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是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
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
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投资种类
贷款信托类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
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
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
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
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
贷款利息,执行
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
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
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
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
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
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
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
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
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
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
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创新之路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
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发展进入了
快车道,信托产品也有先前的较单一类品种,向创新之路迈进。
收益性创新
信托产品
预期收益率创新。传统的
信托计划预期
收益率是固定的,投资者资金即使投资再多,大资金的优势也得不到体现。2005年12月,
平安信托在国内首次推出了分档设置收益率的信托产品。丰淳”、“丰鸿”和。丰沛”。三个产品都设置。双预期年收益率”,投资金额在50—200万元之间,预期年收益率为3.7%,如达到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 ,那么预期年收益率就达到3.9%。另一方面,有些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没有设置预期收益率,如
天津信托发行的“
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华宝
信托发行的“伊利股份
法人股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它们的收益来源于所购股份的分红和价值增长,该类产品的
收益性设计更加符合信托产品的本质特征,是信托产品的主要收益模式。
信托产品附加收益创新。除了在
名义收益率上信托产品具有优势,某些信托公司通过拓展信托产品的特殊
使用价值,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如浙江国信的“
三墩颐景园房地产投资集合
资金计划”,该产品赋予
信托计划投资者对标的房产的
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价格的高折价率,即使投资者本身不购买该房产,这个期权也可以在房产
一级市场上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获得一定的
价差收益,构成信托产品的潜在附加收益,增加了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信托产品
收益分配创新。信托计划中规定信托财产的收益半年分配一次,少数的甚至每季度分配,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可以投资其他的
金融产品,获取更多的收益。
安全性创新
多数信托产品的
投资对象是单一项目,
风险集中在融资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强信托
产品的安全性始终都是
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产品安全不但关系到信托产品的市场
认同度,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也关系到信托公司的成败。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创新主要体现在风险
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采用借助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高
信用主体的声誉外,还采用资产抵( 质) 押,如
土地使用权和
房产抵押;外部信用措施增强,如第三方担保,.
银行信誉调查等,内部信用措施增强,主要是优先/次级结构的运用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如采用财产质押和
信用担保双重保证。
信托产品安全性创新还体现在
组合投资方面,组合投资无疑是分散
投资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和
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上,据统计,2007年信托产品
资金运用方式中首次运用了组合投资的方式,分散了风险,提高了风险可控度,
融资资金规模达到12.175亿元。
流动性创新
流动性是衡量信托
产品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信托产品只有通过流动,才具有
变现能力,才能
规避风险。我国现阶段主要采取四种基本的途径:一是引入“
做市商”机制,二是“信证通”模式,三是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四是
开放式信托方式。
做市商机制。做市商机制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自身做市商,这一模式最早是由中煤信托在其推出的“
车公庄危房改造
贷款信托”中使用的。中煤信托在产品发行时承诸将提供不超过
信托计划资金20%的固有财产,用于受让
持有期在6个月以上( 含6个月) 的
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回购的方式来增强信托产品的
流通性。在信托规模较小的时候,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但一旦信托规模扩大以后,单个信托公司恐怕无力承担这种做市商的角色。二是利用“信托的信托”来促使信托产品流动,如
中原信托推出的“阳光
信托理财计划”中规定,其投资的范围包括该信托公司已开发推出的基础设施类的信托产品,通过这种多次信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但如果后面发行的信托在销售时遇到困难,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就无法保障。三是引入商业银行做市商,即
信托收益人可持信托合同到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信证通”模式。影响信托产品流通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寻找交易对手的
