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种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由国际商会综合各国的贸易习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1990年4月国际商会第五次修订,并于同年7月1日生效。其目的是为在对外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提供一套国际规则,以便把不同国家对这类术语作不同解释的不确定性避免或减至最低程度。该通则共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责任由小到大及各种术语特点,分成E、F、C、D四组。
《通则》的目的在于对
国际贸易中最普通使用的
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通则的解释,以避免不同国家对这些术语作不同的解释,或者至少可将这种
情况减少到尽可能少的程序。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他们各自国家之间不同的贸易习惯,往往不甚了解。这能够引起当事人的之间的误解、争议和
诉讼,也浪费了各自的时间和金钱。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国际商会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套解释
贸易术语的国际通则,定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随后,在1953、1967、1976、198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及199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提供一套适合当前国际贸易习惯做法的规则。
《通则》1990年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使贸易术语适应
电子资料交换(EDI)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根据1990年修订的通则,当事人必须提供各类单证(例如,
商业发票、出口
结关需要的单证,或证明货物发运的单证和运输单证)时,这一修订规则是可行的。当卖方必须提供一份可转让的运输单证,尤其是通常用于转售尚在运输途中货物的提单证,这会引起特别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电子资料交换单证,确保买方具有如同其收到卖方
提单一样的法律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修订通则的另一个原因是不断革新运输技术,尤其是
集装箱联合运输、
多式联运和“近海”海运中使用公路车辆和铁路货车的滚装滚卸运输。《1990年通则》中的术语“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运输,而不论其是什么方式和不同方式的联合运输。为此,通一次修订本中对一此特殊运输方式(
FOR/
Fot和
FOB机场交货)的规定已删去。
通则术语按不同类型划为四个组合:第一组“E组”(EXWORKS),卖方在其自己的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第二组“F组”(
FCA、FAS和FOB),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
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卖方必须把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需要的全部费用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