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
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
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
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特征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
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
价值标准和
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
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
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
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
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征税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
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
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
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
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
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
网络的发展使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
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
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以一个
E-mail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
数据包,然后按照
TCP/IP 协议通过不同的
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
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
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给税务和
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
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在
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
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
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
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eBay 已经拥有1.5 亿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
营业额超过800 亿美元。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
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
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
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
所得税。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
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
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
应税收入。而
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的
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
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
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
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
经营状况和
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
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
税收流失。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
印花税,其
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
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
书立或做成,而在
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
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
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
互联网是一个
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
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像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
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
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
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
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
发展意义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
经济一体化、
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
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
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业务模式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
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
B2C)的
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
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
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中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
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
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
快递公司,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涉及
报关活动。(二)涉及
国际贸易合同特征。
发展概况
互联网+资本市场的风口上。跨境电商有望成为对冲出口增速下台阶的利器。近年来,随着
国际贸易条件的恶化,以及欧洲、日本的需求持续疲弱,中国
出口贸易增速出现了下台阶式的减缓。而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近年来的发展脚步正在逐渐加快,并有望成为中国贸易乃至整个经济的全新增长引擎。
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
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口交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进口交易规模达9072亿元。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比例中出口电商占比83.2%,进口电商占比16.8%。
从结构上看,跨境出口电商的比例将长期高于跨境进口电商的比例,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将始终以出口为主,进口为辅。国家近年来力促跨境电商的发展,更多旨在扶持传统
外贸企业借助互联网的渠道实现转型升级。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88.5%,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据
绝对优势,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11.5%。
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将快速发展,2017年跨境电商
交易额将占
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0%左右。而其中主导仍是出口电商,占比约保持在80%以上,预计未来几年中国出口电商交易规模仍将保持20%-25%的增速,2017年将达到6.64万亿的规模。未来随着
跨境物流、支付等环节问题的进一步突破和跨境电商
企业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行业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未来中国跨境电商重点将从B2C转向B2B,电子商务的B2B具有更大的
发展潜力。特别是通过推动制造型企业上线,促进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
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从生产、销售端共同发力,成为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策略。
2018年11月21日,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
会议决定:
一是从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
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
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二是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三是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
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
需求量大的63个
税目商品。提高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
居民收入提高相继调增。
四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
出口退税等政策。
五是按照包容
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
市场秩序,保障
消费者权益。
商品清单的调整,将部分近年来
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
葡萄汽酒、
麦芽酿造的
啤酒、
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根据
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2023年8月28日,据第52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1万亿元,同比增长16%;跨境电商货物进出口规模占外贸比重由5年前的不足1%上升到5%左右,跨境电商成为外贸重要新生力量;农村电商取得积极进展,上半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1.12万亿元,同比增长12.5%。农村物流体系不断完善,为畅通城乡商贸循环,带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上行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直播带货、产地直采、“电商+旅游+采摘”等各类新模式也为农村电商发展提供源源动能。
2023年11月23日,《
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首次突破2万亿元。
2024年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38万亿元,增长15.6%。
政策支持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
货物运输、
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
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
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
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
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
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 前办理
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
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
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
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
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
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中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
营销渠道;有利于
增加就业,推进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有必要加快建立适应其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营造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总体原则,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目标,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重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并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
进出境货物、物品
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
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
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
管理制度。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
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
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
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
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
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免税新规
2018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
增值税、
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
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第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第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通知明确,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
