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
贸易条件、
价格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
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法律规定
对于国际
贸易术语的使用,
国际上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规范。《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
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
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规定宗旨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这次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
运输合同而不是
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
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
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
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
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
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
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
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
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
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
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
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
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
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
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修订过程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
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
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
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
FOB点(货物越过
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
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
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最新修改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rm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
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
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
DEQ术语下,办理
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1990年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应用范围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
标准合同或
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规定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
第一组
为“E”组,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发货)。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
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二组
“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主要运费未付)。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
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此外,卖方还应办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
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
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
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第三组
“C”组(CFR、CIF、
CPT和
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产生的
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主要运费已付)。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
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
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
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
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
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
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四组
“D”组(DAF、DES、DEQ、
DDU和
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
全部费用和风险(货到)。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
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
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
清关手续,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
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
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
手续费、关税、税款和
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DDP(Delivered Duty Paid):进口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付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的取得
进口许可证时不宜采用该术语。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
术语变化
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于2011年元旦实行。鉴于此前各版本是广泛应用的贸易工具,新版《通则》值得贸易各方重视。
历次修订适应形势变化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
20世纪50年代末期,针对
西欧与
东欧国家和前
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
边境交货及进口国
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国际商会于1967年补充了边境交货(DAF)和完税后交货(
DDP)两种
贸易术语。
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于1976年增订了机场交货(
FOB Airport)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
随着集装箱
运输方式的发展,
多式联运应运而生,
门至门的交货方式已逐渐被世界各地广泛采用。为配合此种国际贸易的需要,
国际商会于1980年增订了货交承运人(
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
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
船舷),而是在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过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多式联运)继续运输。
1990年,
电子资料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被日益频繁应用,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电子
计算机通讯联络来处理。为了适应这种形势,
联合国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同时,
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90年第3届大会通过了《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以电子单证代替纸质单证将成为
全球贸易的潮流,从而使单证传递迅速准确,方便于国际贸易。因此,1990年修订的《通则》中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
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提供“相等电子单证”,以替代纸质单据。
1999年,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全球无
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
运输方式的变化,
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据报道,此次最新修订的《通则》主要有三大变化。
首先,将原来的13个贸易术语减至11个,创设DAT和
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
DEQ和
DDU。由原来的四组术语减为两组用语,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
EXW、FCA、
CPT、
CIP、DAT、DAP和DDP,以及适用于
水路运输的用语,包括
FAS、FOB、
CFR、CIF。
业内人士称,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HC)的
责任方。现时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双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是来自卖方,一是来自船公司,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第二,在2010新《通则》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
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
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货柜中藏有
违禁品。
《通则》亦因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
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
第三,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通则》中,不再有“
船舷”的概念。换言之,在原先的FOB、CFR和CIF术语解释中“船舷”的概念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 on board)。之前关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在新术语环境下变化为“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
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无强制性业界反应冷淡
此次新颁的《通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首次修订,也是中国专家代表首次参与该规则的修订。此前的版本已被广为传用,FOB、CIF等国际贸易术语已深入人心,此次修订实行本该是一件较为重大的事情,然而经记者多方访问,事实却是业界对此反应冷淡。
国家海关总署负责统计外贸数据的人士甚至不知道有这件事,经记者解释后评论说:“这是属于
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内容,我们的研究和分析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个人认为,这对贸易的总量和流向都不会有影响,只是
交易规则的变化(或者说是针对具体
合同条款的更好的约定),应该是
技术层面的东西,不是左右贸易的因素!”
中远集运也有人士认为,修订后的《通则》对航运的影响比对贸易的影响更小。至于是否真如媒体报道的那样能改善THC纠纷,担任了几十年船长的
刘有钟并不乐观:“新通则中有一项规定:‘DAT规定,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似乎到了目的地,卖方就可以不用承担风险和费用了,包括THC,对此,船公司可以说:箱子还在你车上,你能说你到了吗,如果你认为到了目的地,那你就留在码头上等吧,如果要喝水吃饭再把车拉出去,我们欢迎你再开回来,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呀,如果船到了,轮到你装船时,我们会打你手机叫你。”
即便不出现船公司故意“抠字眼”刁难对方的假设情况,据记者了解,《通则》的制定者是
国际商会,这是一个全球性商人的
民间团体,其制定的规则本身并没有
法律效力,只有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使用了该组织制定的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才会因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据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人员介绍,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版本内的所有
贸易方式,《通则》本身只是一个方便贸易双方沟通的工具,用不用取决于贸易双方的合意,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通则》新引入的意在解决THC纠纷的两个贸易方式——DAT和DAF,虽然明确了买卖双方对THC的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估计很难真起作用。
只有
工具性,没有强制性,大概是业界对新修订的《通则》反应冷淡的原因。
把握术语避免贸易纠纷
尽管新版《通则》也许对贸易、航运都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毕竟这些术语将被广泛使用,如果真的被写进
贸易合同的话,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不理解这些术语的内涵而导致贸易纠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而且经修订,《通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据介绍,其是根据贸易现状制定的,由于欧盟、东盟等区域间的
自由贸易区发展,《通则》及时取消了已经不具有
现实性的一些贸易术语,比如1953年为
边境贸易而增订的DAF,因此新版《通则》适用范围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延伸到国内和区域间贸易。
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理解这些术语,并按照自己的利益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就具有很大必要性,为此记者采访了汇盛律师事务所的
卢敏律师。她详细解释了DAT和DAP两个新贸易术语。
目的地或
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EQ。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与原先的DEQ相同的是,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但与之前DEQ不同的是,在
集装箱运输中,DAT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实用。因为在
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
卸货港码头。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DEQ所不涉及的。
目的地交货(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需要注意的是,DAP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适用于任何
运输方式,在该术语下,
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类似的,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入关费用除外)。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贸易双方在使用贸易术语的时候,应该注明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而导致贸易纠纷。
2010版
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CPT -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FCA -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 -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
船边交货;
FOB -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十三种术语
《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
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
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根据
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
内河运输。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英文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需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
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
多式联运。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需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
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
结关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锐、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020版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更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