搜寻成本太高,阻碍了潜在买方和卖方的
信息交流。通过构建信托产品,转让信息的集中披露平台,降低潜在交易客户的搜寻成本,是促进信托产品流通的一个重要手段。2003年
西南证券飞虎网曾经推出“信证通”理财计划,尝试构建国内首个信托产品交易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转让或购买某个信托产品。
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由于法规的制约造成信托公司本身
营销渠道狭窄,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
战略合作,构建信托产品的流通平台。信托公司可以利用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进行
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办理信托产品的转让和抵押解决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特别是
个人信托品种,通过与银行、证券公司的合作不仅能扩大销售范围、
降低成本并且能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
开放式信托模式。开放式信托是开放式的类货币市场的
信托基金”,其创新的主要点在于
开放性的流动性安排。它以
货币市场为主的
投资范围也易于流动性的安排,因为货币市场的投资产品本身保证了其投资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它与一些
基金公司发行的
货币基金相比,强调。以5万元
人民币投资起点”,符合面向“高端投资者的信托规制要求”,如上海国授的“
现金丰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
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
银监会对
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
资本金规模和
资产规模的
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
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
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
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
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
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
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
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
信托资金兑付和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
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
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
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
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
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
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
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
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
资金来源于
银行贷款或者
国债回购资金。依据《
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
信托法》和《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
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
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
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
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
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
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
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
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
现行的
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
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
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
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
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
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
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
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
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
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
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
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
信托资产按
风险权重计人总
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
信托业务还是以
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
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
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之类的
权利信托、
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
目标函数:
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
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
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
传导机制以及风控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
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监管改进
在现实中,人们总是在既定的
约束条件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选择。交叉性金融工具作为
