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采恩是
德语Konzern的音译,原意为多种企业集团。这是一种规模庞大而复杂的
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它以实力最雄厚的大
垄断企业或银行为核心,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范围包括十个以至数百个矿业、工业、贸易、银行、保险、运输等企业,是
金融寡头实现其经济上统治的最高组织形式。金融寡头通过大银行或大工业企业,采用
参与制掌握
股票控制额,使其他参与者从属于自己,从而得以控制比其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在经济上占据更有力的地位,攫取高额
垄断利润。
组织介绍
康采恩是由Konzern音译而来,有“相关
利益共同体”的意思,是
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包括工业企业、贸易公司、银行、
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
投资场所,以获取高额
垄断利润。参加康采恩的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实际上受其中占统治地位的
资本家集团(一般是大银行资本家)通过
参与制加以控制。它明显地表现出帝国主义时期银行垄断资本和
工业垄断资本融合的特点。其产生的时间晚于
卡特尔、
辛迪加和
托拉斯。康采恩中的各个成员企业仍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不失其
法人资格,处于核心地位的大企业或大银行作为
持股公司,通过收买股票,参加董事会和控制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将参加康采恩的其他成员企业置于其控制之下。其目的在于增强其经济优势,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背景介绍
在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上,康采恩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在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形成。它的产生和发展,控制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银行资本与
工业资本融合为
金融资本的重要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
垄断组织日益向综合多样化发展,康采恩也有了诸如实力增强、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加强、家族色彩淡化等一系列的变化。它已成为最突出、最典型和占优势地位的垄断组织形式。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存在的各大康采恩集团也被称为
财阀,比较有名的有
三井、
三菱、
住友、
安田等等。在2000年左右,中国和日本开始出现的各种“控股公司”以及“集团总公司”,也被认为属于康采恩垄断。
康采恩法
康采恩法(Konzernrecht)即〔企业联合法〕(das Recht Des verbundenen Unternehmen),德国股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地讲,康采恩只是德国股份法规定的企业联合形式之一,但人们通常将康采恩与企业联合相提并论。根据
联邦德国1965年《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的规定,康采恩是“在一个支配企业统一管理下的二个以上的从属企业的联合”。除了该法在总则部分对康采恩作了一般规定之外(第15~19条),有关康采恩的具体内容规定在第3篇“企业联合法”中。该篇分5章,依次为:合同
联合企业(291~307条)、从属企业的管理和责任(308~318条)、加入公司(319~327条)、交叉参股企业(328条)、康采恩中的帐目提出(329~338条)。19世纪末以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种种企业联合形式,首次在其中得到体现和确认,是
西方国家有关康采恩的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
康采恩契约
根据德国
股份公司法的规定,从康采恩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其康采恩存在着两种类型:一是合同型康采恩;二是事实型康采恩。前者是指通过合同手段建立起来的康采恩组织。在德国,涉及企业之间组织关系的
企业合同有很多种,与康采恩企业集团有关的企业合同主要有“控制合同”和“利润移转合同”。这种类型的康采恩的特点是:所有企业必须置于一个统一领导之下。这意味着从属企业将丧失
经营自主权。同时,缔结控制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之,必须有关企业
股东大会至少3/4以上的多数同意,最后还需要
商业登记确认才能生效。后者则是指某一企业的多数股权为另一企业所控制而形成的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形态的康采恩企业集团。这种事实型康采恩是指母公司通过控制所属企业的多数股权,借助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
监事会对从属企业的经营政策施加决定性影响。因而,对事实型康采恩来说,其
法律后果可能包括由控制企业对从属公司的损害予以补偿、制定关联报告和审计等问题。除上述二种重要类型的康采恩之外,如果不是一个企业从属于另一个企业,而是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合并到统一领导之下,那么,它们也构成一个康采恩。显然,康采恩属于一种典型的关联
企业形态。
与托拉斯的区别
在
资本主义经济现实中,康采恩同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那一类
托拉斯之间不易划出明确界限。一般说来,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①从结合形式看,参加托拉斯的各个企业事实上已融合为一体,完全丧失了各自的独立性;而加入康采恩的各个企业在形式上是独立的,尽管其中的大多数要受居于核心地位的大银行或大工业企业的
直接控制。
②从参加的主体看,加入托拉斯的都是单个
资本家的企业,而加入康采恩的既有单个资本家的企业,又有集团资本家的
垄断企业,如
卡特尔、
辛迪加、
托拉斯。
③从参加者从事的业务看,加入托拉斯的一般多是生产
同类产品的企业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而参加康采恩的企业,既有工业、矿业和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又有银行、保险公司、商业公司及其他服务性公司等
非生产性企业。
发展沿革
康采恩是由大财团控制的
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它出现的历史比
卡特尔、
辛迪加、
托拉斯稍晚,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先后在各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形成。美国的第一批财团是以家庭为中心组成的。由于它们位于东部地区,通常被称为东部财团。其中,除实力最大、以钢铁起家的
摩根财团和以石油起家的
洛克菲勒财团外,还有
梅隆以及
杜邦等财团(见
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财团)。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约有20个大财团(见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财阀),其中实力最雄厚的
金融资本集团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三井、三菱、住友、安田
四大财阀。这些大财团的势力控制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集中地体现了
金融寡头的全面统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康采恩继续有所发展和变化,主要是:
①各国金融资本集团的实力迅猛膨胀。如
美国八大财团1974年控制的
资产总额高达11860亿美元,比战前1935年当时八大财团所控制的资产额增加了18倍多。由于财团实力的膨胀,它们对
国民经济的控制程度进一步加强,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②财团组成的成员发生了变化。战前的财团家族色彩浓厚,有许多财团由单一的家族成员组成。战后,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在美国,有的财团已由单个家族的控制变为多家族控制,有的财团原来的家族名称只是一个象征,实际上早已成为以大银行为中心的财团了。
③财团之间相互渗透,其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是相互购买对方股票、相互在对方企业中投资、相互发生信贷关系,因而财团
势力范围已很难划分得那么清楚。
④
财团同
国家政权的结合更加密切。金融寡头亲自出马,或者派遣代理人到政府中担任要职,直接掌握
国家机器来为
垄断资本的利益服务,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此外,财团通过自己设立的各种机构对政府施加影响,左右政府的内外政策,也比战前大大加强。
⑤财团的多样化经营和国际化进一步发展。现在的许多财团,其经营包括各行各业,可以说是“应有尽有”。财团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它们的势力不断伸向国外。各国财团还互相渗透,或者联合起来共同对第三者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