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拉斯,英文
trust的音译。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
企业合并组成。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
投资范围,加强竞争力量,以获取高额
垄断利润。参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都丧失独立性。托拉斯的董事会
统一经营全部的生产,销售和
财务活动,
领导权掌握在最大的
资本家手中,原
企业主成为股东,按其股份取得红利。参加的资本家为分配利润和争夺领导权进行剧烈的竞争。
组织特点
参加托拉斯的企业,既失去了商业上的独立性,也失去了生产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
所有托拉斯内部的一切业务,如生产、销售及
利润分配等,全由托拉斯的
领导机构──董事会及其所属机构进行处理。董事会的
领导权完全由原来加入托拉斯的一些最大企业的资本家所操纵。独立企业的
所有者或股份公司,在加入托拉斯后,即丧失其原有的独立地位,而成为托拉斯的股东,可以按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取得红利。参加者只有通过拥有大量股票来取得对托拉斯的
控制权,也只有通过出售股票来退出托拉斯。而
卡特尔和
辛迪加则是属于不同所有主的许多独立企业的联合体,参加者在生产上、法律上都保持其独立性。所以,同卡特尔和辛迪加相比,托拉斯是较为稳定的。但是,在托拉斯内部各个参加联合的资本家之间经常为争夺企业领导权和股份控制额而进行激烈的斗争。
组织性质
托拉斯归根到底是力图到处抬高价格,只要这符合于联合起来的资本家的利益,并且极力防止价格下降,而价格下降是改善生产的必然结果。此外,资本家相互勾结,用他们的联合力量来反对工人联合会及其要求,以加强对劳动者的压迫。这即使不是托拉斯的目的,往往也是托拉斯的结果。
“赢利同盟”(pools)与托拉斯和
卡特尔不同,它完全不是一个全能的组织,它的唯一目的是抬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它对于居民的公益有特别大的
危害性,应当给以最严厉的制裁。
国际
社会党代表大会向劳动者指出托拉斯的压力,但无意于阻止这种联盟的形成,因为这种联盟是现存生产制度的合乎逻辑的结果;采用镇压性的立法措施,至多只能使托拉斯改变它的形式,而不能阻止它的实际发展。
在任何情况下,
社会党都不应当反对根据法律责成托拉斯公布其经营方法和
财务活动成果。摆脱苦痛处境的唯一实际出路应当是国有化,而在今后的阶段上,则是在国际托拉斯已经极度发达的各该部门中实行生产的国际调节。
无产阶级的实际活动应当是改善各种阶级组织、
政治组织以及得到合作社运动支持的
经济组织,以便迎接和加快由
社会剥夺各大
生产部门的时代的到来,由于这些大生产部门已经完全由托拉斯组织起来,因而有可能对它们实行剥夺。这样,以利润为目的的
私人生产就将逐步改造成为以制造产品为目的的生产。
表现形式
1879年首先在美国出现,如美孚石油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美国
国际电话电报托拉斯等。托拉斯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
企业组织,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掌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
企业主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托拉斯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优厚利润,提高投资者兴趣,刺激投资,促进业务扩充,有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会减少竞争,阻碍
企业技术进步和
新兴企业的发展,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在
社会主义国家,托拉斯也是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中国在1963年至1964年,
中央工业交通部门先后试办了1烟草、2盐业、3煤炭、4汽车、5医药、6橡胶、7铝业、8汽车、9
纺织机械、10地质机械仪器、11电力、12航运共十二个托拉斯企业。紧接着受到“文化大革命冲击”,医药、橡胶等企业出现各种问题被批判,随之解体。
相关影响
各大
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
反垄断法,并且在各国该法案中对这一垄断形式进行了限制,禁止了过于庞大的托拉斯垄断。作为
经济行为的托拉斯并未完全禁止,一些被认定为并未过度庞大的托拉斯的存在还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关于判断其是否过度庞大,各国各个时期的判别标准也不尽相同。
由于一些托拉斯形态在
发达国家已被宣布为违法,因此一般上对于托拉斯的介绍,基本上都使用了企业
垄断市场的形态之一的说法。另外,由于发达国家在法规上对于各种托拉斯都进行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对于一些以成立托拉斯为目的的企业合并行为,在成立时并不会
公开发表其成立托拉斯的目的。对于一些同行业
企业合并,以及同行业
企业收购等行为,很多国家也在探讨其是否属于变相的托拉斯而触犯反垄断法。
然而,与代表
公众利益的反垄断法相反,现代的企业由于受到19世纪末以及20世纪初美国托拉斯企业繁荣的影响,把托拉斯化作为企业
经营方向的企业也并不在少数。
与托拉斯相对,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市场间的企业合并,由于基本上不会造成
市场垄断,因此并未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垄断组织的出现,能够减少单个
资本家生产的无计划性,推进了大工业发展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
垄断资本家控制着国家的政治和
经济命脉,容易造成大范围的
经济危机以及一系列连锁反应。随着垄断组织的形成,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