金融分工演进和
金融市场深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金融工具供需双方权衡分工经济的报酬与
交易费用两难冲突的动态
反馈机制的结果。也就是分工经济的好处要大于交易费用,交叉性金融工具才会产生和存在,才会有利于提高
资源配置效率。在这里分工经济的报酬是指金融的
专业化经济、
范围经济和
协同效应产生的好处,交易费用包含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内生交易费用为人的
机会主义行为使交易失灵造成的损失,外生交易费用为议定、执行合同和保护产权的费用,这两种交易费用的减少具有不可兼顾的二难冲突,即减少内生交易费用和增加议定和执行合约的外生交易费用。监管成本即为外生交易费用,
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评级也是外生交易费用。权衡这一两难冲突是一个复杂的机制和过程。监管机构就是在各种既定的约束条件下,权衡金融工具
交易效率与金融工具交易费用(风险)的两难冲突中,求得安全稳定的
金融发展。从此出发,应坚持的监管原则应该是:效率、竞争和激励相容。
所谓
效率原则就是监管机构要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出台的
政策措施,要尽可能降低各
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内生交易费用,同时适度增加外生交易费用,如要金融机构如实加强
信息披露,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评级,对金融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效率,使各方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易费用。
所谓
竞争原则,就是对同类金融产品实行统一的
游戏规则,保持竞争的
公平性。当一个专业有很多同行多次
重复博弈相互竞争时,可以利用他们的竞争来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将内生交易费用内部化,降低到最低程度。
所谓
激励相容原则,就是使参与交叉性:金融工具交易的各利益相关者都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在一定规则下进行博弈,避免行政式的过度监管,鼓励创新,从而达到多赢的目的,而不是一味限制和管制。
但是激励相容也是一个状态依存,在各国当有金融机构缺乏有力的
内部约束时,适当的外部
微观干预是有利的。
(二)改进监管和协调监管的具体措施
1 改变监管费用收取办法。银监会废除按资本金大小和信托规模收取监管费的方法,改为按一定
净资产收益率和信托报酬收益率收取,征收差别化的监管费。即在一定的基础上,对风险小效率高的信托公司征收较低的监管费率,对风险高效率低的信托公司征收较高的监管费率,废除一刀切式的、以资本金和信托规模的
绝对数征收监管费的方法,真正体现以风险和效率为导向的监管理念。不过实行这一方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要保证
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进行风险资产分类,其
净利润和
信托收入一定要是提足各项准备之后的
风险利润和
风险收入。这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将股东回报、监管要求与内部业绩考核保持内在一致,从而大大激励信托投资公司提高
风险管理水平,降低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2.建立符合信托业务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标准,分类监管。一是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忠实遵循信托文件的
结构要素。监管层应该按照信托原理明确贯彻信托
独立性原则和信托财产的特殊性的措施。
二是制定《受托人法》或者《谨慎投资者法》,将《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审慎、有效”义务管理信托财产的条文细化,增强可操作性,防范受托人的
道德风险。这需要进一步制定行业经营准则,在信托活动的
业务流程、
尽职调查、
岗位职责、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财务制度以及不尽责履行合同的惩罚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三是确认信托受益证书(合同)作为
有价证券的
法律地位,以改善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
建立符合信托业务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标准后,与按一定净资产收益率和信托报酬收益率收取差别化监管费相对应,分类监管,逐步取消一些不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限制,如200份合同的限制、设置分支机构的限制、
私募的限制、异地
展业的限制。
3.建立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定性和
量化指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因此要制定定性和定量的指标便于识别,建立金融工具交易引起的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国务院领导下的协调监管机构。这些指标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
资产质量、
盈利能力和收益率、流动性、
市场风险的
敏感性、金融机构的退市标准等,建立的协调监管机构要有权威。
4.建立配套监管的基础设施,使各方激励相容。
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核心放在交叉产品和
交叉销售引发的风险。二是颁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便于各金融机构以统一的方式
计量金融资产负债风险。三是清理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金融法规和政策,消除矛盾之处和监管空白地带。四是大力发挥各类
中介机构信息制造商的作用,深化
金融工具创新。五是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参与金融交叉性工具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防范各方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相互制约,鼓励创新交叉性金融工具。
选购指南
第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
信托公司。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
诚信度、
资金实力、资产状况、
风险管控力度,历史业绩和
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国内信托公司截止2013年4月28日有68家公司,最新成立的是中国民生信托公司,附图为其它67家.
第二,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
信托资金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
投资项目的行业、
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
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第三,要考察
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因此,在选择
