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强制,国家强制的法律表现。法与国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规范的机关,法就等于零(参见《列宁全集》第25卷,第458页)。存在一系列保证法的遵守的物质的、精神的措施(如物货质励、精神鼓励、思想教育等等)并不能抹杀法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特征。国家强制是使各个主体的意向服从国家意志的手段,它即使在作出决定的环节不能排除人的因素,至少也要把人置于别无其它行为方案可供选择的地位,是在阶级社会条件下保证法律体系发挥职能、保证法律规定的现实性及其普遍约束力的可靠工具。然而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所需要的不是一般的国家强制,而是与法相符合的,由法所丰富了的国家强制,即法律强制。这是经过法的折射、由法“充实起来的”、在法中完成自己的特殊任务的国家强制。国家强制的法的内容的水平取决于:
在
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强制的法的内容的水平不断增长,通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机制表现出来的程度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