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
排污权交易概念,
排污权交易是
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
环境经济政策,
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
河流污染的管理。
简介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
排污权交易概念,
排污权交易是
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
环境经济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
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
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
政策措施。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
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
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
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
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国际上认为,虽然2002年
荷兰和
世界银行就率先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5年。
中国工厂和国际碳
排放交易商也正在从
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中获取巨额利润。化工厂减少向大气排放
污染性的氢氟烃气体,可获得碳排放信用。这种信用在国际
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可售得5美元至15美元。据业内估计,用于减少氢氟烃气体排放的
洗涤塔装置安装费用很低廉,一般工厂的安装费用介于1000万至3000万美元之间。安装此类装置,可产生数以百万计的碳排放信用,因为作为一种
温室气体,氢氟烃气体的效力比
二氧化碳大许多倍。气候变化资本公司从中国氢氟烃气体项目获得了约万
核证减排量即碳排放信用,价值高达亿美元。碳排放
信用额度的最终买家是
发达国家政府,它们已同意按照《
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这种做法完全合法,但也让工厂和企业得以通过碳排放
信用交易获取大量利润。
由来
所谓
碳排放权,是指能源
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包括可供的碳排放权和所需的碳排放权两类。
比如某个用能单位,每年的
碳排放限额为1万吨,如果这个单位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每年
碳排放量为8千吨,那么多余的2千吨,就可以通过交易出售,而其它用能单位因为扩大生产需要,原定的碳排放限额不够用,也可以通过交易购买,这样,整个大区域的碳排放
总量控制住了,又能鼓励企业提高技术、
节能减排。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的“排放权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将其通过
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令
环境资源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当时,戴尔斯给出了在
水污染控制方面应用的方案。随后,在解决
二氧化硫和
二氧化氮的减排问题中,也应用了排放权交易手段。
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因
全球变暖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该条约规定了
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了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是其中之一。
2005年,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权成为
国际商品,越来越多的
投资银行、
对冲基金、
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基于碳交易的远期产品、期货产品、
掉期产品及期权产品不断涌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进入高速
发展阶段。
据
世界银行2009年公布的报告,2008年全球碳排放
市场规模扩张至1263亿美元。作为一个
金融市场,碳市场正在吸引更多投资目光。
交易平台
据交易对象划分
国际
碳市场可分为
配额交易市场(Allowance-based trade)和项目交易市场(Project-based trade)两大类。
1、配额交易市场
交易的对象主要是指政策制定者通过初始分配给企业的配额。如《
京都议定书》中的配额AAU、欧盟
排放权交易体系使用的欧盟配额EUA。
2、项目交易市场
交易对象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
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如由
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
核证减排量CER和由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的排放削减量ERU。其中,EUETS的配额现货及其
衍生品交易规模最大,2008年接近920亿美元,占据全球交易总量3/5以上。
据组织形式划分
碳交易市场可分为
场内交易和
场外交易。
碳交易开始主要在
场外市场进行交易,随着交易的发展,场内交易平台逐渐建立。
截至2010年,全球已建立了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
北美、南美和
亚洲市场。欧洲的场内交易平台最多,主要有
欧洲气候交易所、Bluenext环境
交易所等。
据法律基础划分
从碳市场建立的法律基础上看,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法律明确规定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据此确定纳入减排规划中各企业的具体
排放量,为了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经济处罚,那些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向那些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这种为了达到
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市场就称为强制交易市场。而基于
社会责任、
品牌建设、对未来环保政策变动等考虑,一些企业通过内部协议,相互约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以达到协议要求,在这种交易基础上建立的碳市场就是自愿碳交易市场。
施行意义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
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
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
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推行状况
欧盟
在推动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欧盟的
EU-ETS
交易系统,有一全套成熟的
交易规则,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欧盟气体排放交易方案,通过对特定领域的万套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欧盟碳排放市场开始交易以来,
交易量和
成交金额稳步上升。
中国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圳积极推动碳交易
相关研究和实践,努力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权
交易机制,先后完成了制度设计、数据核查、配额分配、机构建设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半年来,深圳碳
市场运行稳定,深圳在运用
市场机制实现
低碳发展方面担负起探路者的角色。
当前中国大力发展
绿色经济,将节能减排、推行
低碳经济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旨在培育以
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
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兴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
“十二五”规划,“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将在2013年内全面启动。扩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了新的产业机遇的产生,例如
碳审计、碳排放权交易、碳管理、碳战略规划、
碳金融等服务业将迅速发展。对于企业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与
经营状况。企业需要真正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利与弊,增强对各个参与环节的认识,进行专业
人才储备与
经营战略的调整,化“风险”为“机遇”。同时,
碳资产是继现金资产、
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之后的第四类新型资产,将成为我国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
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成分。
随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及日趋成熟,对拥有专业能力和技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新型人才的需求将快速增长。作为当前全国首个启动的碳市场,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结合实际
运行机制及经验,推出
低碳教育与培训系列课程,旨在培养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多层次
高级人才,在保障我国低碳发展
战略实施的同时,切实帮助试点企业、投资者、市场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志于投身于碳排放权交易产业的机构和个人抓住“碳机遇”。
2021年7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经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
月将择时启动发电行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
2021年7月15日,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公告:根据国家总体安排,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于2021年7月16日(星期五)开市。
2021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截至2021年11月10日,全国碳市场共运行77个
交易日,配额累计
成交量达到2344.04万吨,累计
成交额突破10亿元,达到10.44亿元。
2024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成交量2.12亿吨,成交额144.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