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但其
安全系数却较高。
第四,从各类信托理财产品本身的
风险性和收益状况来看,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股票等领域的
项目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比较适合
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年轻投资者或闲置资金较丰裕的高端投资者;投向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则安全性较好,收益则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运用养老资金或子女
教育资金等长期
储备金进行投资的稳健投资者。
另外,投资者在选购信托理财产品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信托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可提前赎回或支取资金,购买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资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钱而急于
提前支取,可以
协议转让信托受益权,但需要付出一定的
手续费,因此应尽量以短期内不会动用的闲散资金投资购买信托理财产品。信托法规对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部门也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申明风险并及时披露信托产品的重要信息,不少信托公司已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净值、
财务信息等,广大投资者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
投资权益。
手续费用
一、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
管理费用一般是向
融资方收取(由
信托财产承担),与投资者一般没有关系,
信托合同中委托人的预期的
信托网收益是相当固定的纯
利得财富收益。 固定收益类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有: 受托人(
信托公司)收取的
信托报酬、保管人(保管银行)收取的
保管费、
信托文件账册制作及印刷费、
信托计划日常管理费用(交通、通讯、保险、律师、审计等)、召集收益人大会的相关费用、资金
汇划费、
信托终止时的
清算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
其他费用等。具体收费额度每家公司的每一款合同都有所区别。
二、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产品(
阳光私募)的相关费用 这类信托理财产品的费用虽然也是由信托财产承担,但与投资者的关系高度相关,因为投资者的最后利益是信托财产扣除所有相关费用的余额。 证券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 固定
管理费(信托公司收取,费率约为净值的1%-1.5%)、浮动管理费(投资顾问收取,费率一般为赢利部分的20%)、
保管费(保管银行收取,费率一般为净值的0.25%左右)、
认购费(一般是认购资金1%左右)、
赎回费(一般在封闭期内赎回要收取高额赎回费,超过免收)、 信息披露费、银信托事务聘用的会计师和律师等中间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证券及
其他投资品种
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信托
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
税赋和费用等。
三、股权投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股权投资类(
PE)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这类信托理财产品也和证券类信托产品一样,投资者的最后利益也是信托财产扣除所有相关费用的余额。 股权投资类(PE)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
信托
认购费(购买信托时额外收取,认购额的2%左右)、固定管理费(信托公司收取,每年按
信托资金的2%左右收)、浮动管理费(按
信托收益的20%左右收取)、
托管费(由
托管银行按每年0.1%左右收取)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赋和费用等。
风险
道德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
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
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
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
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
一是利用不当
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
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
公平价格,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的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
关联方和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一般信托投资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收入的1% ,或者采取分级收取信托报酬,除去成本,信托报酬产生的利润非常微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误将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就利用此点把超过信托合同的
实际收益化为固有财产。
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
产品链,涉及很多
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风险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例如,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由于
股票市场本身的各种风险,导致部分进行股票投资的信托产品不能按时兑付,2005年5月末占全部未兑付信托产品的11% 。
政策法律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如一些进行股权投资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
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满足项目
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
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2005年
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收紧地根,使得土地不能变现交易,或者
财产收入担保没有进入预算,或者财政收入不足,导致担保无效,或者不合法。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如有的信托产品以财产
受益权设计信托计划以处置
烂尾楼、投资
