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更名后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与河北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含地质勘探,下同)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二)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四)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整改落实,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相应承担监管责任。
(五)参与编制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重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完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职能转变。进一步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制度,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强化监管执法,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将省局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拟订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行政罚款的收缴统计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财务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组织研究拟订矿山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矿山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指导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察处。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负责编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监督检查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负责编制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事故调查处。参与编制地方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煤矿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评估、督办、约谈和警示教育等工作;负责统计分析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八)监察执法一处、二处、三处、四处。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依法对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处罚;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九)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纪检室。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孙迎辉
党组成员 副局长:徐水松
总工程师:高有身
历史沿革
2021年10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