帝国主义阶段。列强的经济实力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拉大了与
亚非拉落后
国家和地区的差距;垄断加剧了对市场的争夺,西方大国的垄断资本集团大规模向海外扩张,寻求和扩大
投资场所,掀起了瓜分世界的狂潮,引发了列强重新瓜分殖民地的激烈斗争。
主要类型
以金融控制为基础而组成的
其参加者在形式上是独立的,实际上却完全从属于总公司。这种总公司实质上是一种
持股公司,它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
股票控制额,对它们进行金融上的控制。1899年,美国洛克菲勒建立的
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是这类托拉斯的一个典型。通过这一持股公司控制了所属的各个石油公司,从而形成了一个石油大托拉斯。1972年,该公司改名为
埃克森公司。1984年,埃克森公司雇佣职工15万人,其销售额和资产额分别为908.5亿美元和632.7亿美元,不但是美国而且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一家工业公司。
以企业完全合并为基础而组成的
这种合并或是由规模相近的同类
企业合并,或是由强大企业吞并实力较小的其他同类企业。这种托拉斯的总公司是直接掌握产销的业务公司。1916年建立的美国
通用汽车公司是这类托拉斯的一个典型。它除了把
新泽西通用汽车公司(成立于1908年,先后合并了数家汽车公司)的股票接收过来外,又于1918年和1919年相继合并了“雪佛莱汽车公司”和“费休车身公司”,从而成为一个汽车大托拉斯。1984年,通用汽车公司雇佣职工74.8万人,销售额和资产额分别为838.8亿美元和521.1亿美元,在美国500家最大工矿业公司中仅次于埃克森公司而居第二位。
在各国的发展托拉斯是
资本积聚和生产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在其他国家中占有一定地位,在美国得到广泛的发展,美国被称为“托拉斯帝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
工业生产的集中十分迅猛,在钢铁、石油、铁路、汽车、采煤、
制糖、火柴、烟草等各个部门,都先后形成了规模巨大的托拉斯。1904年,美国各经济部门的托拉斯有440个,资本达204亿美元,其中1/3的资本掌握在7家大托拉斯的手中。1910年,托拉斯在美国一些
工业部门的生产中所占比重是:
纺织工业为50%,玻璃制造业为54%,棉布印染业为60%,
食品制造业为60%,
酿酒业为72%,金属工业(不包括钢铁)为77%,
化学工业为81%,
钢铁工业为84%。托拉斯之所以盛行于美国,主要是由于在生产高度集中的基础上,少数几个大企业在其刚建立时就采用先进的新技术,并在各该部门中迅速取得了统治地位。
在其他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托拉斯也得到广泛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电力托拉斯控制了全国
电力生产的40%。在英国,
帝国烟草公司占全国烟草生产的一半;电线托拉斯、
制盐托拉斯、漂染业托拉斯分别占各该行业生产的90%;精梳棉纺业托拉斯实际上控制了英国该行业的全部生产。
主要风险
托拉斯中存在的风险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
不确定性。这种结果包括盈利和亏损。在这里则是指亏损的风险。广义的信托风险包括
信托业务的风险和
信托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的风险,也包括影响信托公司和
信托业发展的各种风险。由于本文主要是对金信信托危机中的
资金信托问题进行探讨,因此这里的风险主要指资金信托中信托业务的风险。
信托风险依照承担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和委托人、受益人承担的风险。下面将对这两种风险予以阐述。
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在托拉斯中,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在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
经营管理水平所限或者客观
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
信托资金本金遭受损失所承担的
财产损失风险;
(2)在
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所限或者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
资金收益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或者其他
投资收益率的
机会成本而承担的
收益风险;
(3)由于建立一个完善的
信托产品流通市场尚存在政策障碍,使得信托产品难以流通,这就使信托产品的投资人或者拥有
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无法及时、合理地转让信托产品;
(4)当信托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时候,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其负责赔偿的责任,但是他们将面对诉讼和举证等责任,这是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的。
受托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在托拉斯中,受托人承担的风险重要的包括以下几种:
(1)就某一
信托业务而言,如果无法取得
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就可能面临难以收取
手续费的风险,这将使信托公司无法支付信托业务的
管理成本;
(2)就某一信托公司而言,如果所管理的信托业务业绩普遍不好,在
市场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将面临丧失客户、丧失
市场份额的风险;
(3)信托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如果出现管理不当和过失的情况,信托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