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
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法定
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以外的自愿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本法未作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
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
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评标原则是
招标投标活动中先关各方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般包括
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或“得分”)。通常来说,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
交货期、
运营成本、货物的
有效性和配套、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
环境效益等。在服务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
管理能力等。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等。
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
三种方法:
(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
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
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3)合理
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
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
综合评标法”。
评标的目的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每个投标商的
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以评出最低
投标价的投标商。评标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凡是评标中需要考虑的因素都必须写入招标文件之中。
初步评标工作比较简单,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初步评标的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如果供应商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投标文件未做出
实质性的反映,都应作为
无效投标处理,不得允许
投标供应商通过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不合要求的部分而使其投标具有
响应性。经初步评标,凡是确定为基本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下一步要核定投标中有没有计算和累计方面的错误。在修改计算错误时,要遵循两条原则: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出入;要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要以单价为准。但是,如果采购单位认为有明显的
小数点错误,此时要以标书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商不接受根据上述修改方法而调整的投标价,可拒绝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完成初步评标以后,下一步就进入到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具体的评标方法取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并按评标价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
如果在投标前没有进行
资格预审,在评标后则需要对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资格后审。如果审定结果认为他有资格、有能力承担合同任务,则应把合同授予他;如果认为他不符合要求,则应对下一个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商进行类似的审查。
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投标商,并要求在
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决标后,在向中标投标商发
中标通知书时,也要通知其他没有中标的投标商,并及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具体的合同签订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
合同文本寄给中标单位,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字退回;二是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派人前来签订合同。如果是采用第二种方法,合同签订前,允许相互澄清一些非实质性的技术性或商务性问题,但不得要求投标商承担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义务,也不得有标后压价的行为。合同签字并在
中标供应商按要求提交了
履约保证金后,合同就正式生效,采购工作进入到合同
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