房地产开发,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按照有关房地产所有权
变更登记的规定,要支付3%的契税,如果双方平摊意味着
融资成本的提高。对信托公司而言,收取手续费才1%,而支付的手续费高达1.5%。况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登记过户的房地产没有
抗辩权,也就难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强制执行的禁止和
风险隔离。
管理方法
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的领域非常广,投资的方式非常灵活,但大部分是以贷款和股权
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投资领域广,投资方式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
技术知识和专业的风险
管理能力,信托投资公司虽然拥有风险管理能力,但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如房地产项目由于政策变化,风险高,信托产品
存续期间没有现金流,或者项目本身阶段性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不做,开发商才找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融资的。
信托投资公司对于政策不仅没有足够的
风险分析,而且对于房地产领域的专业知识也非常欠缺,从而导致风险管理能力低下。据银监会统计,到2005年5月底,不能兑付的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占全部不能兑付信托产品的61% 。
缺乏流动性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
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
收益凭证、有价证券
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
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
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
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
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
多元化
据好
买基金研究中间察看,一些以往的产物刊行小户,迩来刊行频次低落。一方面是因为《净资产办理法子》带来的束缚,此外一方面 是信托产品今朝经济还处于底部,
企业投融资需要低沉,从而信托产物刊行趋缓。好比,客岁上半年,
外贸信托每个月建立的产物数目跨越20只,但客 岁 7月以来,其产物数目都连结在每个月5只之内,部门月份乃至唯一二、3只产物刊行。
吉林信托曾也是市场上气吞山河的产物小户,客岁每个月都有跨越10款产物刊行,其产物刊行数目极具削减,到今朝唯一3只产物刊行。
1、信托刊行的数目削减,以大公司愈甚
为何平稳收益类信托召募周期显现出收缩的态势?除投资者对平稳收益类信托需要的增长之外,据好买基金研究中间阐发,最少另有如下 三点缘由,使其召募周期变短。
2、多元化渠道的扩大,加快产物消息通报
历年来,
第三方理财市场鼎力成长,为信托产物供给了极其有益的贩卖渠道。据不彻底统计,如今海内注册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已跨越1000 家,加之直接从道理财咨询的公司,已有上万家。与此同时,很多信托公司都起头组建本身的财产办理中间,加大本身的直销气力,愈来愈多 的银行和券商,也纷繁参加了产物贩卖雄师。从大到具有成百上千位的投资参谋的机构,到小到一两个人运作的公司,都在市场中死力挖 掘匿伏客户。
多元化渠道的强大,使得信托产物消息通报服从变高,愈来愈多的投资者可以更实时地晓得产物的消息。有的乃至在产物尚未正式起头召 募过去,投资者便已得到消息,实时调配好资金,只等产物的推出。
3、信托公司拓宽产物,满足多种理投资者的需要
在剧烈的市场合作中,贩卖机构意想到仅颠末过程代销信托公司产物,其实不能充实阐扬出本身手中的客户的服从;信托公司也渐渐意想 到,一味做传统格局,市场合作力较弱。是以,不管是贩卖机构,仍是各家书托公司,都将本身定位成业余的财产办理公司,但愿颠末过程拓 宽产物不日、产物种别,来发掘更多的分歧需要的客户群。
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财”处于垂危的职位地方,“托”则是业求实施的办法。此后金融业理财办事还处在产物层面,表现 为向客户倾销产物。偶然产物自己得当该客户,但因为不领会客户此外的财政状态,有大概造成总的
投资组合阔别了客户的危害担任本领大概 理财方针。理财办事的更高层面是全方位理财,兼顾客户的理财方针微风险担任本领,分身持久方针和短时间方针,按照客户必要放置全部投 资组合,可以说是为客户
量身定制,从而最大水平满意客户的金融需要。
面向将来,信托行业需进一步晋升客户办事本领,创建与
高净值客户相顺应的信托产物系统,美满信托产物链。创建包含底子办法信托产 物、
房地产信托产物、证券信托产物、PE产物、财产基金、并购信托和现金办理类产物等配合组成的信托产物系统。
产品对比
2012年底,
银行理财资金规模和信托资管规模都超过了7万亿大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纷纷议论其规模与风险。本文就主要比较两者的相同点和差异。银行理财指银行主导的且在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代销的
其它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产品不在此范围。信托产品指由信托公司研发、设计并作 为受托人的产品。
一、相同点
1、两者都是国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
社会公信力。
2、两者均不能在合同中承诺保本、保收益,这是银监会的规定。凡是跟客户说这种字眼的,都是口头的,不能在合同中体现,谁敢谁违规,
合同无效。
3、银行理财资金和信托
资金池产品,均没有明确资金用途(指明确的资金使用者、用资项目等等),均由发行方主动管理,均由发行方以自身的信誉对兑付做背书。
二、不同点
1、银行理财资金池很大一部分是对接信托产品,信托资管规模有1/3来自银行理财资金。
腾讯财经图片报道揭秘了银行理财收益主要来自信托:
2、信托理财具有银行理财不具备的债务隔离功能。根据《信托法》:信托资产具 有独立性,不能被抵债、破产、清算和分割,是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 中独立出来的一笔财产。因此,信托资产 在
发达国家通常
被作为财富管理和财富传 承工具。而银行理财资产、基金、不动产 等等一旦发生
债务纠纷、法律诉讼纠纷、 离婚等等均要被冻结或者用来抵债、清算、分割等。详细可以看笔者博文《如何 妙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规避个人资产的 四大风险》、《从吴亚军许毅等富豪婚变 谈信托在婚姻中的财产隔离功能》。
3、银行理财的主要优势是期限的便利性,尤其是短期方面,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但这一优势正在被信托产品渗透,如中融信托汇聚金1号,认购者可以自行订购7天、14天、30天、60天、90天、180 天、270天、360天,收益均高于同期银行。
4、两者的专业化程度不同。银行核心业务是存款贷款
利差;银行很少主动研发理财产品,基本是用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城 投债、
企业债等,从而赚取利差。信托公司则是专业的财富管理公司,每一笔
投资业务都要独立完成尽职调查,研发和设计产品,因此,在投资专业上比银行更胜一 筹。
5、银行理财比较大众化,门槛通常为5万;信托的门槛较高,分100万/300万两 个档次,300万可以自由选择产品,100 万则限制较多,一个项目只有50个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