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是指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依据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
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的行为。评标是
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
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
简介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法定
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以外的自愿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本法未作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
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评标委员会
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
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
(2)
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所提方案的技术上的可行性、
合理性、
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确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所报的
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
运营成本、投标人的
财务状况等投标文件的
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经济上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
(4)其他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
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
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成员人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从经济、技术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当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也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评审
工作效率,增加评审费用。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专家人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
绝对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专家条件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2)具有
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高级职称,即具有经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机构评定,取得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会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对于某些专业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因某些原因尚未取得高级职称的专家,也可聘请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审专家规定
1.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由于招标项目是由招标人提出的,评标委员会也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因此,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应由招标人来确定。本法对招标人选择专家的范围作了限制,即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选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行业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册,进入名册的专家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人品等方面比较优秀的专家。专家名册中所涉及的专业面应当比较广泛,以便不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都能够从中选出本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对于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由于其专业要求较高,
技术要求复杂,则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保密规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投标人的亲属、与投标人有
隶属关系的人员或者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
其他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是不能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以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更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自己也应当主动退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止有些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行贿等手段,以谋取中标。
原则
(1)公平、公正。
(2)依法评标。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只要招标文件未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前后矛盾的规定,就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修改纪要、答疑纪要进行评审。
(4)合理、科学、择优。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凡投标人未提供的
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
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属于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确认,应否决其投标;若属于分值评审法或价分比法的评审因素,则不计分,投标人不得进行补正。
(6)做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若招标文件表述不够明确,应做出对投标人有利的评审,但这种评审结论不应导致对招标人的具有明显的
因果关系的损害。
(7)
反不正当竞争:评审中应严防串标、挂靠围标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若无法当场确认,那么事后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8)记名表决:一旦评审出现分歧,则应采用
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表决时必须署名,但应保密,即不应让投标人知道谁投赞成票、谁投
反对票。
(9)
保密原则:评委必须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评审的讨论细节进行保密。
标准
一般包括
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或“得分”)。通常来说,在货物评标时,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
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
有效性和配套、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
环境效益等。在服务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
管理能力等。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等。
方法
按照定标所采用的排序依据,可以分为四类,即分值评审法(以分值排序,包括
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价格评审法(以价格排序,包括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投标价法、价分比法等)、综合评议法(以总体优劣排序)、分步评审法〔先以
技术分(和商务分)为衡量标准确定入围的投标人,再以他们的报价排序〕。具体如下: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除价格以外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所得总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得
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分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除价格以外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以所得总分,所得商数(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议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定性评议,从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以外的价值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折算投标价,从中确定折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以外的商务因素、
技术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评标价,从中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设备运行年限评标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上考虑运行的年限及其运行与
维护费用和
贴现率。
固定低价评标法:是指投标人的报价必须等于招标人发布的合理低价,当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时,就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的环节的评标方式。
组合低价评标法:
组合低价评标法是组合低价标底法(也称经抽取系数的低价投标价法)中特有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基于预先公布的
成本预测价,通过开标后系数、
权数的随机抽取,计算出组合低价,以组合低价至其向上浮动至某一点的区间作为合理低价区间,最后,对报价属于合理低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随机抽取,从而确定中标人。
评标的步骤
评标的目的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每个投标商的
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以评出最低
投标价的投标商。评标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凡是评标中需要考虑的因素都必须写入招标文件之中。
评标的
一般程序包括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准备、初步评审和
详细评审并编写
评标报告。
(1)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主任一名,负责评标活动的
组织协调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方式推选产生,或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指定〔招标人代表不得作为主任人选〕。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
表决权。若采用电子评标系统,则须选定评标委员会主任,由其操作“开始投票”和“拆封”。
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设主审评委、复审评委各一名,主审、复审人选可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评标前确定,或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
(2)评标准备
(1)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①招标目标;②招标
项目范围和性质;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⑤有的招标文件(主要是
工程项目)发售后,进行了数次的书面答疑、修正,故评委
应将其全部汇集装订。
(2)分工、编制表格: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招标内容的评审特点,确定评委分工;招标文件未提供评分表格的,评标委员会应编制相应的表格;此外,若评标标准不够细化时,应先予以细化。
(3)
暗标编码:对需要匿名评审的文本进行暗标编码。
(3)初步评标
初步评标工作比较简单,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初步评标的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如果供应商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投标文件未做出
实质性的反映,都应作为
无效投标处理,不得允许
投标供应商通过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不合要求的部分而使其投标具有
响应性。经初步评标,凡是确定为基本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下一步要核定投标中有没有计算和累计方面的错误。在修改计算错误时,要遵循两条原则: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出入;要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要以单价为准。但是,如果采购单位认为有明显的
小数点错误,此时要以标书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商不接受根据上述修改方法而调整的投标价,可拒绝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完成初步评标以后,下一步就进入到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具体的评标方法取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并按
评标价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
在评标时,当出现最低评标价远远高于标底或缺乏
竞争性等情况时,应废除全部投标。
(5)编写并上报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单位要编写评标报告,上报采购主管部门。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②开标日期;
③投标商名单;
④
投标报价及调整后的价格(包括重大计算错误的修改);
⑤价格评比基础;
⑥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