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财政厅,为
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
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
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
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
公益事业发展的
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
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
省政府委托,向省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制定全省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
转移支付制度;推进财政
省直管县改革。
(四)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
政府性基金;承担
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责任;管理
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查处违法发行和销售彩票行为,监督和控制彩票发行额度,审批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按规定管理
彩票资金。
(五)制定和实施全省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甘肃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
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省
政府采购制度,负责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全省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的
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
国际收支。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
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监督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
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按规定管理省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
财务活动。
(八)负责办理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
投资项目的
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
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管理
政府贷款业务;承担外国政府、
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欧洲投资银行和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及相关的
联合融资贷款
赠款项目的
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
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省的
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
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
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定全省财政
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落实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
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属国有
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省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制度。对省属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和
企业章程等规定,保障
出资人权益;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
绩效考核、负责人
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五)牵头编制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制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
(十六)负责政府
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
(十七)依法制定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甘肃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魏建宝(更新于2024年12月)
内设机构
甘肃省财政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承担
财政信息、宣传、新闻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信访、安全保密、档案和机关财务、
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
(二)综合处(条法处)。
分析预测
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
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
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
收入政策;拟订全省政府
非税收入政策,并
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审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标准核定;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组织协调财政法规草案的拟订,审核其他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机关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承担
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三)税政处。
贯彻落实国家
税收政策,组织实施
税制改革政策;行使赋予地方的税收
管理职能,拟订相关税收
政策调整建议;组织开展
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
国际竞争力调查,拟订调整我省企业关税
税目、税率的意见建议;承办我省企业提出的
税收减免、退库、
出口退税建议;承担省
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预算处。
拟订全省
财政政策、
财政体制、预算
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
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汇总年度全省
财政预算;负责省级
部门预算审批、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
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
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
评价体系;负责省对市县的
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市县
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工作;拟订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市县财政管理处。
参与拟订省以下
财政管理体制意见建议;负责省对市州及
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完善对下的财政管理体制;审核、汇总市县
年度预算;参与办理省对市县
年度决算、结算及全省决算汇审工作;监督检查省级下达市县各类
专项补助,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以及主要政策的落实情况,组织进行
绩效评价;指导市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六)国库处。
负责财政
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负责财政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调度拨付
财政资金;
统一管理财政和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承担政府
会计管理及总
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编审
财政总决算和
部门决算;负责财政国库
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
国家金库甘肃分库业务;承担地方
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政府
债券发行、兑付、核算相关工作。
拟订全省非税收入
征收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并将资金及时解缴国库或
财政专户;组织实施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征收
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全省
财政票据;开展非税收入
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承担全省
非税收入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指导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八)政府采购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
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执行全省政府采购
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拟订全省
政府采购目录;承担全省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评价工作;承担省级政府采购
资金结算工作;承担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九)行政政法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
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省级
一般性支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党政、
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对
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
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
财务决算。
(十)教科文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执行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规则,拟订有关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省级国有文化
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一)经济建设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有关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管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
地方债券等投资;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
储备资金财政
财务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承担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二)农业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全省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和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和政策性农业和扶贫
专项贷款贴息;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三)社会保障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
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
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
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四)企业处(地方金融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支持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
企业财务通则》等
财务制度;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负责省本级和指导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承担全省企业
财务信息管理工作;承担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终止的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省属金融机构
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管,参与省属金融机构改制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拟订全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套制度和办法;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编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决算;承担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承担与
行政单位尚未脱钩
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
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等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十六)国际处。
负责全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业务;审批和管理省级外事经费、偿债资金、还贷
准备金等专项资金及
非贸易外汇;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省财政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与国外
贷款项目有关的出国(境)学习培训工作。
(十七)信息管理处。
制定全省
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预算;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实施规范、
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承担财政业务专网、
应用系统和
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网络
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编制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制定信息技术
培训计划。
(十八)会计处。
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
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全省
会计从业资格;承担
高级会计师评审及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承担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终止的审批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
政策执行,检查反映
财政收支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依法查处
违法行为;指导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厅机关、直属及
归口管理单位机构编制、
人事管理和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政审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厅系统离任审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
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各地财政
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内部监督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
行政编制13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
纪检组长1名,处级
领导职数51名(含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下属单位
省财政厅预算审核中心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会计考试中心
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
省财政干部教育中心
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委
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所获荣誉
2021年5月,
甘肃省财政厅预算处和甘肃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获甘肃省
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荣誉称号。
2021年1月,甘肃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入选为“全面推行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