信息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各综试区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通知指出,具体免税
管理办法由省级
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各综试区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管理体系
一、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现状
2011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小额出口业务的
总体规模超过100亿美元,虽仅占2011年全国出口总额的0.5%,但同比增速超过100%。2011年全国电子商务用户增至2.03亿户,若以2009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占全国电子商户总数13%来计算,则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达2369万户,从电子商务
发展速度上分析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实际增长额应远高于上述测算额。
《2011年全球支付报告》显示,2013年全球
电子支付交易额预计将达到1.6万亿美元,是2010年交易金额的近两倍。
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空间及潜藏的盈利空间已引起国内涉外
经济主体的关注。据有关机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及支付传统细分领域的占比不断缩小,2011年
网上支付在航空、电信等领域的总占比由2010年的72.9%下降为67.2%,经测算到2014年这一比例将下降到为48%。同时,随着2010-2011年各大
电子商务平台在教育、
公共事业缴费和保险、股票、基金等
金融产品的应用上的积极布局,电子商务的国内支付领域格局将逐渐趋于稳定。面对激烈的细分
市场竞争和海外电子商务平台的进入,跨境市场无疑是电子商务及支付的下一个争夺点。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
结售汇与收付汇。从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中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
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
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
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
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
利润空间,但是如果管理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的管理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电子商务交易归属管理问题
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分析,纯粹的电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
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
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订购、签约等,但要通过传统的
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
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的管理范畴。此外,对于特殊的电子商务种类,既非明显的服务贸易也非明显货物贸易,如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提供电子类产品(如文化、软件、娱乐产品等),国际上对此类电子商务交易归属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较大分歧。因中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
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
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更难以把握。
(2)交易主体市场准入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辐射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使经济
金融信息和
资金链日益集中在数据平台。一旦交易主体缺乏足够的
资金实力或出现违规经营、
信用危机、
系统故障、
信息泄露等问题,便会引发客户外汇
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参与主体进行市场准入规范管理极其重要与迫切。
(3)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
首先,支付机构在跨境
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了部份外汇
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责,其与
外汇指定银行类似,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其次,支付机构主要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
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
清算组织的一种,又不同于金融机构。如何对此类
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管理与职能定位,急需
外汇管理局在法规中加以明确,制度上规范操作。
(1)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直接导致外汇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
合法性难以审核,为境内外异常资金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办理收支提供了途径。
(2)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
一方面,通过电子
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
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台完成实质交易
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代理购汇
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依前所述较难实施;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支付机构,可以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外汇监管难度。
(3)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缺失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外汇
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国内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仍未有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
经常项目范畴或
资本项目范畴(按
贸易信贷管理);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报送;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
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
三、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管理体系构建建议
(1)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
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结合中国
外汇管理体制现状,建议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遵循先经常性项目后资本性项目,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再至
虚拟交易,先出口后进口的顺序逐步推进。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机构应遵循先开放
境内机构,慎重开放境外机构的
管理原则,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外汇收支范围,暂时禁止
经常转移项目和
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电子支付渠道跨境流动,做好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
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
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主体(除个人外)要求其必需在
外汇局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
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对支付机构的
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业务监督等方面参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支付机构,给予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外汇局可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支付机构部份
代位监管职能,并建立银行与支付机构责任共担机制,形成多方监管、互为监督的监管格局。
(3)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
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在
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资金交易性质、外汇
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
(1)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结合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理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建议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充分利用现有主体监管结果实行
分类管理。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中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时,外汇局应依据已公布的机构考核分类结果,有区别的开放跨境电子商务范畴。电子支付机构在为电商客户办理跨境收支业务时,应先查询机构所属类别,再提供相应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时,除执行个人年度购结汇
限额管理规定外,支付机构还要健全
客户认证机制,对属“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应拒绝办理跨境电子收支业务。三是将支付机构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实行考核分类管理。
(2)有效统计与监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
建议要求开办电子商务贸易的境内机构无论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开立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对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外汇收支数据需标注特殊标识,便于对跨境电子商务收支数据开展统计与监测。同时,在
个人结售汇系统未向电子支付机构提供接口的情况下,同意支付机构采取先购结汇再由补录结售汇信息的模式。外汇局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的统计、监测、管理,定期进行
现场检查,以达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管理目标,增强监管力度。
一是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规定为法人机构,申报时间为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日,申报方式由法人机构主动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建议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由其将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汇总后到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留存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查。
(4)规范外汇备付金管理
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存取外汇备付金。外汇局要规范外汇备付金专户外汇收支范围,将专户发生的外汇收支数据纳入
外汇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进行监测。建议将外汇备付金按资本项下进行管理,收取外汇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需定时向外汇局报送备付金收支情况,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
主要分类
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随着2013年
E贸易的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E贸易跨境电子商务。
博览会
2015年11月27日,福建首届跨境电商博览会暨
福建自贸区进口商品博览会在
福州开幕,活动吸引了
亚马逊、
易贝网、
全球速卖通等全球电商平台参与,同期举行2015年全国跨境电子商务
产业联盟年会,
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邀参与本次博览会,并带来全渠道跨境
O2O解决方案。根据
艾瑞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万亿,同比增长42.8%,就
市场渗透率而言,跨境电商发展潜力依然巨大,预计2017年进口跨境电商规模将达到1.3万亿,未来3年复合年平均增速为35%。在今次的全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会,来自政府、跨境企业、服务商的千人代表,共同讨论“
互联网+时代下的跨境”,又一城副总裁陈钦锋先生在会议当天发表了题为《跨境O2O—新零售的引领者》的演讲。
曝光事件
2015年,
质检总局对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儿童用品,包括玩具、服装、
纸尿裤、餐
厨具、湿巾等进行了质量抽查,总计抽样654批,检出不合格217批,不合格率为33%。其中,进口玩具共抽查124批, 检出28批产品存在小零件容易导致儿童窒息、或物理安全性能不合格,产品主要来自泰国、韩国、德国、美国等国。
数据统计
2024年1月消息,海关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38万亿元,增长15.6%,其中出口1.83万亿元,增长19.6%。
2024年一季度,跨境电商进出口5776亿元,增长9.6%,其中出口4480亿元,增长14%。根据各地初步统计,全国跨境电商主体已超12万家,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超1000个,建设海外仓超2500个、面积超3000万平方米,其中专注于服务跨境电商的海外仓超1800个,面积超2200万平方米。
2024年7月30日消息,据海关统计,2023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较2018年增长了1.2倍;初步测算,2024年上半年进出口1.22万亿元,同比增长10.5%。
2024年8月7日,
韩国关税厅资料显示,2024年1—6月跨境电商直购进口货物总量为8917.1万件,同比增长54.9%。跨境电商进口总额为29.43亿美元,同比增长18.3%。自华跨境电商直购进口货物总量为6420.6万件,同比剧增74.3%,增幅高于整体进口数量(54.9%);自华进口货物占比从去年上半年的64%增至今年上半年的72%。同期,自华跨境电商直购进口额达到15.71亿美元,同比增长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