一个联合
审判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各个联邦法院的沟通与协调。
检察机关
德国设联邦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州检察院自成一体,上下级是命令与领导的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但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没有垂直的的
领导关系,各自独立。
联邦制度
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立的
联邦州。联邦州不同于省,州是具有一定
国家性质的联邦成员国或成员单位。
3、联邦州在财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4、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
二、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
三、联邦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
四、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制和平的维护者
地方自治:德国的
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而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直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构。它们均享有同样的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的处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进行
法律监督。
地方自治赋予乡镇以下职权:
人事权、组织权、制定计划权、立法权、财政权、税务
管辖权等
乡镇的任务主要包括:
公共事业服务、
文化教育服务、社会福利服务、乡镇建设、
公共安全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