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行政法院最早产生于法国。法国大革命后,基于三权分立 的思想,强调行政诉讼不应由司法机关受理,拿破仑于1799年设立行政法院,各省设类 似机构来处理行政诉讼。此后,联邦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国家均 仿效法国,建立了行政法院;英、美等海洋法系的资本主义国家,以往一般不设立单独的 行政法院,但20世纪以后,也在逐渐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判所。苏联和东欧国家一般不设 立行政法院,有关案件归普通法院处理。南斯拉夫情况比较特别,专门设有行政法院或行 政法庭。在旧中国,北洋军阀政府于1914年设置了平政院,实际上就是行政法院。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将平政院正式改名为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为同级 机关,均属司法院。新中国建立后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而是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行 政审判庭,审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