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交货分为
装运港船上交货和
目的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
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简介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
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
货交承运人)术语。
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
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
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
DEQ术语。
目的港船上交货
卖方的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
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2、卖方必须自
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
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
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
目的港的指定的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4、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指定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
5、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
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买方的义务
1、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
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买方必须承担按照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3、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为受领货物所需要的货物从船上卸下的卸货费;如货物按照规定交给买方处置而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
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
进口所需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交纳的一切
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
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
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
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
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
租船或
订舱,支付
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
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对FOB的解释
《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
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
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
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
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
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
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即船上交货(……指定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
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
清关手续。
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
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
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
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
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
理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
平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
FOBST(FOB Stowedand Trimmed)方式。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