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简称,中煤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COAL ASSOCIATION(缩写:
CNCA)。是经原
国家经贸委和
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煤炭行业综合性社团组织。
理事会由593名理事组成,其中
常务理事166人,
团体会员单位984家,就其
组织规模和涵盖范围,是
煤炭行业最大的社团组织。
发展历程
2023年4月消息,国资委已与14家行业协会取消主管主办等关系,其中包含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2024年8月8日,国家能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授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战略发展研究中心”。
建设宗旨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以
邓小平理论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主线,以推动煤炭经济运行持续好转为重点,努力发挥协会联系政府、指导行业、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判断形势,科学地把握未来,适时提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思路和政策建议,千方百计地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促进煤炭行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坚持深化协会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协会逐步成为政府认可、会员信赖、具有较强凝聚力的
行业自律性组织。
理事成员
党委书记
会长
副会长
赵岸青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姜智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王虹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秘书长
常务理事
义宝厚中煤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马占平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社长
孔祥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 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王广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主任
王守祯山西省煤炭工业协会理事长
王显政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党委书记
王虹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王锁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包尚贤江西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田 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石金玉吉林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乔乃琛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局长
任方明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峰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刘成录山东能源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中辉山东能源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之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党委副书记
孙成坤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关责任公司董事长
朱 毅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朱立新山东能源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吴甲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吴维加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吴德政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文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 志中国国电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张双旺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张汉兴河北省煤炭工业行业协会会长
张玉卓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若祥山东能源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维世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肖 蕾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邹立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
陈 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主任
陈正邦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陈永昌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党义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庞崇娅(女)
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副主席(理事长)
姜承学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贺佑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主任
徐汉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煤炭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主任
桂来保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贾 斌辽宁省煤炭行业协会会长
郭 海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国安河南省煤炭行业协会会长
商登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司长
梁嘉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彭建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童亚辉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省煤炭行业协会会长
赖茂业广西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CHINA NATIONAL COAL ASSOCIATION(缩写:
CN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
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制订和实施煤炭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不断提高行业凝集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与制定,做好法律咨询。参与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做好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和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开展
产业安全状况调查,参与起草行业安全生产发展
规划,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引进、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六)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对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及
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会员单位和政府、社会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煤炭工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煤炭工业技术的政策建议,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和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和规模化。
(八)加强煤炭工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动煤炭行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参与行业内
重大建设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做好煤矿建设项目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安全核准的专家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预审等工作,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和煤炭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煤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工作,发布行业新纪录。经授权,开展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等评审奖励工作以及有关国家奖项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图书。
(十)经授权,开展煤炭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煤炭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十一)推进行业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十二)参与煤炭企业家(经营者)队伍建设,指导煤炭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在会员单位中开展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优秀矿(厂)长、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选推介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三)发展煤炭循环经济,促进行业节能减排。加大洁净煤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促进煤炭深加工、煤炭转化和
煤层气资源开发与利用。开展行业节能减排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四)协助企业做好煤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行业文化、体育、新闻等方面的工作。经授权,设立行业从业人员荣誉制度,发展煤炭公益事业,促进和谐
矿区建设。
(十五)行使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外事权,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代表中国煤炭行业并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业组织、境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单位做好
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开展行业损害调查,维护正常的煤炭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六)承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