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标法,俗称“打分法”,把涉及到的投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
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
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
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2,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
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
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
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2,在没有
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
招标投标的质疑。
第一,
交货期。以
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
交货时间作为标准,当
投标书提出的交货期早于或迟于
规定时间一定范围之内,则按
投标价的某一
百分比计算评标折算价。(对于
工程设备一般不给予提前交货的评标优惠,因为施工还不需要时的提前到货,不仅不会使项目法人获得提前收益,反而要增加
仓储管理和设备保养费)
第二,
付款条件。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条件来报价。当投标单位支付要求的偏离条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情况下,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贴现率换算成评标时的
净现值,调整
投标报价后作为评标价格。
第三, 设备性能、
生产能力。投标设备应具有招标文件
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性能、生产能力。如果所提供设备的性能、生产能力中某些非关键性
技术指标没有达到技术
规范要求的基准参数,则每种参数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折算价,将其加到投标价上去。
第四, 零配件和售后服务。另配件一般以设备运行两年内各类易损备件的获取途径和
供应价格作为评标要素。售后服务内容一般包括安装监督、设备调试、提供备件、负责维修、人员培训等工作。如果这些费用已要求投标单位包括在投标价之内,则评标时不再考虑这些因素,反之则
应将投标单位填报的备件价格、可能需购置的数量,以及售后服务价格加到投标价上去。
第五, 从交货地到安装地的
运输费用。这部分为
招标单位可能支付的
额外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和其它费用。如运输超大件设备需要对道路加宽、
桥梁加固所需支出的费用等。换算为评标价格时,可按照运输部门(铁路、公路、水运)、保险公司,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公布的
取费标准,计算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将要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