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
异常作业条件
高温作业(work in hot environment)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包括高温天气作业和工作场所高温作业。
分类
一、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炼钢等车间
陶瓷、玻璃、建材工业的炉窑车间
发电厂(热电站)、煤气厂的锅炉间等
二、高温高湿作业:
纺织印染等工厂
深井煤矿中
三、夏天露天作业:
建筑工地、大型体育竞赛等。
作业环境
冶金工业,包括炼钢、炼铁、轧钢、炼焦等;机械制造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玻璃与耐火工业的窑工、炉工等。此外还有造纸、制糖、砖瓦工业、发电厂、火车和轮船的锅炉间以及潜水舱等,均属高温作业。
解决方法
高温作业的环境很恶劣,避免每年夏季中暑现象,使用水幕型空调机,进行高温车间的局部降温。
作业标准
标准编号:GB/T 4200-2008(自2017年12月15日起废止)
英文标题: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the hot environment
替代情况:替代GB 935-1989;GB/T 4200-1997
实施日期:2009-6-1
颁布部门
内容简介:本标准对国家标准GB/T 4200-1997《高温作业分级》和GB 935-1989《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进行了修订,并把两个标准合并为一,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号实际情况。本标准代替GB/T 4200-1997和GB 935-1989。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和高温作业人员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与休息时间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对高温作业实施职业安全卫生分级管理。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适用于一般室内的高温作业。
标准区别
本标准与GB/T 4200-1997和GB 935-1989相比,主要变化有:
——按照GB/T 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了WBGT指数的表示方法。——取消了原标准中定向辐射击热的修正系数
——规定了各地区调整劳动期限参考气候学的标准。
——对原《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标准附录A中的劳动强度的确定进行了重新规定。
——取消了原《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标准中的附录B和附录C。
高温工作定义 由于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气温达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
行业特点
高温作业几乎遍布于工业生产的所有行业,如炼钢、炼铁、造纸、塑料生产、水泥生产等。
高温作业时,人体会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这些变化在一定限度范围内是适应性反应,但如超过范围,则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起病变。
健康影响
一、对生理功能的影响:
体温的调节:高温作业的气象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人体的健康状况等因素,对体温调节都有影响。
水盐代谢:高温作业时,排汗显著增加,可导致机体损失水分、氧化钠、钾、钙、镁、维生素等,如不及时补充,可导致机体严重脱水,循环衰竭热痉挛等。循环系统:高温作业时,心血管系统经常处于紧张状态,可导致血压发生变化。高血压患者随着高温作业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消化系统:可引起食欲减退消化不良胃肠道疾病患病率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神经内分泌系统:可出现中枢神经抑制,注意力、工作能力降低,易发生工伤事故
泌尿系统:由于大量水分经汗腺排出,如不及时补充,可出现肾功能不全蛋白尿等。
二、中暑性疾病:按发病机制和临床表现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热射病:由于体内产热和受热超过散热,引起体内蓄热,导致体温调节功能发生障碍。是中暑最严重的一种,病情危重,死亡率高。
典型症状为:急骤高热,肛温常在41℃以上,皮肤干燥,热而无汗,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重症患者可有肝肾功能异常等。
热痉挛:是由于水和电解质的平衡失调所致。
临床表现特征为:明显的肌痉挛使有收缩痛,痉挛呈对称性,轻者不影响工作,重者痉挛甚剧,患者神志清醒,体温正常。
热衰竭:是热引起外周血管扩张和大量失水造成循环血量减少,颅内供血不足而导致发病。
主要临床表现为:先有头昏头痛心悸、恶心、呕吐、出汗,继而昏厥,血压短暂下降,一般不引起循环衰竭,体温多不高。
保护措施
一、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
水隔热:常用的方法有水箱或循环水炉门,瀑布水幕等;
使用隔热材料:常用的材料有石棉、炉渣、草灰、泡沫砖等。在缺乏水源的工厂及中小型企业,以采取此方法为最佳。
采用自然通风:如天窗、开敞式厂房,还可以在屋顶上装风帽
机械式通风:如风扇、岗位送风。安装空调设备
二、加强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用品:应采用结实、耐热,透气性好的织物制作工作服,并根据不同作业的需 求,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面罩等。如高炉作业工种,须佩带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通风性能良好的防热服。
三、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
从预防的角度,要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高温禁忌症者,一般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应给予适当的防治处理
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降温品和补充营养:要选用盐汽水、绿豆汤、豆浆酸梅汤等作为高温饮料,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可准备毛巾、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此外,要制订合理的膳食制度,膳食中要补充蛋白质和热量,维生素A、B1、B2、C和钙。
饮食要点
高温作业人员在饮食和营养方面应多补水、食盐和水溶性 维生素等。
高温作业人员热量消耗大,出汗多,身体的生理代谢往往发生一些改变,如唾液和胃液分泌减少,胃酸浓度降低等。从事高温工作的人员每天出汗超过常人出汗量的5~7倍。由于汗液的大量蒸发,机体内所需的钾、钠、钙等无机盐以及水溶性维生素也随着汗液跑掉。如果不及时补充排掉的水分和盐分,将会引起水盐代谢紊乱,出现一系列病理现象。早期有食欲不振恶心、头昏、头晕、疲乏无力、四肢酸懒、体力下降等现象,严重时引起血液浓缩,甚至发生抽筋或中暑昏倒。一般来说,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至少应补充水分5000cc左右,补充食盐15~25克以上(食物中含的盐在内)。补充的方法可以经常喝点盐开水,每500克水中加食盐1克左右为宜。还可以喝盐茶水、咸绿豆汤咸菜汤和含盐汽水等等。这样既可消暑解渴,又能及时补充必须的食盐。饮水原则是多次少量,每次饮一两茶杯为好,不要喝得过多过快,这样可减少汗液排出,有利于增加饮食。
为了保护高温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饮食与营养原则是高热量、高蛋白、高维生素的平衡膳食,总热量应较一般工人高出15%左右,在每日的膳食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营养价值较高的动物蛋白豆类蛋白。对高温作业人员的维生素供给,首先应补充维生素B1、B2、C等水溶性维生素。高温作业人员要尽可能多吃一些新鲜蔬菜和瓜果,可以预防某些维生素缺乏病
劳动保障
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包括新工人、临时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医务人员应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现中暑患者,及时进行救治;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工间休息;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通风良好的工间休息室。
对炼钢等特殊行业,国家专门制定《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管理规程》。
除此以外,各地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也有相应规定,如深圳市专门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气温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等等。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2378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天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超过40℃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日前,安监总局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通知部署7项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通知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卫生标准
一、总体布局规定:
在布置产生高温的车间时,要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
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车间内发热设备相对于操作岗位应设计安置在夏季最小风向频率上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
二、在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中对防暑的规定:
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热加工厂房的平面布置应呈“L”型或“Ⅱ”,或“Ⅲ”型。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呈0~45°夹角。
高温厂房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厂房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90°夹角,最小也不应小于45°角。
热源的布置应尽量布置在车间的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措施和降温措施。热车间应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m。如低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单层厂房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如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气温等于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散热量小于23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C;散热量23~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散热量大于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天车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小于700w/m2室内气温不应超过28℃。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如纺织厂)内,空气温湿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高温作业地点采用局部送风工位送风降温措施时,带有水雾的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小于100μm;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2~3m/s重作业应控制在4~6m/s。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参考资料
标准号:GB/T 4200-200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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