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出单日期是指货物装上船的日期,
铁路运单、
航空运单、
邮包收据和国际
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单日期,是指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承运人收到并接管货物的日期。假如
信用证未规定交运期,按惯例
受益人所提交的
运输单据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我国的出口业务中,通常要求信用证的
议付到期日规定在交货期限后15天。
(1)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如“1998年5月份交货(装运)”(Delivery of shipment during May 1998); “1998年5/6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June 1998),也称跨月装运。
(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如“1998年11月15日或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15th November 1998); “1998年5月底或月底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1998)。
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采用以上规定交货期的方法。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既可使卖方有一定时间进行
备货和安排运输,同时,也有利于买方预先掌握货物的装运日期,做好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准备。
使用这种方法规定交货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签订以后,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准外汇,或者因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对买方不利等情况,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了避免因买方不及时开证而带来的损失,即以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只有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再装运。但是买方遇到不利的情况有时有意拖延开证时间或根本不欲开证。卖方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规定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若干天后装运的同时,还要在合同当中规定“买方最迟于某月某日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The releva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采用国际贸易中一些术语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 (Shipment as soon a possible)、“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等,对这类术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46条6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