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世纪和17世纪,补贴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一项政策。这些国家实施激励和支持措施来支持自己的出口,以便占领更多的海外市场,获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损害本国产业的后果或阻碍本国产业建立的法律行为。
概念释义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也是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损害或阻碍本国产业发展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在某种程度上,一国的反补贴行动可能不会影响外国政府或企业的补贴行动,但多个国家同时采取的反补贴行动可能会导致补贴受阻。通过这一措施,我们可以抵消或防止补贴行为,并敦促政府和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行事,以实现和促进公平贸易。
补贴的分类
禁止性补贴
禁止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
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
我国在加入WTO时有关补贴的规定
我国应当享有的补贴优惠问题
在中国参与WTO谈判的过程中,一些国家的代表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认为在需要确定中国可以在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过渡期以及《WTO协议》中的其他特殊条款时,应该认真考虑和处理每一个具体情况。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SCM协定》第27条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是WTO体制下优惠幅度最大的多边协定,但中国不享受《SCM协定》第27条第2、3、4、8、9和13款规定的优惠待遇。相比之下,中国享受不到多少优惠待遇。
我国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
在我国,国有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和产品服务将被视为对《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意义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财政援助,政府作为行为者。换句话说,包括银行在内的中国国有企业在提供资金、商品和服务时,最有可能被视为补贴的主要提供者。事实上,这项规定对我国非常不利,因为即使我国政府取消了所有不符合《SCM协定》的政府补贴,只要涉及银行贷款,它仍然可以被视为通过资金转移提供补贴。
进出口税收补贴问题
中国在实施进出口税时对《SCM协定》承诺体现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的报告》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中。进出口税收补贴问题主要涉及出口退税问题。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出口产品向中国企业退税。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出口退税问题没有单独讨论,但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一直非常关注中国的出口退税问题,甚至一些工作组成员也要求中国提供相关政策和信息。
“替代国”制度
2010年,欧盟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和反倾销调查几乎同时进行。因此,涂布纸行业的定义、欧盟代表制造商、调查周期和损害分析都是一样的。欧盟委员会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和中国涂布纸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在确定铜版纸的正常价格时,美国的价格明显高于中国,被选为“替代国”价格。显然,这对我们国家不公平。
补贴专项性标准研究
专向性补贴是《WTO反补贴协议》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它实际上起到了过滤的作用,筛选出只有少数市场参与者才能获得的补贴,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分配。因此,采取反补贴措施是WTO成员的基本前提之一。尽管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判断补贴具体性的一般原则,但在实践中,各国政府采用的补贴类型和形式是多种多样和复杂的,要做出具体判断并不容易。据统计,在所有反补贴争端中,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已达到所有争端的三分之二,而美国是目前反补贴争端最集中的国家。同时,美国也是制定具体标准的发起者和主要实践者。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其处理反补贴案件的经验中学习,并指导我们的实践。
法律专向性的认定标准较为简单,即看规定补贴措施的法律文字上是否具有限定性。而事实专向性的认定上,美国商务部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确定使用补贴的行业数量。如果发现补贴的好处实际上只提供给特定行业或特定企业,补贴被视为事实上的排他性。
(二)是否有主要受益人。如果补贴项目的绝大多数用户来自某一特定行业或某一特定行业的企业在补贴中所占份额不成比例,则补贴事实上是排他性的。
(三)即使法律没有对补贴的适用范围施加任何限制,但政府在实施过程中有酌处权,因此实际享受补贴的企业或行业受到限制,补贴也可被视为具有事实上的特殊性。事实上,美国商务部正在审查政府是否针对特定的行业或企业。通常政府补贴的目标是支持一个行业或企业。补贴的实际使用将导致一个行业或企业成为补贴的主要使用者,并构成事实上的排他性。
(四)确定上游补贴情况下补贴的特殊性。美国商务部首先确定对上游生产商的补贴是否具体。如果确定对上游生产者的补贴是具体的,可以对下游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而不确定下游受益者是否具体。
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应新页公司的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展开了反补贴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针对中国这个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因此,这一案件已成为“美国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第一个案件”,也是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第一个案件。美国商务部在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同时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并坚持不仅在美国反补贴历史上,而且在世界反补贴历史上首次使用“替代国标准”。尽管此案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而告终,该裁决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但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示范效应使已经受到国际反倾销打击的中国出口产品面临反补贴调查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同时进行反补贴调查,尤其是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在理论和法律上存在许多障碍。在这次反补贴调查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也有许多值得研究的经验和教训。
2018年3月21日,世贸组织发布了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案)执行之诉的专家组报告(类似于临时“法庭”的“判决”)。世贸组织裁定,美国在该案原审阶段败诉后未能全面、充分地履行判决,其采取的执行措施仍然违反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相关规定,损害了中国在世贸规则项下享有的合法权益。专家组报告宣告了中国在近十年的对美反补贴诉讼博弈中再下一城,意味着中国成功运用多边规则法律武器,进一步制约了美国以反补贴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的违法行径。
DS437案执行阶段专家组的报告再一次宣告,美国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了其在世贸协定项下承担的法律义务。这是中国政府和有关产业多年来孜孜不倦、步步为营争取得来的成果,可谓十年较量,再下一城。面对当前美贸易保护主义日盛和对世贸争端解决机制不断质疑的复杂形势,我们对于多边贸易规则的建设和运用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将继续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坚决捍卫中国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